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研究论文

时间:2022-04-07 08:09:56 法学 我要投稿

《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研究论文(通用5篇)

  在日复一日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都写过论文吧,论文是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论文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研究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研究论文(通用5篇)

  《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研究论文 篇1

  一、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意义

  1.有助于促进国际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提出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改革思路与方案并运用于教学实践,使学生直接面对将来的工作环境与工作要求,促使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运用于务之中,使学生在校时就具备了适应未来工作所必需的心理素质、知识结构和操作能力。

  2.有助于构建模拟法律职业环境,为学生提供充分的动手操作机会。通过建立仿真实验室,使学生在分析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更好地进行人际交流与沟通、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需的专业技能。

  3.有助于提供师生互动平台,变“填鸭式”教学为学生主动式学习。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是以学生主动学习为基础展开的,在实验教学模式下学生也被赋予了一定责任,在实验过程中,学生可以与指导教师就实验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无障碍的沟通。

  4.有助于提高师资队伍的教学水平。要进行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要求指导教师深入法律实务部门,掌握相应的专业技能。实践经验的丰富无疑可以帮助教师更好地讲授专业知识,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高。

  二、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现状

  作为法学专业的核心课、专业课,国际经济法以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为研究对象,在21世纪全球化和国际化趋势下,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重要性日益体现。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现状具有以下特点:

  1.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国际经济法是20世纪后半期逐步发展起来的新兴学科,是具有综合性、实用性、科学性的法学核心课程。随着中国对外交往的扩大和加深,相应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人们对相应的法律课程也越来越重视,国内法学院校普遍开设国际经济法课程并在其中设立实验教学环节。

  2.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内容越来越丰富。现已覆盖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贸争议解决法律制度等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

  3.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形式多样化。包括案例教学、课堂讨论、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社会实习等,并将各项实验教学的考核成绩作为平时成绩纳入期末总评成绩。

  4.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环境日益改善。部分院校编写了国际经济法实验教材,设立了功能完善的模拟法庭,配备了先进的网络设备,提供网络实验教学的硬件与软件,与地方法院、律师事务所保持良好的教学合作关系,加强实验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大多数院校对实验教学给予政策及经费上的支持,提供相应保障条件。

  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在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为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一方面,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传统的实验教学形式;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拓宽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的渠道,丰富实验教学的内容与形式来加以实现。

  三、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方案

  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是基于加强基础、拓宽知识、重视实践、培养能力、激励创新、发展个性和提高素质的原则,着眼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在现有实验教学软硬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教学手段、实验教学队伍、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建设一个实验教学体系、课程内容和教育信息技术创新先进的、多层次的实验教学体系,建立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紧密斜街、法律实践技能训练和基础理论知识学习相互补充、智力因素培养和综合素质提高并重的三位一体的实验教学模式。

  1.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目标

  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总目标是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提高法学教学质量为宗旨,以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和完备的实验教学条件为保障,融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素质提高为一体,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探寻法律事实的能力、法律实务操作的能力和综合表达能力,培养其法律思维能力与创新思维能力,最终实现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人才培养目标。

  其具体目标为:

  (1)能力性目标。不仅要使学生学习国际经济法知识,更要教会学生如何学习、掌握、运用、更新、创新知识,发展学生对国际经济法知识的综合运用、动手实践能力与创新思维能力,善于思考和以全局的、发展的、长远的眼光看待问题的能力,从而形成独立分析与解决问题的态度和能力。

  (2)参与性目标。通过采取多种形式的互动教学,强调学生通过自主参与学习活动,获得参与讨论和探索的亲身体验,逐步形成善于质疑、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努力求知的积极态度,产生积极情感,激发他们求知、探索与创新的欲望与动机。

  (3)情感性目标。合作的意识和能力是现代人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通过开展并努力创造有利于人际沟通与合作的教学环境,使学生学会交流和分享研究的信息、创意及成果,发展乐于合作的团队精神,养成团队合作、分享、积极进取等良好的个性品质,提高团队合作的能力。同时,养成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不断进取的精神及勇于克服困难的品质。培养对社会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形成积极的人生态度。

  2.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内容体系

  考虑到国际经济法课程的特点,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内容体系可分为“两大部分、三个层次、四大模块”。从实验教学的空间来看,包括校内实验和校外法律实践两大部分;从实验教学的性质来看,包括基础型实验(如课程实验)、综合型实验(如仿真实验)和法律实践(如见习、实习等)三个层次;从实验教学的类型来看,包括实验、实训、调研和实习四大模块。其中,实验模块主要由法庭科学的实验课程组成;实训模块主要包括庭审观摩、案例诊断、司法实务、企业法律实务、调节与仲裁等;调研模块包括地方立法、法律援助等专题调研;实习模块包括法律诊所、基于法学实验教学中心的校内仿真实验和毕业实习等内容。

  3.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主要措施

  (1)理顺现有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体制。制定《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与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及相应的《国际经济法应用型人才能力训练与开发总体方案》,建立强有力的实验教学激励机制和政策保障系统。

  (2)研究建设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创新体系。通过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网络状的学生实践能力训练平台。建立校内实践与校外实践相结合的实践能力训练平台。通过法律诊所、法庭审判模拟和基于法学实验教学中心的校内法律实务仿真实习等教学模块为学生搭建校内实践实战平台,通过与法院、检察院、司法厅等签订实习协议为学生搭建校外实践平台,充分挖掘社会资源为学生能力训练与开发服务。建立网络资源平台和虚拟活动平台,一方面,为学生能力训练提高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规库、案例库、视频资源库等网络资源和网络服务体系;另一方面,为学生提供虚拟法律角色扮演软件支撑平台,拓展实验教学时间与空间,提高实验教学的实效。

  (3)构建、完善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项目体系,推动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基础型法学实验研究”、“专业综合型实验研究”和“跨专业综合型实验研究”等的实验教学项目体系,不断拓展和深化实验教学内容改革。

