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行政执法模式创新研究分析

时间:2017-06-07 我要投稿

  电商的准行政执法行为在法律上还存在着法律上的空白,那么,互联网行政执法模式创新研究是?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成熟,以互联网为平台的电子商务也日渐成为人们购物方式必选之一。越来越多的电商加入网络交易行业使竞争越发激烈,部分急功近利的电商们为了获得更多利益,选择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因此大量的假货被生产并涌入网络交易市场。中国的电商巨头阿里巴巴、京东、天猫等购物网站已加入到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打假行动中,在电商的配合下,行政机关在打击网络交易假冒伪劣商品上获得较大成功。本文以阿里巴巴的打假平台治理团队为例,结合该平台打假现状及平台打假的具体管理措施或手段,并将阿里巴巴这一类的电商平台实施该治理行为创新的定义为准行政执法研究,最后简要论述电商准行政执法行为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电商;准行政执法行为;法律规制

  一、电商的准行政执法行为的内涵分析

  作者提出的这种新概念,电商的准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文开篇必须要简要解释一下何为电商的准行政执法行为?在此层层剖析,以供大家理解。第一,何为电商?所谓电商,即是业内人士对电子商务的一种简称。电商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其由最初实现整个贸易过程中各阶段贸易活动的电子化的狭义电商,发展为利用网络实现所有商务活动业务流程的电子化的广义电商。而本文的电商可以理解为以阿里巴巴集团为例的网络平台,以互联网为平台建立交易平台的电商而不是指参与到交易平台进行出售商品的商家。第二,何为行政执法行为?即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行政执法具有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等主要特征。第三,何为电商的准行政执法行为?即基于互联网的电商平台为了协助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筛选、核实、打击违法商家混入网络市场以破坏市场秩序,而行使具有行政执法性质的行为。电商的准行政执法行为这种提法,是作者的一种理想构思,是基于互联网背景下对行政执法模式的创新研究。

  二、电商的准行政执法行为的实证分析

  本文作者认为以阿里巴巴为例的电商的打假行为,已经具有了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可以称为电商的准行政执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一)电商提出的执法模式具有准行政执法模式性质首先电商具有自己的一套执法模式,即“四维打假”的执法模式:以“线上追踪、线下定位、权利人共建、24小时全年无休”的四维打假模式,全方位的致力于打假。网络交易日益发展且单靠行政机关的老式执法模式已不足以解决网络交易中存在的新问题,上述的执法模式,为行政机关执法注入了新鲜血液,是行政执法的新方法新模式。(二)电商治理方式具有准行政执法的方式性质电商的执法方式有:建立知识产权投诉平台、侵权假货识别系统、信用体系数据库等等,用大数据建模的方式,全方位的掌握信息,及时发现问题,追踪定位以最快的方式,有效的打假,维持网络交易秩序。(三)电商设立的部门具有准行政执法的执法部门性质电商的准行政执法也有执法部门,2005年,阿里巴巴组建了安全部,负责建立全面账户安全、信息保护、反欺诈等管理机制,利用大数据构建强大的实时风险防御能力。2005年12月,建立了平台治理部,负责电商平台的规则的制定、知识产权的保护、打假、信用炒作等事宜。(四)电商有专业的准行政执法的执法人员阿里巴巴专门成立了一支总数超过7000人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团队,每天在网上巡逻举报侵权假冒商品。且成立由300人组成的打假特战营,专门开展线下打假工作,该队员主要负责线下调查取证及基于大数据对风险进行实时防控、挖掘售假制假团伙。(五)电商采用的治理手段具有准行政执法的执法手段性质首先,电商运用卖方实名审核准入制度;其次,采用违规卖方平台服务制约的方式,打击违规卖方;再次,采用违规卖家侵权行为制约以期惩罚违规卖家;另外,还采用违规卖方信用评级制约的手段,根据信用评级上调或下调违规卖家的信用评级。?综上所述,电商的准行政执法已具备基本构成要件,但仍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还是一种不够成熟的准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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