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我国法律教育

时间:2022-04-13 10:41:57 法学 我要投稿

改革我国法律教育

  教育的根本目标是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培养大量的专业的职业人才,因此必须在教育机构、教师、学生之中形成一种实践与理论并重的教育观念。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改革我国法律教育,欢迎大家分享。

改革我国法律教育

  改革我国法律教育 篇1

  一、当前中国法律教育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教学内容上的不足

  在教学内容上,常年不更新导致内容严重脱离是社会的发展,对于新的更加符合实际需要的法律内容较少。同时单纯的理论知识相对枯燥乏味,完全按照教学计划照本宣读,学生只能被动的接受自己不感兴趣的知识,严重打击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二)考核机制上的不足

  在考核机制上以考试成绩来评价教育教学成果,长此以往学生容易形成实践无用的错误观念,从而培养出一大批高分低能“人才”。同时学生为了在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严格按照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所教授的观点进行答题,可以说这种考核机制考验的仅仅是学生的记忆和背诵能力,使得学生缺乏相应的创新意识与能力。

  (三)法律教育脱离法律职业

  大多数法律专业的学生在就业的过程中都会出现专业错位的现象,进入了专业并不对口的法律部门,甚至还有些并没有受过专业法律教育的人进入了法律部门。这是由于我国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并没有很好的结合的结果,二者脱离开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到了法律职业者的总体素质偏低。严重违背的法律教育为法律职业培养专业人才的基本出发点,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

  (四)教师队伍素质低

  大多数从事法律教育的教师比较重视理论的研究,实践经验匮乏,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只能照本宣读,进行理论知识的教授。这种缺乏实践支持的理论往往不容易被学生所理解,直接影响到法律教育的结果。同时作为学生的领路人,教师的创新意识、实践意识差直接阻碍了学生相关能力的培养。

  二、如何深化中国法律教育改革

  (一)树立实践与理论并重的教育观念

  思想决定行动,深化法律教育制度改革要从改革教育观念入手。法律教育的根本目标是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培养大量的专业的职业人才,因此必须在教育机构、教师、学生之中形成一种实践与理论并重的教育观念。

  (二)丰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式

  首先,在教学设计的过程中要注重实际案例的引入,例如多加入一些当下的社会热点问题,鼓励学生应用所学到的理论知识进行讨论,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其次,不要轻易的给某个同学的观点戴上对或错的帽子,积极寻找每一种观点中的可取之处,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最后,在考核的过程中要适当的减少对理论知识的考察,多采用实际案例分析的方式加强对学生法律的理解和运用。

  (三)加强教师队伍素质建设

  建设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可以定期组织教师进行专业培训、鼓励教师进行学术研究,以此来提高教师的理论水平。在教师的聘请和录用过程中要注重其是否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还可以从法律部门聘请兼职教师。最后,建立相关的绩效评估机制,激励教师主动的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四)将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结合起来

  法律教育教育部门应当加强与法律职业部门的合作,根据法律职业部门的实际需要培养专业对口的人才,制定正确的教育方向。法律职业部门要为接受法律教育的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和就业机会,通过大量的实践加深学生对于法律的理解、提高实际应用能力。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教育改革要从改变教育观念入手,以培养专业化法律人才为目标,优化教育内容和形式。通过大胆的创新与改革,促使我国法律教育走上一个新的台阶,为我国培养大量的专业能力强的法律人才,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构建,真正实现科教兴国、依法治国的发展战略。

  改革我国法律教育 篇2

  一、我国高校法律基础教育的历史和现状

  二、我国高校法律基础教育存在的问题

  分析目前高校法律基础教育状况,笔者认为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法律基础教育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首先,学校对法律基础教育不够重视。大学法律基础教育的主要方式一般是通过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且该课程一向定位在高校的“两课”教育当中,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法律认知以及法律信仰都被当做思想道德范畴来加以培养和提高,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在很多高校并未纳入学校教学任务的重要内容,一直将其作为“边缘”学科对待,学校同时也很少对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和法律信仰教育情况进行专门的考核。另外,尽管该课程的内容庞杂,而学校所规定的课时却很少。由于是公共课,且课时少,学生就不加以重视,课后只顾死记硬背,应付考试过关;教学也如蜻蜓点水,教师为完成教学任务匆忙赶进度,因此授课只能是简单的知识点罗列、堆积,重要的案例分析、社会现象分析等都无暇顾及,其结果往往是师生都苦不堪言,教师徒有辛劳,而学生则一无所获。