  (4)加大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教师队伍建设。打造一支相对稳定、年龄职称结构合理,素质高、专兼职相结合的实验教师队伍。通过引进、培养和外聘等途径壮大教师队伍,优化教师结构。制定青年教师实验实践教学能力培训计划,每年选派一定数额中青年教师进入司法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着力培育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带头人,强化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团队建设。

  (4)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技术手段

  关键是要采用制度化的形式,以全新的理念构建完整的硬件和软件保障机制,使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走独立性、可持续发展的规范之路。以法学实验室建设作为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的物质载体,通过资金的合理投入使用,人力资源的科学调配,管理的规范安排,以满足实验教学必备条件。

  四、完善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建议

  1.鉴于目前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案例普遍为第二手资料且经过人为加工处理,比较完整的原始态案例资料不够,应加大力度收集与整理第一手案例资料,建立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案例数据库,并部分用于实验教学中,以期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2.鉴于目前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形式之一仿真实验室的实验项目较薄弱,可考虑结合“法学实验教学软件系统”进一步开发国际经济法实验项目,丰富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的需求设计,以期完善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的形式与内容。

  3.鉴于目前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考核方式单一化,建议设计过程考核、结果考核、会诊式考核等多种考核方式,以期改进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效果。过程考核主要通过无纸化闭卷上机考试的形式按照实验业务环节,分步骤、分阶段检测学生掌握基本业务知识和基本业务技能的情况;结果考核强调对学生综合业务处理能力的考核,要求学生掌握较高的情势分析能力,能熟练运用法律规则,主要通过实验结果报告及学;会生个人或小组的演示等形式,全面完整地反映学生的实验结果及其依据诊式考核则邀请实际从事涉外法律事务的人员,针对学生的实验结果提出问题,以拓宽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视角,切实提高其分析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这三种考核评价方法既体现了解决国际经济法律问题对学生基本知识及基本业务能力的规范性、专业性要求,又充分考虑了实际国际经济活动开展方式方法的多样性对学生综合知识、应变能力、综合业务处理能力及创新能力的要求,较好地反映了实验教学对实验考核和评价方法的特殊要求。

  4.鉴于目前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内容差异较大,应设计统一的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大纲、讲义,制作课件,以期增强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的规范性。

  5.鉴于目前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主要是在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中设置实验环节,尚未形成独立的机制,欠缺相对理论教学的独立地位,建议在条件具备时尝试开设专门的国际经济法实验课程,将其作为选修课程,以期扩大实验教学的应用范围。

  参考文献:

  [1]胡宏雁.国际经济法教学的再思考.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

  [2]杨连专.“三位一体”的法学教学方法研究.教育探索,2003,(1).

  [3]朱广东.国际经济法学互动式教学模式的建构与革新.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2).

  [4]胡晓红.国际经济法教学模式改革.高等理科教育,2004,(6).

  [5]吴四江,刘兰芳.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模式探索——以国际经济法为视角.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

  [6]郭洁,路军.法学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研究.实验技术与管理,2008,(9).

  《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研究论文 篇2

  本科教学在继续加强法学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应加大实践教学的力度。通过贯穿大学四年的实践教学使学生初步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各种职业技能,能够独立妥善地处理各类常见法律问题,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践行者。

  一、实践教学培养目标

  法学本科招收的学生年龄偏低,社会经验几近于无,大学期间是其人生观与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1]通过大学四年连贯的实践教学培养,学生可在以下方面初步具备合格的实践型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

  1。职业态度:明确实践型法律人才的角色和社会责任,树立实践型法律人才的价值观与发展观。

  2。职业素养:熟知各类实践型法律职业的职业道德,高度认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身体力行。

  3。职业技能:在掌握扎实的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基础上,具有解决法律实践中出现的各类常见的法律问题的实践能力,包括论说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逻辑推理能力等。

  4。创新能力:运用已掌握的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知识解决在法律实践中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学会归纳总结问题、运用文献资料、分析推理以及形成妥当的处理意见的能力。

  5。沟通能力:具备融入社会和团队的能力,掌握与各类型人沟通交流的能力,具备协调团队内部成员的能力,具备不同团队之间协作的能力。

  二、实践教学培养培养措施

  在大学四年期间保持实践教学的连续性,将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紧密结合,把法律实践教学的各种方式按照法律实践教学的目标分解到大学四年中,通过实践教学增强学生对于法律职业的认同,并逐步达到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各种能力,为其职业生涯打下良好的基础。具体为:

  (一)旁听案件审判

  法院审理案件是参与诉讼的各方运用实体法与程序法实现各自诉讼目标的活动。旁听法院审判可以使学生直接了解法律在真实案件中的作用。在法学院实践教学中,旁听典型案件的法庭审判应当成为学生四年学习中经常性的实践教学活动,但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教学目标。在第一学期,主要是通过法院旁听感受真实的法律实践;在第二学期及以后各个学期都应当根据理论教学内容,安排学生旁听典型案件的审理。除第一学期外,其他学期的旁听审判由共建实践教学基地的法院在法学院的模拟法庭进行。审判后,由法学院教师组织学生围绕被审理的案件的实体与程序问题进行讨论。

  (二)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不同于在理论课讲授过程中为说明问题而采用的教学案例,它是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由教师组织开展的以真实案例分析为对象的实践教学活动。案例教学可以使学生体验实践中的法律,认识到法律与社会的互动,法律并非体现为僵化的法条。[2]从第一学期到第六学期,根据理论课教学内容安排适当的案例教学课程。在开展案例教学的同时,增加法律文书书写,在法学院教师和实践基地教师的指导下,撰写成各类法律文书,并逐渐学会将案例分析撰写成各类法律文书,例如代理词、辩护词、判决书等。

  (三)模拟法庭教学

  模拟法庭教学活动既包括模拟法院审理案件的实践教学活动,也包括模拟各种仲裁活动。该活动在第二学期至第五学期进行,每学期根据理论教学的内容,安排不少于5次的模拟法庭或仲裁活动,在法学院教师和实践基地教师的指导下对典型案例开展活动,力求每个学生都参与进来。如果时机成熟,可以组织学生参加全国模拟法庭赛。

