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法律信仰”中“法律”与“信仰”的概念

时间:2020-11-03 11:46:01 法学 我要投稿

分析“法律信仰”中“法律”与“信仰”的概念

  引言:法律应当包含一些公正的权威性理想,这些理想成分最终内化为人们事实所追求的健康、有序状态。以下是小编来分析“法律信仰”中“法律”与“信仰”的概念,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分析“法律信仰”中“法律”与“信仰”的概念

  【摘要】众所周知,当需要描述某个事物或者说需要做某件事的时候,人们总是要给予某一事物明确的内涵及概念。不仅是在口头表达的场合下,还是在书面表达的情况下,我们都需要给某一事物予明确的内涵。因为人们对于所做的事可以这样理解,也可以那样理解,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因而为了避开不必要的言语混乱,对于基本概念运用的界定是极其重要的。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律;信仰

  一、“法律信仰”中的“法律”内涵

  在人类社会发展历史过程中,对于“什么是法律”正如“什么是时间”这样的理由一样,从来没有像它这样,能够翻来覆去地被法哲学上的思想家、哲学家或者西方的法理学家给予不同的答案。他们在用各式各样的方式、策略予“什么是法律”不同的解释与回答。

  古斯塔夫·拉德勃鲁赫①认为,法律象征着一种社会的文化现象,它是一种与价值有关的事实,因而对法律可以界定为如下三种主张:第一种是法律被看做是一种文化事实,具有一定的科学存在特性、客观性;第二种是法律被看做是一种文化价值,具有一定的哲学性、评价性;或者说具有人们评价的特征。拉德勃鲁赫还认为,法律是根据人类的理念进行创造的,亦即创造法律有一定的目的或价值。然而,任何事物现象都是存在着相对性,对于任何法律现象不能盲目地,一味地坚持法律价值论或法律目的论的观点;自然法学家马里旦将法律区分为永恒法、自然法和实在法,而万民法或国际法处于自然法与实在法之间的中间状态。永恒法是处于法律中的最高地位,它是上帝管理整个自然界的法律;自然法是一种不成文的法,它是通过人的理性性能或者说人性本身的力量去发现的,是趋于人类本性的抑或者说是为了追求人类本质的终极的必定的目的而得来的。实在法的地位明显低于自然法,它依赖于自然法而存在,它是自然法的扩展和延伸,是自然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处于特定的.社会集团中;哈特继承和发展了关于奥斯丁“法律即主权者的命令”的学说,提出了法律规则理论,亦即包括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②。第一性规则是主要规则,其主要在于设定法律的义务,要求人们作为与不作为;第二性规则是次要的规则,其在于主要是设定权力或者说是权利,在一定的范围内,人们可以做什么或者说不想做什么;法社会学学家庞德认为,法律的定义有三个方面:第一,法律是特定集团通过强制性力量调节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从而达到某种有秩序的状态。第二,法律既包含宪法,又包括各种司法解释以及各种行政法律法规,即法律是一种文本的形式,根据这些权威性材料做出指令,可以得出,司法审判过程或者行政诉讼过程都属于法律中的一部分。第三,法律应当包含一些公正的权威性理想,这些理想成分最终内化为人们事实所追求的健康、有序状态;泰格·利维认为,法律是各种特定组织机构制定出来的规则或内部管理规则、发出的告示以及一个民族所流传下来的风俗习惯,从而,他所认为的法律,是依据所处的位置,所处的情形或者说所处的时代背景来决定的,他所表达的法律似乎涵盖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有的一切或者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正如韦伯所处的时代,德国乃至整个欧洲处于动荡不安,自由主义的衰弱、社会主义的成长、实证策略在社会科学中占据主导地位以及文化悲观主义的蔓延,因而造就了他所谓的法律观,亦即为保持社会有序,特定专职人员能够随时准备法律的强制性来实施……法律究竟是什么?法学家们似乎有种“此中有真意,欲辨已忘言”的感叹。似乎找到了解开“什么是法律”的神秘钥匙,却又带给我们“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感受。刘星教授精辟地说:“在回答‘法律是什么’这一理由时,似乎应该首先回答‘我们的姿态是什么’”。正是由于人们不同的价值观念、不同的阐释路径,造成了结论的多元性、差异性和不统一性。总之,对法律的界定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如若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研究“法律是什么”的理由,非笔者所能掌握的。然而,本文的重点并不是这个理由,从语境论的进路分析,研究“法律信仰”命题,“法”与“法律”的区分或者说“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区分是我们不可回避的。

  有学者认为,在法学史上,关于法与法律不外乎如下几种主张:第一种是,典型的自然法学者们认为,法代表着一种客观精神,其体现为自然法、理性、神意等等,而法律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第二种是,典型的分析实证主义家们认为,法就是法律,除了实在法,不存在任何其他的法;第三种是,典型的法社会学家们认为,法是“活的法”,代表着一种规范事实,能够对起着调节社会日常关系或者安排具体性的规范作用。依此解释,显然,“法律信仰”命题是建立在第一种学说上的,信仰的是“法”或者说是“自然法”。亦即法律中的“法”因素。

  二、法律信仰中的“信仰”内涵

  对于“什么是信仰”,不同的学者对于“信仰”有不同的理解,其主要代表性的观点,择其要者如下:第一,信仰是人们对某种宗教坚定不移的确信,对某种理论体系的笃信、对某种观点主张的坚信、对某种主义极度的相信或者说对某个人或者某种事物的深信或尊重,此信仰所要表达的是信仰主体对所信仰对象所具有的一种态度,这种态度体现为信仰主体要做什么事情的时候,总是把信仰对象当作某种存在的事实,或者说认为所信仰的对象是真实存在的。第二,信仰是人们做某件事情的动力来源,它可以消除人们在行动过程中的迟疑不决,平息人们在深思过程中怀疑的焦躁,它能够被人们的内心所察觉,亦在人的本性中形成的一种习惯。第三,从人的本能论研究出发,信仰是人的一种本能、是人的头脑的健康活动,是人与生俱来的。只要有人的存在,就一定会有信仰的存在,显然它是与人类的存在密不可分的。第四,信仰所要表达的是人的一种心理状态,无论一个命题是否被判为真实,还是不真实,都对该命题予以肯定、接受。

  纵观上述对信仰的界定,拥护“法律信仰”命题的学者,很明显是将信仰的内涵定义在第四种学说上的,亦即无论“法律信仰”命题是否真实,学者们都对该命题予以同意的一种心理状态。

  注释:

  ①沈宗灵.现代西策略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②哈特.法律的概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参考文献:

  [1]沈宗灵.现代西策略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2]哈特.法律的概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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