浅论税收调控法与税法基本原则的关系经济论文

时间:2020-08-11 12:02:02 财务税收 我要投稿

浅论税收调控法与税法基本原则的关系经济论文

  一、税收调控法与税收法定主义的适用

浅论税收调控法与税法基本原则的关系经济论文

  按照通说,宏观调控法特点在于能够通过立法的完整,对多样性和变动性予以认可。该特点的形成,主要是因为所调整对象自身的特点而决定,即自由市场经济形式的复杂多变性而决定。由此可见,宏观调控法在普遍意义上,认为一般采取的是“授权立法”方式。在不同的法律表现形式上,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是最主要的法律表现形式。在本文中,笔者提出观点,应当从现代法治的角度,从国家定义的角度,将税收法定主义作为最首要的原则予以考虑和认定。根据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宏观调控法所针对的对象是市场经济形势,应当予以及时的变动和制定。当某一种社会现象出现之后,便成为了比较普遍的情况,学者根据该现象进行总结,从而形成抽象意义上的一般规则。税法手段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目的在于不断变动征税对象和税率等课税要素。而作为税收法定主义,便是要确定课税的主要要素,即需要通过狭义的法律形式对课税要素要予以确定。

  此外,市场经济形势是复杂多变的,因此相应的宏观调控法也应当进行变动。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市场经济体制本身具有自身调节能力。而正是这种复杂性和多变性,为国家采取干预行为提供了借口。但是国家要进行干预,比较合适的'时机应当是市场失灵表现在其外在时。

  从税法角度而言,税收法定主义能够和“授权立法”形成相互照应的关系。笔者认为行政机关的立法方式应当是授权立法,即充分保证立法权的客观来源。此种必然性的矛盾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立法存在局限,往往不能够满足立法的实际需要。二是行政机关无法解决行政权和自身权能之间的矛盾。要解决这两个矛盾,笔者认为可以要求立法机关对部分立法权予以授出。

  二、税收调控法与税收公平原则的适用

  税收公平原则较为普遍,在税收和税法中均得到适用。在具体原则的基础上,需要对纳税人对税务大小予以承担。在法学演绎的基础之上,可以通过“量能课税原则”表现出来,即纳税人承担税负的多少,应当根据其负税能力的大小来决定,但是相对而言,又保证了不同负税能力人之间的公平。正如前文所阐述的那样,税收调控法包含两种措施,一是税收优惠措施,一是税收重课措施。针对税收优惠措施,意味着税收优惠对纳税人税负的加重。针对税收重课措施而言,直接加重了纳税人的税负。不管是税收优惠措施,还是税收重课措施,在对象的选择问题上,经常考虑的不是纳税人负税能力的大小,而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需要,有时甚至还要考虑到社会政策的需要。若采用税收调控法,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即负税能力比其他纳税人还要强大,但是所承担的税负比较轻,也有可能,负税能力相对于纳税人而言不够好,但是所承担的税负十分重。可见,税收调控措施不仅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同时还违法了量能课原则。

  据此,唯有符合三个方面,才能够判断税收调控法的合理性。第一,税收调控的实施是否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即需要对整个社会利益起到帮助,并带来不少经济利益。对大多数社会成员而言,更为有利。第二,采取税收调控时,应当尽可能的符合比例原则。税收调控法在实现政策目标时,是否已经排除了其他任何可能实施的手段,即是否符合必要原则,且牺牲了量能课税原则的法益之后,其所追求的公益分量是否已经被超越,即是否符合狭义比例原则。第三,把握公共利益原则时,需要衡量平等原则与税收调控措施,即增加的公益是否能够超过量能课税的公益。

  三、税收调控法与税收效率原则的适用

  税收效率原则是税收和税法普遍适用的共同原则。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即怎样通过一种比较少的征管成本,得到最多的税收。二是税收经济效率,即税收中性原则。指的是在社会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过程中,税收如何对二者产生影响。根据该标准,税收可以实现额外最小负担化,并且同时实现额外收益。第一,从税收调控法与税收行政效率原则来看。可见,税收调控法针对某些特定的那些人来说,和其他纳税人之间存在待遇上的差别,得到了特定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和审查,并且还要做好相应的税收工作。征管成本的提高需要对税收进行退还或者征收,在处理异议和纠纷的过程中,其成本也在随之增加。此外,税收优惠政策越多,使得税收收入减少的越多。为了能够达到成本与收入之间的平衡,可见,税收调控法不管是从形式上,还是从税收的行政效率原则上来看,要对行政效率比例进行衡量,不仅应当减少征税的管理成本,更应当将整个社会的税收成本降低。

  按照笔者的观点,可以将市场经济和宏观调控法结合进行考虑。对税收调控和税收中性的关系进行再认识。经济自由和宏观调控法之间有比较完善的统一性,在整个调节过程中,还应当不断完善市场优化配置,对相应的税收制度进行确定。税收中性制度在市场的自由调节中,效果十分明显,能够更好的优化市场化配置资源,达到自由的税收秩序状态。针对税收调控法寻找到比较完善的理想方案,能够及时应付市场失灵的情况。

  所以,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在设计过程中,其最终目的不是调控,而是为了让整个市场回复到自发自生秩序状态,不断保持一种自由的经济,其目的不是限制经济自由。据此,税收总行和税收调控虽然表面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但是其内在有着较为完善的统一性。

  四、结语

  按照学界的普遍观点,税法是宏观调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根据我国现行的教材,税法也会处于宏观调控法该编下,独自成为一章。但是由于该章内容涉及范围极广,很多内容均是面面俱到,不管是基本概念和具体制度,所涵盖的内容均较为全面,没有对财政税法和税收经济法进行区分。

  综上所述,传统税法在早期由于对“财政目的”较为坚持,但是对“税法经济法”有所排斥。税收调控功能作为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受到普遍的认同。为了实现该目的,应当坚持三个原则,一是税收法定注意原则,一是税收公平原则,一是量能课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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