  (四)社会调查

  已经具有一定法学知识的学生,需要对运行法律的社会有所了解,而通过社会调查可以更好地理解写在书面上的法律条文,同时也会更加清楚自己身上的责任。在第五、第六学期的寒暑假,由法学院教师根据每个学生的实际情况分别布置社会调查任务,开学初将调查报告交给指导教师,由指导教师对调查报告的质量做出评价。

  (五)学年论文

  学年论文安排在第六学期进行,论文的选题主要来自学生进行社会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教师应当指导学生透过社会现象发现蕴含在现象背后的法律问题,问题的发现过程应当由学生独立完成。学年论文的写作是一个综合训练过程,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运用各种知识解决问题,以及条理清晰地进行书面表达能力。

  (六)诊所式教学

  诊所式教学强调学生对真实案件的实际参与,锻炼学生的应变能力。在第七学期,由法学院派出符合“双师型”要求的教师与实践教学基地教师在实践教学基地开展诊所式教学实践活动。

  (七)专业实习

  在第八学期前半程,安排学生

  专业实习。通过到法律实践部门亲身参与法律实践活动,可以了解实习所在的法律实践部门的具体工作方式、工作流程。真实案件操作使学生在体验法学基础理论作用的同时,充分认识到实践中一些不可言传的技术细节,为日后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不至于出现眼高手低的情况。

  (八)毕业论文

  在第八学期的后半程安排毕业论文写作。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当来自专业实习中发现的问题,学生需运用各类知识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毕业论文由法学院教师与实践教学基地教师共同指导完成。

  《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研究论文 篇3

  摘 要]高校法学教学在依法治国、建造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担负着首要的历史使命。但是,跟着法学专业的展开,其课程设置、教学办法与就业现状反映出诸多疑问,反映了法令教学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对立。那么怎么使用在教学的讲堂大将法学教学的理论课程和实习相联系,既能进步学生剖析实习疑问的才能,又能活泼学生的思想,强化学生的学习知道,补偿讲堂教学的缺少,全面进步学生的专业实质和才能是法学教学十分首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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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高校法学专业实习教学的内涵

  通常以为,法令实习教学是在传统教学的根底上,为合作法学理论的教学,培育学生剖析宽和决法令疑问的才能,强化操练学生法令实习才能而专门设置的教学环节。包含:如对于课程不一样内容,进行的讲堂事例评论、模仿法庭、争辩等“模仿教学”;如为给学生发明理论联系实习的操练时机,安排不一样年级的学生参与的知道实习、结业实习等“社会实习应用教学”,以及联系法学专业特色专门安排学生参与的法令援助、法令诊所等实习活动。

  但如今,各高校对法学实习教学的知道并不共同,各高校依据本身情况展开的实习教学办法不一致,实习环节的学时安排、展开办法、成果鉴定办法及实习设备、师资情况也千差万别,展开极不平衡。

  法学专业实习教学应首要包含两方面:一是讲堂内实习教学,即讲堂事例评论、讲堂模仿法庭、讲堂争辩等;二是讲堂外实习教学,即知道实习、结业实习、法令援助、法令诊所等。这两方面各有优缺点,应彼此学习、弥补、容纳。现实上,某些实习教学已完成了讲堂与课外的联接,例如法令诊所既包含课程教学,也包含诊所实习操练;有的高校将模仿法庭、讲堂争辩扩充为讲堂外的实习教学环节。从现期间高校法学实习教学的展开情况看,课外实习教学办法有待进一步树立和展开,如法令诊所的树立、模仿法庭专用教室的装备等;而课内实习教学有待进一步清楚和充分、深化内容,如事例教学的详细环节安排、事例的选择标准、成果鉴定办法等,且两方面均应配套师资、教材的建造。

  二、法学教学实习教学的必要性

  1. 实习教学是法学人才培育的根本途径和有机组成部分,是法令专门人才培育的最有用手法

  实习教学是法学人才培育的需求,变革开放和社会的展开,对人才培育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请求。通常以为,法令专业人才在法令作业根本实质上应具有六方面才能:榜首,扎实地掌握根本的法令概念、法令规矩以及法令准则,并清楚地了解这些概念、规矩及准则背后的理念与价值;第二,清楚现行法令系统的构造与构造以及司法救助程序;第三,具有清楚谨慎的法令思想才能,能够娴熟地运用法令推理,依循法令逻辑处理现实生活中的法令疑问;第四,深入地进行价值与理念的考量取舍,有力地证明法令判别;第五,准确地剖析案子现实,掌握不一样的法令关系,合理地作出法令解说,精确地适用法令规矩;第六,在实习作业中具有不断自我学习以掌握法令新常识的才能。这六大才能,都离不开对法令实习才能的培育。运用实习教学办法展开法令教学,能使法学理论与法令实习严密相联系,极大地进步学生学习法令的爱好和学习才能,十分好地完成法学专业的教学方针。经过实习教学的展开,能够使学生直接参与实在的法令操作进程,生动地学习法令常识,“以法眼看国际”,完成“理论和实习相联系,理论和实习双进步”。

  2. 实习教学是法学教学变革的需求

  如今中国各高校遍及开设了法学专业,但在其时法学教学中,理论教学依然占有了几乎悉数的教学时刻,仍以“灌输式”的讲堂教学为主,老师只是就理论和现行法令进行系统的阐释,而没有从法学学科本身的实习性、技术性出发来操练学生的实习才能和操作才能。国内很多闻名的法学教学家都曾指出中国其时的法学教学在教学办法与手法方面存在的疑问,并以为实习教学是变革的根本措施。如闻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曾谈到“中国大学的法学本科教学办法落后。如今的多数法学本科教学选用的办法是老师在上面照猫画虎,而学生在下面记笔记。老师既没有供给与学生在常识和思想上彼此进行应战与应战这一教学相长的空间,也不去引导学生运用所学常识应对实习疑问,操练他们剖析疑问、处理疑问的才能。