  其次,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不够主动自觉,经常敷衍了事。应试教育的泛滥,使得许多大学生以追求各种学历、学位证书为学习目的。学生们当然不会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在他们认为并不重要的“两课”学习上,而对法律素质的提高更是无暇顾及。

  2.法律基础教育没有围绕培养大学生法律信仰这一核心任务来展开

  首先,法律基础教育重法规宣讲,轻精神解读。高校法律基础教育存在着重知识传授而轻信仰培养的倾向,把法律基础课堂教学当做法条宣讲课,整个课堂教学都是老师对着书本念法条,学生对着书本背法条,造成学生知而不解,学而不用,懂而不信。实际上,法律基础教育除了传授法律知识,更要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律的正确认知,使其建立起正确的法律意识,建立对法律的坚定信仰。

  其次,法律基础教育重书本知识,轻实践经验。长期以来,法律基础课程一直比较注重理论知识的讲授,而忽视学生的法律实践活动。由于授课方式单一,学生上课没有积极性,更不用说培养法律信仰了。据了解,高校的法律基础课几乎都没有安排实践内容。而且当前在法律基础教学上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只要把法律概念、法律常识、理论、逻辑教授给学生,学生就可以将这些法律知识运用于具体的法律案件分析和处理上。实质上重理论的教学培养出来的大学生“多知识而少见识,长于坐而论道却短于起而践履”,使学生所掌握的理论与实践产生脱节,成为理论的“高手”和实践的“低手”,由于缺乏法律实践能力,遇到法律问题时便束手无策。 "

  三、加强高校法律基础教育的途径

  1.要加大高校法律基础教学的投入和监管力度

  首先,必须加大对法律基础教育的投入力度。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提高法律基础教育课堂教学老师的综合素质,尤其是专业素质。高校法律基础教学不仅涉及法律基本理论,还涉及各个部门法,而且教学过程中不仅要求教师讲授法律理论和法律法规知识,还要求教师进行实践教学、案例教学,同时还要求将法律基础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相融合。这样就对承担法律基础教育的老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不仅要有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还要熟悉各部门法律知识,具备丰富的法务实践经验,同时在教学过程中善于将法律基础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融合起来,达到提高在校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法律信仰的目的。而当前这方面的老师良莠不齐,有的甚至并没有进行过法律专业的学习,更不具备法务实践经验,以至于其本人并不了解法律,也不信仰法律,在教学过程中完全是照本宣科,既不能传道,也不能授业,更不能解惑。因此,要提高法律基础教育的水平,迫切需要由资深的法学专家担任课堂教学的老师。第二,增加法律基础教学的课时数。法律基础教学所涉及的内容很多,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两门课程合并之后,该课程的内容完全可以用“庞杂”两个字来形容。但在教学实践中,由于受学历教育传统的影响,作为一门公共课,各高校在课时安排过程中往往留给法律基础教学的课时数少之又少。其结果正如前文提到的:由于课时少,教授者犹如蜻蜓点水;学习者往往疲于应付,结果是教授者十分辛劳,而学生则一无所获。良好的教学效果必须有充足的教学时间来保障,否则一切都是空谈,因此,必须改变以往的教学时间安排,增加法律基础教学课时。第三,给非法学学生提供充分的法务实践机会。只有将法律书本知识的学习与法务实践、与现实生活相联系,对比思考,并解决问题,我们对法律的理解才会更加深刻,对法律精神的领悟才会更加全面正确,同时才会更加激发我们对法律的信仰,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所以,必须加大投入力度,改变当前法律基础教育仅仅进行课堂教学的单一形式,在课堂教学之余,组织学生到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实习,到法院旁听以及进行模拟法庭训练等,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进对书本知识的理解。

