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函授本科毕业论文

时间:2020-09-11 10:53:20 法学 我要投稿

关于法学函授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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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单位犯罪中之“单位”

  内容摘要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法人和各种组织体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因而,如何规制组织体的行为及预防、惩治其不法行为便成了社会学和法学的一个重要议题,随着组织体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日益加大以及其不法行为之社会危害性的日益加剧,有许多国家的刑法已对此反应,并将其犯罪化。

  我国法学界对单位犯罪事实相关问题,意见不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这是对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大完善,它必将对司法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然而,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的范围界定问题却是理论和实践中亟待研究和确定的问题。本文拟在通过对单位的一般理论(包括单位的定义、单位的特征),单位犯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就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的'范围界定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如:私营企业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机关能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界定问

  题;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机关的处所或派出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问题。

  关键词:单位 特征 单位犯罪 范围

  我国自1987年《海关法》首次将组织体的不法行为犯罪化以来,组织体作为一种犯罪主体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便逐渐为立法所肯定并为人们所接受。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更是在总则、分则中作了更为全面的规定,在总则中专辟一节即总则第2章

  第四节第三十、三十一条两个条文原则规定了单位犯罪问题,第一次在刑法典中确立了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并存的格局;分则中规定的涉及单位犯罪的条文96个,罪名多达121个,占全部罪名的29%强。可以说,关于单位不法行为之犯罪化已完全为立法所肯定。

  不过,纵使立法已然肯定,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持异议者仍有人在,立法的肯定并未完全平息争论,而且关于组织体(单位)犯罪理论不完善以及本身的一些天生缺陷仍有诸多值得探讨之处。组织体犯罪理论是一个十分庞杂的体系,本文仅就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界定问题作一探析,以期对单位犯罪理论之完善尽一份力。

  一、单位的一般理论

  (一)单位的定义

  我国《刑法》中没有对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的内涵予以明确,所以,在一些案件中,某个组织到底能不能视为刑法中的单位,该组织实施的危害行为究竟能否由其承担刑事责任,往往引起争议。比如,一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机关的处所或派出机构,能否独立作为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这方面的争议很大。

  我国《刑法》确认的单位主要有五大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关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单位即包括各种国有的、集体所有的、合资的公司、企事业单位,也包括各级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各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虽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些单位通常都是法人或者具有法人资格,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或者具有法人资格。单位是一个组织体,是指机关、团体或属于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单位和个人相对立,属于集体的范畴,表现为社会的组

  织体,包括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两种形态,所以单位不仅限于法人资格。

  (二)、单位的特征

  单位具有如下特征:

  1、载体性。单位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它与作为生物体意义上的自然人不同,单位的意志形成与控制以及意志的实现与表达都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即作为构成要素的自然人,也就是说单位必须由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构成,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是单位成为社会组织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当然,作为单位行为载体的自然人非指特定的某个或者某些自然人,而是泛指。

  2、利益性。单位是人们为了追求某种或某些共同利益而成立起来的社会组织,追求利益是单位成立的最原始和最直接的动因。就单位生成动力而言,单位是一种人们寻求自我利益保护的实体,又通过特殊的利益关系和身份关系把个人吸附其中。因此,在理解单位的利益性时必须将其与法律联系起来,而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和整个社会利益之间因主体不同而可能引发种种冲突正是导致单位不法行为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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