  3. 法学本身的实习性决议了法学教学不能脱离法令实习

  法学是对于法令的实质和规矩的科学,实习性是法学的一个显著特色。法学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足独立的范畴,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许能够与人类尽力的其他分支学科相别离。法令乃是全部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绝不存在于真空当中。所以,法令运转不只是是法令规矩的自我运转,而是法令规矩在社会环境中与其它社会现象彼此效果的杂乱进程。法令是标准各种社会关系的,只要从实习出发契合社会生活实习,才能作出比较准确的标准。不然就会作出过错的标准,然后失掉法令应有的效果,甚至会走向不和。法令为何这么规则而不那样规则,都是依据其时本地的社会生活实习情况决议的。法学家不是在发明法令,而是依据现实社会关系表述法令。只读法学书本不参与社会实习,是不可能彻底懂得法令的。只要既读书又参与社会实习,才能实在懂得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精神实质。

  三、中国高校法学实习教学的现状

  如今,中国高校首要选用的实习教学办法有:刑事侦办与依据技术试验、审判观摩、模仿法庭和专业实习(结业实习)。

  刑事侦办与依据技术试验、审判观摩、模仿法庭、专业实习等传统的实习教学办法尽管在巩固和推进学生的法学理论常识,培育学生实习才能方面起到必定的效果,然而在实习运用中却依然存在诸多疑问。

  就拿模仿法庭来说,首要,模仿法庭请求的技术是归纳运用常识的才能,是杂乱的智能技术。教学学的教导是:“智能技术的首要特征是学习任何一种技术之前必先学习更简略的技术。”因而,在使用模仿法庭教学办法之前应该有一系列的学习:剖析好事例、了解实体法、程序法的法令规则,并且承当不一样人物的学生应有不一样的学习要点。然后,再以模仿法庭审判进程的办法将学生的逻辑思想才能、表达才能、诉讼才能一并展示。在中国的法学教学实习中,模仿法庭教学办法通常很难起到应有的效果。一方面,模仿法庭实习教学办法请求学生具有必定的根底常识及技术,要进行彻底部模仿的法庭程序有必要具有必定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根底,而程序法多在大学二年级才开端学习,所以大学低年纪的法科学生因为缺少根本的法学常识,要进行模仿法庭审判是十分艰难的,也不能起到实习的效果。大四结业班的学生因为写结业论文加上找作业的压力,通常无暇参与,模仿法庭实习适用的期间十分有限。其次,即便学生在参与模仿法庭之前已掌握根本的常识及技术,要勉强在短时刻内证明一个杂乱的疑问,他只能采纳快捷办法恶补,这么的办法学习到的法令内容不会久留,因而对学生没有长远长处。第三,一次模仿庭审耗时甚多,人物有限,既不能确保学生都有时机参与,也不能给予学生有屡次操练的时机。总归,模仿法庭作为学生活动有它的长处,但作为技术培育办法却存在着多种缺点。

  刑事侦办与依据技术试验、专业实习和法庭观摩也一样存在一些疑问。跟着高校的扩招,法学专业的学生骤增,给实习教学的安排安排带来了很大的艰难。一方面,辅导老师和试验室资本的有限性,难以保证每个学生具有满足的实习时机。另一方面,学生数量过多也使得实习、法庭观摩也难以会集安排。因为实习生很多,实习单位对实习生也不行注重,没有详细执行辅导老师构成一套详细的辅导计划等,实习效果良莠不齐。并且,自高校扩招以来,大多数校园程度不一样地忽略了这些教学办法的建造,对之缺少标准的管理,使本来就极为有限的实习教学活动在实习上流于办法,恰当一部分校园甚至这些根本的教学环节在办法上都没有健全。通常的的法学本科的院校都有安排法庭观摩活动。而在结业实习方面,由学生人数很多,94%的院校都采纳学生自个联系和校园安排实习单位相联系的办法进行。

  四、完善和更新法学实习教学办法的主张

  传统的实习教学办法在实习运用中尽管存在一系列的疑问,但其在增强学生的学习爱好、培育学生实习才能方面仍是能起到必定的效果。所以,为加强对学生实习才能的培育,一方面,需求进一步标准和完善传统的实习教学办法。另一方面,则能够经过拓展法令实习教学的途径,丰厚法令实习教学的办法来加以完成。

  1. 进一步标准和完善传统的实习教学办法

  对于传统的实习教学办法存在的疑问,能够选用以下办法加以完善:

  榜首,在教学计划和学生成果评估系统中加剧实习教学活动设置和评估的比重,在培育学生法学理论常识的一起,增强老师和学生对实习教学的注重程度。

  第二,添加实习教学的资金投入,树立、改善实习场合和设备。如扩建刑事侦办和依据实验室,添加试验设备,按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办法树立专门的模仿法庭场合,装备相应的设备,保证学生都能有满足的实习时机来掌握实习的技术和技术、堆集实习经验。

  第三,依据招生数量装备恰当份额的老师,一起进步法学老师的归纳实质,树立高实质的师资队伍,鼓舞老师本身多参与一些法令实习活动,正所谓,师高弟子才能强。

  2. 拓展法令实习教学的途径,丰厚法令实习教学的办法

  实习上,每一种实习教学办法都有其适用上的局限性和效果上的有限性,其对学生实习才能的培育也有各自不一样的侧要点。因而,拓展法令实习教学的途径,丰厚法令实习教学的办法,对不一样期间和不一样根底的学生适用与其相适应的实习教学办法,以及对一样根底的学生适用不一样类型的实习教学办法来培育操练学生各方面的实习才能,都显的尤为必要。

  可采纳的实习活动有社会调查、诊所式法令教学等。社会调查是经过安排学生了解社会生活中的详细现实而取得对社会的了解。社会调查能使学生将所学的理论运用于对社会现实疑问的调查与剖析,用榜首手的资料验证所学的理论,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的了解,并激发学生勇于讨论严重社会现实疑问的活跃性与发明性。