  其次,要加大对高校法律基础教育的监管力度。首先,应将高校法律基础教育水平作为高校评估的重要内容来抓,这可以说是一种外部监管。其次,高校应对法律基础教育进行内部监管,加强法律基础教育宣传工作,对怠于法律基础教育的管理者和老师进行批评教育;对不自觉进行法律基础学习的高校学生进行教育引导,说明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和意义。

  2.应将培养大学生法律信仰作为高校法律基础教育的核心任务

  法学研究家们有句常说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众所周知,法律信仰作为法律意识中的高层次意识,只有坚守法律信仰,将法律视为个人的起码行为准则,才会产生守法、护法的内在冲动。因此,高校法律基础教学应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律意识,帮助其树立坚定的法律信仰。只有这样,才能使高校学生不仅遵守法律,而且把守法内化为一种潜意识,将守法变为一种自觉行为和内心正义需求,变被动守法为自愿守法,由被动守法升华为自觉护法。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首先,应充分了解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基本情况和发展趋势。根据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基本情况,确定授课的方式以及教学内容的广度和深度,做到有的放矢。其次,要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杜绝重教学结果而轻教学过程的现象。教师应对授课教材的内容进行提炼,处理好学生自学与课堂讲授、精讲与泛讲的关系,能将教材内容化繁为简,将书讲“薄”。在教学过程中,采取多种教学方式和手段,如上课前教师可创造问题情景,启发学生思维,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课中讲授要联系实际案例,做到旁征博引、内容丰富、突出重点,能够透视社会现象,使课堂充满知识感和现实感。课后要走出课堂,通过参观监狱、旁听审判等方式激发学生的兴趣,从而培养他们的法律信仰和法律情感,让学生真正感受法律的存在价值和意义。再次,要改革考核方式。传统的考核方式无外乎开卷考查与闭卷考试两种方式,除了给学生增加死记硬背的强度以外,根本不能真正渗入到学生的思想之中,随着考试结束,强化记忆的内容也还给了老师。因此应加强学生课外法律书籍的阅读量,同时多与学生交流解决他们的疑难问题,在教学上及时查漏补缺;也可通过作业来锻炼学生的分析能力。总之,考试应要更多地考察学生理解分析能力和综合素质,真正围绕培养学生法律信仰这个目标来服务。最后,教师要重视言传身教。教师要重视教师自身作为法律人的人格魅力对学生的感染,自身对所授课程除了要有独特的讲解方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外,对法律更要有深入的研究,做一个法律专家。

  3.应将法律基础教育与价值观教育、道德教育协调统一在教育内容上

  在法律基础教学过程中,除了进行具体实在法的教育之外,应着重现代法律观念的教育。而在现代法律观的教育中,尤应强调现代法律价值观的教育。法律基础教育必须融入对法律价值、权利本位、法律至上、自由平等等观念的传播和渗透,这样才能使法律基础教学富有成效。要引导学生正视现实法律生活的缺陷并正确对待这些缺陷,使其认识到只有通过法律才能有效实现自身对秩序、安全、正义、自由、平等、幸福等美好事物的追求,认识到法治的理想在于制约权力、保护权利、实现利益,认识到法律应当是最高权威的规范标准和价值尺度。同时,法律基础教育应与道德教育相容并进,因为法律和道德同属于社会调控的体系,相互影响,相互渗透,两者的社会功能具有极强的互补性。这也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社会大背景的要求。只有把法律意识融入并积淀在当代大学生的道德理念中,才能使广大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素质。

  改革我国法律教育 篇3

  一、我国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中的普遍困惑及根源探寻

  正是由于诊所教育具有填补学院教育缺失环节的功能,同时考虑到可能为教育改革提供良好的契机和平台,我国部分高校的法学院自2000年9月开始接受美国福特基金资助设立诊所式法律教育以来,以美国的诊所教育模式为基本参照,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和改进,成为各自法律教育流程和目标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同时,这一模式迅速在国内各法学院之间推进,引起了法律教育界的普遍重视。但是,应当看到的是,我国本身并没有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生成根基,加之时间较短,各法学院开设诊所课程的模式基本上照搬了美国法学院的现成模板,其中相关的具体课程规则及流程规划也基本上都是从其已有的经验中移植过来的。于是,当国内各法学院的诊所教育在外界的扶植下仓促上阵时,对于诊所课程的迷惑和怀疑便难免成为法律教育界一种较为普遍的情绪。而从目前国内一些刚刚开设或准备开设法律诊所的高校的实践情况来看,相关教育工作者主要反映出以下诊所运行困难的现象:

  1.国内法律教育界对诊所教育的定位不明,容易将技能培养课程开设成案例研讨课程;

  2.学生习惯于灌输式教育后可能对以自我为中心的启发式教育产生不适应的反应,影响教学效果;

  3.国内诊所课堂找寻典型案例的渠道有限,难以满足课程教学的需要,技能培训效果呈现不稳定性;

  4.高投入需求与经费来源紧张的矛盾导致诊所经费不足成为普遍现象,成为诊所教育延续和发展的主要困境;

  5.许多诊所教育重技能、轻伦理的教育现状,将法律诊所引向了其教学目的的对立面;

  6.众多法学院存在指导教师知识储备不足、经验不足的情况,难以满足课程对教师的要求;

  7.部分法学院对诊所教育重视不足,课程时间难以保障,在其他主体课程的压力下被挤压和边缘化。除了上述已经出现的较为普遍的典型难题之外,还有许多新的棘手的问题正在教学实践过程中不断被反映和提出。对于此种情况,笔者认为,目前法律教育界所提出的诸多问题确实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需要我们在教学实践过程中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切实有效的办法。但是,若要真正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首先就必须从问题产生的根源进行考察。而针对上述诊所式法律教育所体现出的诸多困扰,我们可以根据形成原因的标准进行类型化区分,并层层推进直至抵达问题生成的核心环节。

  (一)个体非普遍、非典型问题的甄别与排除

  若要解释中国诊所式教育的困扰根源,我们必须首先从现象中剔除可能的干扰项。从当前开展法律诊所课程的高校所反映的问题来看,尽管其提出的困境可能从外观上大致相同,但造成这类困扰的原因却迥然有别。部分法学院虽然提出了与其他同仁类似的疑问,但经过仔细区分就会发现,其问题产生的原因具有本校的特殊性,不能作为探寻问题根源的前提条件。例如,部分法学院提出本校开设法律诊所效果56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运行的普适困扰及调整方向不佳,教师指导目标不明确、学生积极性不高、校方不重视、资金紧张、案源不稳定、课时难以保障等等,看似都是各法学院所提出的普遍问题。但是,经过仔细辨别就会发现,这类法学院所出现的困境主要是由自身的特殊原因造成的。其中所提出的困扰往往伴有本校法学师资力量薄弱、学生生源不佳、规模小、校方制约其发展的特有原因。尽管与其他法学院开展诊所课堂具有类似的困境外观,但其真正原因不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对于这类情况,一方面,需要此类法学院根据自身的特殊情况设计出具有针对性的问题解决方案,以保障法律诊所的教学效果;两一方面,在宏观层面分析诊所教育的普适困境时,为防止结论出现偏差,需要在统计数据中排除此类情形,且当中所总结出的实践经验也不能直接作为参考方案由其他法学院完全移植照搬。

  (二)模式形成初期机制磨合原因的提炼与弱化

  在排除了特殊情况的信息干扰之后,我们需要对各法学院开设法律诊所课程面临的普遍性问题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分析。而从解析的目的性角度考察,对于这一问题,利用因素代入的思路,有助于我们将已生成的问题按照生成原因和解决难度进行层级化的分类。针对国内法律诊所教育的问题,首先被代入的因素应当是该教育模式被引入的时间维度和基本方式。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的诊所法律教育是在美国教育基金的资助下建立起来的,在此之前完全没有相关的教育机制,且至今也仅发展了十几年的时间。这就容易造成以下的局面:第一,在固有教育机制和全新教育的磨合过程中,必然生成对新模式的不适应性,并衍生出一系列问题;第二,在较短的时间内,衍生出的问题难以得到立即的解决,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才能弱化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按照此标准进行判断,那么国内出现的许多诊所教育的普遍困境,在本质上属于“水土不服”的一般症状,只要经过一段时间的适应和调整,并采取针对性的积极措施,目前一些看似棘手的问题通过目标性的方案和举措就能够得到实质的解决。例如,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相关配套教育模块的积累,诊所模式的一些教育理念会逐渐被接受,所占教育资源的比重也会逐渐增加,案源、资金的获取渠道以及课程的流程安排亦将步入程式化的操作阶段。即是说,对于因短期内磨合原因所生成的模式困境,我们应当从当前的普遍问题中提炼出来,并加以弱化理解,以便让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的根本问题表现得更加鲜明。

