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回应型经济法的探究论文

时间:2020-07-17 18:56:03 经济学 我要投稿

对回应型经济法的探究论文

  经济法自产生以来就存在很多的争论,而关于经济法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即对经济法的具体定义更是众说纷纭。对经济法的定义在很大程度上表明我们对经济法性质的认识。究竟经济法应当是一种什么样的法?是形式理性法还是实质理性法?是自治型法还是回应型法?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以为,经济法应当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而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性质则表明经济法具有显著的回应性,即经济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回应型法。经济法的回应性是经济法最为显著的特征。本文试对回应型经济法及经济法的回应性进行初步探讨,并以此窥探经济法发展的方向。

对回应型经济法的探究论文

  一、回应型法概述

  关于回应型经济法,在此是借用了诺内特和赛尔兹尼克的回应型法理论。诺内特和赛尔兹尼克根据法制的进化过程与社会的变革之间的关系,把社会上存在的法律现象分为三类:“压制型法”“自治型法”以及作为法律变革和发展方向的“回应型法”。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三种类型的法与其说是历史发展的经验总结,毋宁说是按照理想型的方法建立的用以分析和判断同一社会的不同法律现象的工具性框架。笔者在此讨论经济法的回应性,认为经济法是一种回应型法,也并非强制性地将经济法归为某种法律类型,而是一种研究经济法的视角,或者说是解释经济法规则与规范的一个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视角。

  关于什么是回应型法,伯克利学派的这两位学者在其著作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笔者看来, 所谓的回应型法并不是简单的对社会现实的适应,而是对社会现实的一种有区别的、有选择的回应,这种回应并不是简单地为解决社会问题,而是对法律发展的开放性和完整性的两难抉择的一种缓解。换言之,法律的发展存在着开放性与完整性的冲突,法律的稳定性或者说法律机构的负责任性要求

  法律的完整性,但这却会使法律难以应对突发事件;而法律的灵活性又要求法律具有开放性,以解决各种事变和压力,但也会存在无控制地适应各种事变和压力的问题。

  二、回应型经济法的特征

  诺内特和赛尔兹尼克考察了回应型法的主要特征,同时指出,“虽然一些强大的力量极力使现代法朝着这个方向发展,但产生的结果却是不可靠和不稳定的”。但这并不妨碍回应型法的发展方向。至于回应型经济法的发展是否也会产生不可靠和不稳定的结果,这是一个需要论证的问题,但并非本文的主旨所在。在对回应型法的主要特征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对回应型经济法的特征加以探讨,也许对于我们解决这个问题是有帮助的,同时对于窥探经济法未来发展的方向也有助益。

  首先,经济法发展的动力加大了目的在经济法法律推理中的权威。换句话说,在经济法的法律推理中,目的占据着支配地位。回应型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探求规则和政策内含的价值,而经济法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正表明了这一点。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要求经济法不能仅仅关注程序,更要关注后果,经济法的法律法规实施的社会效益必须放在最重要的位置。经济法作为一种回应型法,它发展的动力很大程度上来自社会生活尤其是经济领域的发展,而经济法所调整的事项又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社会利益的考虑必然被置于经济法的目的之内,而这对于经济法的法律推理来说又是至关重要的。

  其次,经济法法律目标(目的)的存在使法律义务的服从更为灵活,进而创造并促进一种文明的民间公共秩序。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目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追求和目的,使得对经济法法律义务的服从更加灵活,在遵守规则的前提下,在服从义务并履行义务时更多地考虑目的的实现。这对于守法者法律意识的提高也有一定的作用。如此一来,对于克服共同体道德的地方观念,以及对公共秩序的危机采取一种以问题为中心的、社会一体化的态度将会起到至关重要的影响,进而促进法律的文明化,或者说对于民间的公共秩序的文明化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再次,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取得了更多的灵活性和开放性,以及有选择的适应性,并促进了经济法法制的变革和发展。由于经济法的法律法规很多有着很强的政策性,这对经济法的执法机构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的灵活性与开放性使得经济法执法机构获得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其可以在遵守经济法规则的前提下灵活地采取措施以应对突发事件,这对经济法执法机构的能力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提高经济法执法机构的能力,保证权力不被滥用,进而损害到公共利益,这又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解决的问题,而这对于经济法法制的变革和发展又会起到推动作用。

  三、经济法具有回应性的原因

  首先,经济法需要国家干预的性质决定了经济法具有回应性。经济法是为适应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形式。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需要国家干预”的提法本身就是一种限定,这种限定是放在经济关系的动态性以及干预环境的复杂性之上的。这种经济关系的动态性以及干预环境的复杂性就决定经济法必须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适时的回应,在经济法的执法过程中充分发挥灵性,以应对各种突发事件。而且这种干预要求必须在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时国家才进行干预,这对经济法如何有选择的.回应社会现实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这种干预并不是随意的干预,而是在法律所确立的形式之内的干预,这无疑也是内在于经济法回应性中的法律的稳定性所要求的。

  其次,经济法的现代性也决定了经济法具有回应性。关于经济法的现代性,有学者曾对此进行了专门的考察。经济法的现代性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重要特征。经济法的现代性主要体现为其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以及在制度构建上的现代性。经济法的现代性要求经济法具有回应性,以适应经济法的发展,显示出经济法在推动法学发展方面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重要价值。

  再次,经济法的时空性也决定了经济法应当具有回应性。经济法的时空性揭示了经济法作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追求的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在现实中表现为兼具独特的民主性和共同的时代性的存在形态的特点。经济法的时空性与经济法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是分不开的,同时经济法的时空性也表明,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的法律,不仅随着时间的转换而有所不同,而且对不同的民族来说也有其差异之处。如此也对经济法在社会现实的适应性方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更是对经济法有选择的回应性的考验。

  最后,经济法的实质化发展趋势也决定了经济法应当具有回应性。从韦伯之后,关于法律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探讨一直持续着。关于经济法究竟是实质理性法还是形式理性法,曾有学者对此专门研究过。笔者在此并不是表明一种明确的支持其中一种观点的立场,而是欲从中得出对本文有益的启示。经济法的实质化趋势主要体现在法律内容的更多标准性、法律推理的更显实质性、法律职业的更趋复合性以及法律机构的更少官僚性。輥輯訛经济法的这种实质化的发展趋势不仅内含了经济法回应性的要求,而且“经济法本身代表了一种新的法律模式,体现了一种新的法律发展的方向”,这种新的法律发展方向也正是与回应型经济法的发展方向一致,显示出了经济法的回应性特征。当然,对于经济法实质化所面临的风险,仍然是可以通过更有效率的制度设计来平衡经济法目的的权威性和经济法秩序的完整性,以确保回应型经济法的发展。

  四、结语

  虽然对回应型经济法的研究还不够成熟,甚至有学者否认经济法是一种回应型法,但这并不能否认经济法从自治型法向回应型法的转变和迈进。经济法本身所具有的回应性对回应型经济法的发展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经济法的发展也应当回应社会经济变革的内在需求,在向回应型经济法的迈进过程中努力探寻我国经济法发展的合理化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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