  诊所法令教学首要的教学办法有两种,一是讲堂模仿操练;一是实在案子的署理。在讲堂模仿操练中学生并不触摸实在的客户案子,而是由辅导老师规划各种虚拟的场景,让学生别离扮演不一样的人物,如当事人、律师、证人、检察官、法官等,就案子疑问进行谈判、争辩、调停或审理,使学生在老师彻底操控的场景中学习处理详细法令疑问的技术。在操作进程中,学生还能够交换人物,以便在同一场景中培育学生多角度调查疑问的才能。直接署理实在案子是诊所法令教学办法最实质的特色,校园的“法令诊所”直接面对社会展开法令服务(首要是进行社会法令援助作业),学生在老师的辅导下从现实习的法令服务作业,会晤当事人,为客户供给咨询定见,甚至署理各种法令事务,让学生在一个个非操控的现实场景中去操练自个的法令作业技术。法令诊所教学还运用定时的讲堂研究会,为选修同一课程的学生一起操练技术、评论案子、彼此沟通、共同处理案子中的各种疑难疑问发明时机。这种教学办法有利于培育学生的实习才能,有利于培育学生的发明性思想才能,有利于培育学生作为一名法令作业者的社会责任心和公益心,有利于调动起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活跃性。因而,对变革和展开中国法学教学系统具有活跃的含义。

  参考文献:

  [1]颜河清:法学事例教学价值论纲[J].法制与社会.2006.8

  [2]徐 丹:法学事例教学法若干疑问思考.法制与社会.2009.2

  [3]刘兴桂:法学教学展开的机遇、窘境与变革探索.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9

  [4]蒋明华:事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实习中的几个疑问.陕西教学(高教版). 2009.10

  《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研究论文 篇4

  《 惩罚性赔偿经济法学分析 》

  内容摘要: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一直具有较高的争议,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惩罚赔偿制度在各国普遍建立起来,但是,具体的赔偿责任判定却并不相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惩罚性赔偿一般被视为公责任,但是在英国等国家则将其看作是民事责任。我国的法律界对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认定也主要从民事责任角度出发。但是,分析角度不同对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认定也不同,因此,本文从经济法的宗旨、属性要求等角度对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作用等进行分析,对惩罚性赔偿进行准确定位,从而促进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设和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经济法学;理论分析

  惩罚性赔偿顾名思义是由通过强制的方式令侵权人对受害人进行的补偿。我国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是根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中的相应条款执行的,我国对惩罚性赔偿的定义不仅仅指惩罚侵权行为并对受害者进行补偿,而是通过这种方式对侵权人进行一定的警告和威慑,起到遏制侵权事件发生的作用。任何法律规定的制定究其本质原因就是为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我们从这个角度去看,惩罚性赔偿的属性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分析就是为了对其进行更好的定位,发挥其遏制和预防不法行为侵害他人利益的作用。

  一、经济法的属性要求

  我国对于经济法的认识主要是认为经济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经济法存在的根本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中的公共利益,所以,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定义为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在法律上,惩罚性经济赔偿会使得原告获得高于损失的赔偿,这部分赔偿就相当于奖励原告维护社会秩序和利益。这主要是因为在经济活动中,一旦发生了欺诈行为,就会对经济市场的整体利益造成损害,包括利益受害者和消费者,所以原告对于欺诈行为的揭露,不仅仅只保护了自身的利益,还保护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对整个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基于原告对社会经济作出的这样的贡献,更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所以对原告实行奖励。

  二、经济法的主要宗旨

  经济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而诞生的,所以经济法的宗旨主要是: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市场资源,保证经济运行中经济总量平衡,推动经济正常发展,协调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惩罚性赔偿就起到了很好的维护社会经济平衡的作用,因为惩罚性赔偿金远远大于对原告利益损失,被告不仅要为自己对原告侵权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还要对由于侵权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惩罚性赔偿金能够震慑不法分子,考虑到赔偿金的数额较大,打消犯罪的念头,进而转向正常的市场交易。惩罚性赔偿金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效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对于维护良好的社会市场环境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三、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分析

  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建立最早是在英美法系,其制度的规定与大陆法系不同,大陆法系在最初是反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因为大陆法系对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比较严格,一般意义上说,在经典理论中认为民法主要是为了赔偿受害人,刑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但是,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入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两者之间并未有明显的区别。例如,我国的民法中对精神损害补偿也不仅仅局限在对财产的恢复,而是在进行精神赔偿的确定时无法准确定性,达不到民法的“同质补偿”原则。

  (一)道德苛责性要求下的惩罚性赔偿。法律的产生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它的制定基于社会道德最低限度,为了更好地调整社会秩序,引导人的行为,同样,法律还关注人的主管状态。恶意侵犯他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在具体判定侵权行为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侵权人的主观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第二,侵权人是否处于明知道侵权后果仍希望发生或者放任不管;第三,侵权人是否通过侵权行为而获得利益。通过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人的心理状态是导致恶意侵犯他人的主要原因,他主要反映了侵权者令人憎恨的心理,惩罚性措施体现了道德的等价原则。因此,侵权行为中,惩罚性措施的实施有其正确性和适当性。

  (二)惩罚性赔偿符合经济学中的“等价交换”。我们都知道,民法提倡同质补偿,主要是补偿受害者直接损失,没有额外的补偿,在实际生活中,这样的补偿办法具有相当的不足之处。在经济学上,我们对事物的满足讲求效用最大化,人们能够理性对待一切事物。现在我们建立一个模型来反映这个现象,即无差异曲线。如果将无差异曲线X轴定义为健康,Y轴定义为财富,一个人的健康和财富分别为70、70,现在由于一场事故导致此人健康下降到40,为了保证满足效用最大化,必须要提升财富值,但是赔偿只会赔偿已经用掉的医药费,即财富再次提升到70。我们都知道,由于事故的影响,健康不可能再次回到70,所以同质补偿存在不合理性。所以惩罚性赔偿在一定程度更能够体现公平、正义。