  (三)诊所教育全球范围内先天性缺陷表征的辨识与弥补

  当时间维度和引进方式的因素代入完成之后,我们紧接着代入的因素就是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所存在的固有缺陷。换句话说,为了外显我国法律诊所最核心的问题产生的根源,我们必须对于诊所教育的固有问题和我国的特有缺陷加以区分,并在标明问题来源之后分别设计不同的解决思路和方案。尽管法律诊所在国外的发展已经较为成熟,但不可否认,法律诊所从设立初期就已经表现出一些与该模式相伴而生的问题,且各国法学院在注意到这些缺陷之后,所采取的措施固然可以削弱其负面影响,但问题本身并未被根除。同时,当诊所教育在我国的移植活动开始之后,也必然会在国内各法学院的教育环节中再次体现出来。比如,在援助型诊所教育中,学生代理案件的能力局限和法律障碍、指导教师参与力度难以把握、相关部门是否配合的随机性都是该教育模式长期以来都难以排除的困扰,而解决措施在任何方面的举动,都可能直接对教学效果产生重大影响。再比如,在诊所式教学活动中,对于实践技能的片面往往会导致教育过程中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忽视或缺失,而这一趋势所产生的副作用可能远远大于诊所教育的积极价值,因而一直都被各国的法律教育人士所反复强调。根据此种区分思路,辨别诊所教育共性问题和特性问题的意义在于认清缺陷的原因差异,从而明确各自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对于共性问题,可以参考国外的既有经验并根据自身情况予以协调;而对于特性问题,区分活动会让其目标更为鲜明,这为问题的解决方案提供了便利的前提环境。

  (四)我国诊所教育特有普适缺陷结构性根源的探寻与外显

  按照因素代入性思路层层推进,各种干扰性信息被不断剥离,我们也离最终的目标越来越近。尽管这种区分和识别的工作可以继续做下去,但就当下的已知因素来考察,我们似乎已经能够对于我国诊所教育问题的根源进行基本的定位。在排除了个别原因、临时原因和先天原因之后,我们可以把针对我国诊所教育特有普适缺陷的视野集中在诊所模式植入我国的教育体系之后和原有教育机制的融合度之上,而这种结构性的原因,或许就是我们所要探寻的终极目标。至于此类问题的具体作用方式,我们会在接下来的行文中详细论述。

  二、造成诊所法律教育与我国传统教育

  机制融合度偏低的表征机理及不良后果对于中国现有法律教育和诊所式法律教育之间难以融合,并且会给诊所教育带来严重阻碍的命题的真实性的论证,可以基于这样一个假定模型进行反证,即如果上述的所有原因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彻底的排除,诊所教育是否就能够在我国实现其既定的教学效果和教育目标?同时,对于“融合度低”这一结构性原因的根本性的论证,我们也可以设定一个假设性的疑问,即如果回避这一结构性原因,能否通过其他的方式消除国内法律诊所目前所面临的所有障碍?带着这两个问题,笔者将从我国法律教育模式的发展过程及现状入手,探讨其历史进程中的步步变化,以及法律诊所被植入以来两种模式的相互影响方式。