  四、惩罚性赔偿的主要作用

  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及制度的建立已经开始逐步走上正规,但是在理论界对其的讨论依旧没有停止,尤其是关于惩罚性赔偿对社会实践的作用、主要功能的学说很多。其中,比较容易让人接受的有陈聪富教授对惩罚性赔偿的作用认识:对受害者进行损失赔偿;预防侵权;惩罚违法行为;私人执能。王利明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为:预防侵权;制裁犯罪;遏制犯罪。从这些学者的观点中能够清晰看出,惩罚性赔偿对社会实践的主要作用在于补偿、预防和惩罚三点。但是在经济法学角度看来,惩罚性赔偿的主要作用集中在激励预防、资源配置等方面。

  (一)惩罚性赔偿具有激励和预防作用。惩罚性赔偿从经济法学角度分析具有激励和预防的作用,其作用的发挥主要是站在侵权者的角度进行的,主要理论构建就是有助于将侵权者追求利益与保护他人权益结合。可以说,惩罚性赔偿在制度的设计上就考虑到了预防侵权者造成的损失和受害人权益损害的补偿,在侵权人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对受害人权益进行保护的时候,其行为就造成了侵权,也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从责任体系的角度去看,决策者在进行决策的时候为了获得利益最大化,就会采取一定的措施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这也是从经济法学的角度为解释了为何要建立和提出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惩罚性赔偿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惩罚性赔偿对于法律个体意味着公平和正义,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去看,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设计有助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提高。根据科斯定理二,不同的权力配置影响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因此,我们在具体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的实践中发现,其明确的条款和规定对一些经济主体的赔偿诉讼解决提供了依据,减少了诉讼泛滥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五、结语

  惩罚性赔偿的属性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分析,即是为了发挥其遏制和预防不法行为侵害他人利益的作用,从而预防、惩罚不正当行为。对惩罚性赔偿进行准确定位,有助于促进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设和健康发展,并且有助于充分发挥其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程琦早成.经济法责任视野下的惩罚性赔偿初探[A].湖北省农业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暨第二届“南湖中国农村法治狮子山论坛”[C].2012

  [2]邓纲.争议与困惑: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研究述评[J].现代法学,2012,1

  [3]王真平.从经济法视角看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3,15

  [4]张超.论经济法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2,27

  《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研究论文 篇5

  在关于人类自身的学问中,没有哪一门学问像法学与史学一样遭遇着如此多的混乱与不确定性。这种混乱与不确定来源于哲学上关于法律本体论、历史本体论的争论,来源于自然科学方法对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入侵。而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法律史还要面临自身研究对象、方法、价值的问题,尤其在中国,法律并未取得其在西方那样独立自主的地位,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将更加复杂。本文的任务即讨论这些复杂问题,并尝试在一个比较清晰的视角下展开论述。

  一、传统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局限

  以现代法学观点研究中国法律史始于清末,迄今已有百年历史。从 20 世纪初的艰难建构,到中期的没落停滞,再到 80 年代的复兴,法律史研究逐步成为一门独立而成熟的学科。在这一过程中,学界对于传统研究的局限已经有了清醒认识。苏亦工在《法律史学研究方法问题商榷》一文中认为,法史学科方法上的主要问题,是片面向历史学靠拢,热衷于研究史料、考订史实的方法,忽视了专史研究“专”的特点,出现了法学界的法律史学被史学界同化的趋势,因而强调法律史学研究应当从法的角度入手。

  ①笔者认为我国法史学科局限的症结所在: 中国历史上法律并不作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存在,而是始终与道德、政治及天理等因素密切联结的,在学理上缺乏对于法律本体论及认识论层面的反思。由于我国没有形成像西方那样独立自主的法学研究传统,在运用西方现代法学理论和概念体系来描述中国历史上的法律现象时,难免走样,或者如苏亦工所说的片面地向历史学靠拢。

  二、法学的“三度”---法、史交叉学科的审慎与创新

  ( 一) 法学的“三度”: 规范、事实与价值

  为解决中国法律史研究的症结,确立法史学在法学研究中的正当地位,我们应当在本体论层面获得对法律的重新确认,即回答“法律是什么”这个基本问题。在西方,实在法、社会中的法及自然法共同构成了对这个问题的回答。

  因此在法学研究中就形成了三个不同的研究对象,也即法学的“三度”: 法学首先以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规则为研究对象( 作为规则存在的实在法) ; 其次,它以社会事实中“活的法”为研究对象( 作为事实存在的社会中的法) ; 第三,它还以法律在应然层面的所是为研究对象( 作为价值存在的自然法) .②根据法学研究的这三个对象,法学形成了三个“向度”,即规范法学、社会法学与哲理法学。

  上述关于法律本体论的问题,在中国语境下则变成了“中国法律史中所谓的‘法律’是什么”,进一步则是“中国法学研究中也存在‘三度’吗”的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可以做如下回答: 首先,历代的律、令、典、式、格等无论是何种形式,皆具有成文化、官方化、规范化等特征,它们共同构成一套规范体系,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称作法律; 其次,中国古代法律与社会密不可分,社会生活中乡俗民约、家族法规等与国家法一起共同约束着社会成员的行为,这种社会中的“活法”也可视作法律; 第三,中国古代有引礼入刑、儒法结合的传统,儒家思想成为法律运行中的重要思想渊源,另外“天理”、“人情”、“道”等抽象的应然秩序同样可以视为一种作为价值而存在的法律。对于第二个问题,中国的法学研究,特别是法律史学研究中,近年来对上述三种对象都进行过研究,然而他们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缺乏方法上的自觉,因而出现一种混乱的局面。

  ( 二) 法学的“三度”与史学的调和

  在历史学领域,历史认识的本质问题、历史学家与历史的关系问题和历史学家个人在解释历史中的作用问题长期争论不休。对于上述问题的解答将理论家们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唯心主义者和唯物主义者、客观主义者和主观主义者、能动主义者和直观主义者。

  ③其中唯心主义的、主观主义的、能动主义的立场在历史学的发展中逐渐变得重要起来。

  这是由于传统自然科学观念统领科学界的霸权地位消失时,特别是伴随着哲学上诠释学的本体论转向,在精神科学领域研究者的主体性地位受到重视,即主客观二分的认识图式逐渐为主体与客体的互动所取代。