  (一)中国法律教育模式构建过程的特殊性及缺憾

  在理想条件下,一国法律教育活动的兴起源于本土社会对于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人才培养的需要,因而各国早期的法律教育模式往往带有本土法制文化鲜明的特点。以欧洲各国的法学教育为例,尽管罗马法复兴运动中博洛尼亚大学的法律教育模式为各国法律教育的基本体制奠定了基础,但在各国本土的发展中,仍然出现了“以培养法律职业者为主的学徒制”[5]和“以法学专业理论研究为主的学院制”[6]两种教育模式。而在之后的发展过程中,为了逐渐弥补两种模式的显著缺陷,各国又开始逐渐改良自身传统的法律教育体制,以全面培养学生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为目标,或是健全学校的相关课程,实现法学理论与实践的通识教育;或是明确各教育机构的职能分工,全面构建学院教育和职业教育之间的配合协调机制,并在不断的磨合过程中实现对各类法律人才的培养和输送。但是,对于我国来说,法律教育的产生背景较为特殊,是随着大陆法系的整体移植而一并产生的,并且在清末、民国以及新中国的几次彻底的反复中呈现出曲折发展的局面,直到新中国改革开放之后,法律教育的连续性与继起性才得以保障。基于这一历史背景,我国法律教育在形成初期就不得不面对以下尴尬的局面:其一,现行法律教育模式在本国的科学性未得到确认,是否适合中国国情存有疑问;其二,法制建设人才极度匮乏,迫切需要教育机构在短期内向社会输送大量的法学理论研究与职业人员。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国长期以来的法律教育都将重心及考核标准都放在培养学生的数量上,并没有思考输出人才的质量以及现行教育体制合理性。从上述情况来看,我国的法律教育几乎是在没有全局规划和系统部署的情况下“仓促上阵”的。在现有的整体结构中,大多数法学院所表现出的是欧洲学院制最早期的教学思维和模式,只考虑核心理论课程是否开设和完成,课堂教学只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而与社会环境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求相脱节。与此同时,我国的法律教育体系中却没有专门的职业教育机构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加以培养,从而造成了整体的法律教育“一条腿走路”的局面。相反,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其需要的则是能够处理法律实务的专业人士,但在经过招聘之后,往往获得的是只具有初步理论知识的毕业生,无法将其直接放入工作岗位,而必须对新招聘的人员设置专门的培训程序,这实际上是在弥补法律教育所缺失的环节。因此,从宏观结构来看,我国目前的法律教育实际上空缺了实践教育的部分,而这种结构显然是无法满足国内法制建设的需要的。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生成初衷及其与我国法律教育模式结构性错位的表征

  如果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视角审视整个法律教育,就会发现,法律诊所模式在我国根本不存在本土生成的土壤,而只能通过移植的方式在国内获得生存的空间。这是因为,法律诊所的形成和发展是以两个目标作为要素前提的:其一,法学院的专业培养应当迎合职业需要,在与职业机构分工协作的同时,完善自身的教育职能;其二,如果法学院的理论能力或职业能力教育出现僵化的趋势,就必须通过适当的改良方式来维持应有的教学效果。基于这两项要求,美国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律诊所的发源地,就在于其法律教育机构以向用人单位提供合格的“教育产品”作为教学的价值导向,而传统的教学方法在运用中也确实容易产生“脱离实际”、“纸上谈兵”、“隔靴搔痒”的情况,需要通过现实的或高度仿真的演练环境来刺激学生的感官,以此来加深对职业技能及职业伦理的理解及内化影响。根据这一情况来判断,法律诊所模式无疑是最优的改良选择。按照上述标准来考察我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就会发现,这一纯粹移植于国外既成模式的教学方法在国内完全是法律教育的“空中楼阁”,缺乏本土法律教育体制的支撑,也与现有的教学内容完全脱节:其一,法律诊所模式效果的发挥必须以宏观层面正确的教育导向和完整的教学配置为前提,但我国的法学院普遍还不具备上述条件,其既没有明确的人才培养目标,也没有理论结合实践的法律实务的教学安排;其二,法律诊所早期的运行是以培养合格律师为主要目标的,而这种以校内诊所为基本模式的'培养方向仅可能解决单一职业的需求,却无法弥补其他行业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教育的空白;其三,法学院其他课程的授课内容和法律诊所的授课内容基本没有关联,二者之间无法形成相互促进、相互汲取经验的良性互动关系,诊所课堂缺乏法律教育环境的哺育和滋养。由此可见,我国在引入法律诊所模式时,并没有对我国法律教育的现状及特殊性进行充分的论证,基于“国外运行良好且我国还未采用”的评判标准,就将相关的机制全面照搬且直接适用。诚然,我们应当肯定该行为的初衷,但也必须正视这一做法所造成的本土模式与引入模式难以融合的客观事实。可以说,除了上一节所提到的各类表现原因和客观原因之外,我国法律诊所运行中的绝大多数困扰都是由此而生的。

  (三)结构性问题引发模式运行不良后果的基本过程及具体表现

  面对教育结构错位的现实性,不同的法学院在进行法律诊所课程时会出现不同的反应,而这些反应以及相应的行动在不同层面上都造成了诊所教育效果不佳的结果:

  1.忽视自身实际情况,盲目照搬既有模式的困境如果回避两种教育模式难以融合的结构性事实,而是直接按照国外的经验和赞助者的要求予以推进,那么教育质量和教学效果上难免会产生以下问题:教师的教育理念没有发生相应的变化,没有理解诊所教育的本质目的;学院忽视教师相关的知识储备,认为长期从事理论教学的教工可以直接胜任诊所教学工作;法律诊所作为独立的课程,没有课程之间的衔接和教学内容的配合,等等。面对以上情况,多数诊所课堂的场面表现为教师带领学生严格走完教材的流程,却难以体现诊所教育的精髓所在。于是,接受诊所教育的学生往往会产生相应的迷茫感。从接受诊所教育学生反馈的信息来看,这种困扰主要表现在:不知道学到的理论知识如何运用到课程中,不清楚每节课具体的训练目标,不明白理论课与实践课的学习思维差异。而在这样的学习过程中,学生依然习惯于在课堂上被教师灌输知识,却无法通过模拟练习将知识转化为个人的实际能力,面对真实的案件依然会有无措感和恐惧感。显然,当诊所教育无法与国内法律教育资源实现互助与配合关系时,其教学目标是难以实现的。

  2.积极改变现状,努力实现和保障诊所教育效果所面临的难题如果能够认识到两种教育模式难以融合,那么为了保障法律诊所的教学效果,授课教师就必然会将大量的精力投入到前期的准备过程和课堂的效果评估中去。而这种前期准备和教学目的就包括:必须首先让全体参与课程的师生实现教学思维的转化,必须让选课学生先具备分析实际问题的基础能力,必须通过课堂实现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的贯通,必须通过实践让学生在社会环境中理解规则的运行原理,等等。由此可见,这种积极采取多项措施确保实践法律诊所教学目的的行为,在本质上是在以诊所课堂为契机,试图弥补我国现行法律教育体系中缺失的环节。但显然,这样的压力和责任不是一门课程所能承受的,需要上一层级的宏观调配才能实现这样的目标。法律诊所自行为课堂打造外部环境的做法,虽然看到了问题所在,但由于自身的资源配置能力有限,不仅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占用了教学的时间,部分目标却依然无法实现。所以,对于我国的法律诊所教育来说,当其无法与现有教学模式融合时,教学活动就陷入到了一种二难的逻辑怪圈之中,即无论采用积极调整还是消极模仿的方式,法律诊所的教学效果和教学目的都是无法保障的。因此,结构性问题是诊所教育无法回避的根本性问题。若要实现法律诊所引进之初的目标,我们必须从理念上对于我国的法律教育现状进行彻底的反思,并基于此设计出具有针对性的改革方案。

  三、改变诊所式法律教育现有困境的基本思路及调整方向

  根据以上论述可知,尽管引入我国仅十余年的时间,但法律诊所已经走到了发展的十字路口上,必须对未来的走向做出选择。从现有的趋势来看,我们不能因为改革的任务艰巨就索性放弃相对先进的教学模式,而是要根据诊所教育的实际需要对法律诊所进行本土化的改造,挖掘其更多的价值,并对我国的法律教育体系进行相对应的调整。基于这一现实需要,笔者认为,只有我们在现有基础上设计出科学的、符合本土需求的法律诊所教学体系,才有可能实现制度引进之初撼动我国僵化法律教育模式的终极目标。但是,从改革工程的规模来看,这既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也不是单凭对法律诊所的改造就能实现的,而是应当在法律教育体系全局的视野内,以诊所教育为中心,对全部教育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适当改造。基于此,我国的相关改革措施可以将以下思路作为突破口,对本国诊所教育进行尝试性的变革,并在不断的探索过程中以实施效果为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