  我们可以通过科林伍德对历史学所下过的定义,来分析法律史如何将法学与史学调和起来,他说: “它是一种科学,其任务乃是要研究为我们的观察所达不到的那些事件,而且是要从推理来研究这些事件; 它根据的是另外某种为我们的观察所及的事物来论证它们,而这某种事物,历史学家就称之为他所感兴趣的那些事件的‘证据’”.④科林伍德区分了我们感兴趣却“观察所达不到的”事件与这些事件可观察到的“证据”,这种区分即预设了研究主体定义研究对象的能力。如果说历史学的研究旨在解决人类对某些事件的无知,那么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的“无知”则指历史上存在怎样一种规范人们行为的、可以称作“法律”的秩序。并不存在解决上述无知的直接证据,法律在中国历史上从来不会明确地以某种客体形式存在,因此法律史学家的任务则在于寻找间接相关的“证据”.至于如何寻找才不至于显得漫无目的或不够专业,法学研究的特有立场作出了最佳的解答。科林伍德说要从“推理”来研究事件,从法学的“三度”出发寻找相关证据,则保障了推理的科学性。在此法学与史学调和起来了,旨在科学地回答法律史关心的问题。

  三、中国法律史研究对象与方法的再思考

  ( 一) 规范向度下的法律史研究中国古代历朝颁布的法律法令、地方法律、判例案牍、律学文献等共同构成了蔚为壮观的规则体系,这类文献资料具有官方性、规范性等特征。此类文献,在法学研究的规范向度下应当作为法律史的研究对象,并且发展出一套成熟的方法论体系。

  1. 国家立法中国古代,律、令、例等多种法律形式并存,刑事、民事、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等方面法律并存,朝廷立法与地方立法并存,共同构成了丰富的成文法体系。在传统中,这些史料成为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基础,其作为中国法律史的固有研究对象地位不可撼动。在研究方法上,考证的、解释的及概念分析方法已经得到了普遍重视。但是仍需要从规范法学的层面进行反思。规范法学遵循一种教义学立场,工作重点在于对法律概念的逻辑分析、形成体系、并将此一分析运用于司法实践。⑤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也应该逐步重视传统上法律条文的解释与逻辑分析,这将为我国当代的规范法学研究及司法实践提供重要的法律史资源。

  2. 判例案牍古代判例案牍是历史上诉讼、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反映司法制度实施状况的实证资料。在当代西方语言哲学、实践哲学转向的背景下,法学领域也经历着从宏大叙事向微观视角的转变,从立法中心主义向司法中心主义的转变。随着国内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兴起与发展,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解释、价值判断、漏洞补充等工作成为理论家关注的焦点问题。中国语境下这些问题难免具有了中国“特色”,“天理、国法、人情”成为制约官员断案的重要因素,道德的、政治的、“道”的等实质理由如何与成文法律相调和,逻辑的与修辞的理由如何相互作用以使裁判被人接受等问题,无疑对于当代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具有了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判例案牍则为其提供了重要的载体。所以说,对判例案牍的法律史研究应当在方法上进行创新,重视规范的、逻辑的分析方法。

  3. 律学文献中国法律学术史中律学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张中秋曾指出律学在传统中国的形成有其必然性,而法学则难以生成,原因复杂多样,其中最直接关键的是,实体上缺少从人的“类”本质中抽象出来的超世俗的体现普遍正义与个体权利精神的法,形式或者说方法上缺乏逻辑学在法律知识构造中的运用。⑥律学主要是从文字、逻辑和技术上对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解释,关注的中心问题是刑罚的宽与严,肉刑的存与废,律、令等法条的具体运用,以及礼与刑的关系等。

  诚如张中秋所言,中国语境中的“律学”绝非西方意义上的“法学”,这是由中西方思维方式、法律文化及制度运作等多方面的差异导致的。

  ( 二) 事实向度下的法律史研究法学研究的事实向度,指研究者将目光投向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研究社会事实中实际起作用的法或国家法的实存状态。19 世纪末西方兴起的社会法学、现实主义法学等研究流派,代表着关注法律实然层面的立场。

  1. 社会学角度或法律与社会相结合的方法我国法律史领域,社会学角度的或法律与社会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 20 世纪 40 年代初即已出现,20 世纪 80 年代后随着瞿同祖用这一方法写就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的流行,该方法在法史领域再次引起关注。近年来许多学者发表的法律史论着都采用了这种方法,其中有的结合社会变迁进行法律转型的研究,如张仁善的《礼、法、社会---清代法律转型与社会变迁》⑦; 有的则是侧重于研究社会生活中实际存在的法,如李卫东的《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⑧.方法上的创新需要史料上的支持,开展社会学角度的法律史研究则要搜集乡俗民约、商业习惯、家族法规等相应史料,现今的这类文献多存于古人文集、历史档案、地方志中。

  2. 人类学角度的研究方法法人类学将法视为具体的、地方性的知识,这就从根本上有别于规范的或价值的视角,而强调了法律的实然性,它将可能的准政治制度、规范性秩序及制裁机制等视为实存的法律,从而为法史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我国学者张冠梓的《论法的成长---来自中国南方山地法律民族志的诠释》⑨是运用这种方法的典型代表。另外,徐祥民认为,应该变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某些思维定势,在关于战国以前的法律制度的研究中使用人类学的方法。⑩当然,相关的历史档案、民族志甚至考古资料都可作为此种意义上法律史的研究对象。

  3. 利用文学作品中的材料进行分析的方法运用文学作品的相关材料进行法律史的研究,有一些基本的困惑是必须解决掉的,即关于文学作品的法律史研究价值的疑问。徐忠明在《从明清小说看中国人的诉讼观念》一文中,从三个方面回答了上述问题: 首先,就中国小说与历史着述来讲,史传孕育了小说的文体,因而小说具有不可忽视的历史价值; 其次,就诗词与历史着述来讲,陈寅恪创立的“文史互证”方法表明诗词与历史在中国古代的相互关联; 第三,在法律领域,文学作品中散见的公案故事、法律资料及文人书判无疑对于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及其社会实践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与西方不同,我国古代的文学作品与历史呈现出一种更加密切的关联,因此这种研究方法具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它从人们的心理、观念层面描述出法律的实然状态。

  ( 三) 价值向度下的法律史研究西方自然法学经历了从古代自然法“事物的本质”到近代自然法之人类理性的发展过程,及至当代,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道德、正义等实质价值成为法的应有之义。

  中国法从来没有像西方一样作为一种独立的价值体系存在,在中国法律史的研究语境中,往往将法律应然层面的讨论放在法律思想史的范畴中进行,以区别于研究法律典章制度的法制史。有学者通过分析古代法律文化中“仁”、“义”、“礼”等基本价值要素,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仁”、“德”为基本内涵,以“礼”、“法”为外延构筑了整个社会秩序和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体系。因此,在价值层面进行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时应当注意礼与法的互动。在这个意义上反思中国法律史研究,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1. 儒家经典作为一种研究对象瞿同祖曾指出,“所谓儒法之争主体上是礼治、法治之争,更具体言之,即差别性行为规范及同一性行为规范之争。”尽管有此争论,中国法律的发展总体上表现为儒家化的过程,这一过程可以说是始于魏、晋,成于北魏、北齐,隋、唐采用后便成为中国法律的正统。所以说,儒家思想为法律的价值体系提供了最为重要的思想渊源,这也是为什么法律史学家将儒家经典作为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最重要的素材。但是另一方面,在历史进程中法律也发展出自身特有的价值要素,可能同既有的儒家思想产生冲突,因此应当将历史上关于这种冲突的争论也纳入法律史的研究范畴中,以刻画出比较客观全面的法律价值体系。

  2. 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结合的方法对于中国法律史学科分为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史学界历来颇有争议。近年来多数学者主张将法制史与思想史结合起来,认为将两者区分的做法,割裂了制度与思想的内在联系,造成了法史学科的“两张皮”现象,不利于学术研究的深入发展。王强认为,“两张皮”现象是学科体系上存在的问题,这种状况不改变,中国法是学科建设很难有新突破、新局面。从法学研究的价值向度反思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法律思想史中关于价值的讨论如若不结合具体的制度实践,难免沦为纯粹的哲学思辨,中国传统中“仁”、“义”、“礼”等价值要素本身即来源于现实生活中的伦常秩序,不应当将二者割裂开来。就学科建设而言,通过哲学思考建构的法律价值体系与具体的制度实践之间存在一种互动关系而非互不相关。总之,一种结合法律制度与思想史的“通史”研究,体现了价值与实践的互动,已成为学史学界普遍的研究方法。

  四、中国法律史研究价值的再思考

  ( 一) 法学的“三度”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价值法律史作为历史学的专门学科,其承载的使命与价值更加专门化,这主要是由于法学研究本身的特点决定的。规范、事实、价值全面界定了法律存在的各个面向,从这三个角度切入法律史的研究,一方面解决了国人对过去存在过的法律缺乏清晰认识的“无知”状态,另一方面为当今的法学研究提供重要的思想素材,进而影响到将来的制度实践。下文将具体阐述。

  ( 二) 规范向度下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价值对历史上成文法律体系的考证、逻辑分析等研究,对于当代规范法学、法学方法论等学术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如前所述,规范法学采取一种教义学的立场,重视逻辑分析与体系的融贯,同样重视道德等实质理由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法律史的研究,特别是传统律学的研究成果,为当代的理论家们提供了丰富的逻辑工具与生动的理论及实践素材。规范向度下的法史研究对于当代的司法实践同样具有重要价值。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采取的路径是移植西方先进法律制度,但由于缺乏西方成熟的逻辑工具与方法论训练,在实践中屡遭困境,规范向度的法史研究则为法律实务界提供了传统上的方法论体系,对于法律人培养自主的方法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 三) 事实向度下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价值对于中国社会历史上存在的实然法律的研究,一方面呈现出法律的多样性,为人们理解法律提供了一个更为广阔的视角,另一方面也突出了法律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的特点。这种事实向度下法史研究的价值具体体现在: 首先,为我国当代的法社会学、法人类学研究,甚至法与文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历史素材; 其次,这种事实层面的研究对于分析我国传统上的法律观念,确认自身法律文化的独特性,并且与西方国家区分开来以保障自身的独立自主,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第三,这一层面的研究对于厘清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确立当代官方对待地方习惯、民族特性的基本态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文化类型多元,国家法在加强其统治时也应当保护文化的多样性与创造力,这种事实层面的研究为国家地方政策的制定也具有重要价值。

  ( 四) 价值向度下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价值中国与西方法律文化上的差异,从根本上反映出东西方不同的价值追求。西方法律的分析性、个体权利的张扬等特征,明显不同于中国传统法律的整体性、和谐性及家族主义等特征,虽然近代以来我国同西方的文化差异逐渐呈现弱化的趋势,根本上的价值追求还是存在诸多不同。价值向度下的法史研究,具有重要价值: 首先,当法治话语成为学界研究的主流话语时,关于“仁”、“义”、“礼”等价值因素的法律史研究,可以为反思西方式法治理想提供一种重要的分析视角; 其次,在我国的法制建设或司法实践出现困难时,这种研究可以为其提供一种价值的指引; 第三,随着法律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如何保障民族的自主性与创造性成为当今中国面临的重大课题,价值向度的法史研究可以为解决这一课题提供一种价值支撑。

  五、结语

  从规范、事实及价值的角度重新审视中国法律史研究,体现出了我国法史学科方法论的自觉,并且对于建立一种以法学为基本立场的法史学科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一门交叉学科,特别是由于对法律本体论采取一种开放的态度,法史学在研究对象及研究方法上具有极大的创造性。但是由于法律史学家不仅要面对过去,而且要面对将来、面对实践,所以以一种科学的、审慎的态度对待方法革新显然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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