  (一)以法学院为单位,在宏观层面为各自的法律诊所设置配套资源和条件,为诊所课程提供基础性保障

  对于国内各法学院来说,学院层面的支持才是确保法律诊所良好运行的前提。而以改革为目标,学院需要做的不仅仅是完善的硬件环境和充足的课程经费,更重要的是,应当为课程的调整提供相应的空间和具体的支持。例如,对诊所教师来源进行细致的挑选,确保课程的实践性特点;对选拔教师进行专门的师资培训,帮助其思维的提升和技能的锻炼;设置足够的课时,以保证教学目的的实现等等措施,都是我们为教育改革提供的环境前提。

  (二)增加法律实务教育的课程环节,为法律诊所的运行提供知识性储备

  正如前文所提到的,之所以我国不能直接照搬国外法律诊所的既有模式,就是因为我国的法律教育结构不完整,只注重抽象的理论教育,缺乏对法律实务知识的传授,从而使得法律诊所教育丧失了基本的依托。因此,我国诊所教育改革的必要部分就是在教育体系中增加与本国法律实务相关的知识的讲授环节,通过对我国法律实务的现状的描述、基本规则的介绍、部门之间分工衔接的梳理,让学生从宏观思维上建立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的连接方式,进而在观念上理解诊所性实践教育的积极价值。以此作为诊所教育的必要准备,一方面能够填补我国法律教育的空白,实现教育内容的全面、均衡;另一方面,学生在获得相关知识之后,容易迅速进入法律诊所的学习状态,对于诊所教育特有的方法、目标也能够有充分的领悟。

  (三)扩充角色训练类型,从而建立起法律诊所向各类法律职业输送人才的平台

  如果从制度引进的角度看,我们对于现有的诊所教育模式的内化工作还没有完成,扩充职业角色训练目标似乎为时过早,但从本国社会实际需求的角度来看,这却是让诊所教育真正融入我国法律教育体系的良好契机。从我国的法律实务界来看,由于职业教育职能及相关机构的缺失,对于职业人才的需求是全方面的。而目前法律诊所主要针对律师职业能力的培养的思路,显然与我国的实际需要格格不入。因此,我国的法律诊所本土化的改革方向必须是建立起全面的职业角色技能培训,这不仅是我国法制环境的需要,也是法律诊所在我国充分发展的必经之路。否则,如果诊所课程脱离了现实需求而自行运行,那么不仅无法起到服务社会的作用,僵化的模式必将在法律教育的进程中被淘汰。而按照这一思路,利用诊所教育的思路指导校外实践、实习,将实践部门资源同学校资源结合起来,或是大力发展校外诊所等方法,都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

  (四)完善法律诊所课程设置,实现标准化与特色化相结合的开课模式

  以上述客观条件和主观引导为依托,为了保障课程质量和课程效果,我们还必须对法律诊所教育进行系统的规划。从宏观层面来考察,教育监管部门应当对各高校的法律诊所在关键环节设置统一的标准,以防止个别高校法律诊所滥竽充数的情况。例如,明确诊所课程的性质,确立诊所教师的选拔标准,设定诊所教学师生比例,协调诊所与实习、模拟法庭等实践环节的关系,等等,都是监督机构为确保教学质量必须要进行的规范化活动。在微观层面,各个法学院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和特色,设置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系统化管理规范。例如,各法学院应当自行设置专门的机构运行办法、经费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效果评估办法等,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规范案源渠道,也可以根据特色资源对诊所教育进行类型化的划分。通过标准化与特色化的结合,使得改革的构想真正能落到实处。

【改革我国法律教育】相关文章:

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研究11-01

我国高等教育课程改革论文10-09

我国罗马法学教育的反思与改革论文12-08

浅谈当下我国罗马法学教育的改革路径11-12

谈谈高职医学生法律教育教学改革04-11

高职法律课程改革论文03-07

浅析我国法学硕士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的论文12-08

关于我国基础医学教育改革的实践与思考论文12-10

国内诊所法律教育论文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