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混合经济时代的民法与经济法论文

时间:2020-10-24 16:30:20 经济学 我要投稿

分析混合经济时代的民法与经济法论文

  摘要:针对法律社会与经济法的产生进行简单论述,探究民法社会利益与经济法社会本位的思想,且基于混合经济时代的民法与经济法的特征加以分析,以期能够为混合经济时代下社会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也能够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经济的有效保护,彰显依法治国思想在管理期间应有的价值,为国家经济的持续性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分析混合经济时代的民法与经济法论文

  关键词:混合经济时代民法法律社会化经济法

  法律与利益具有天然的管理,法律决定利益,法律也能够反作用于利益,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期间需要基于法律关系现状加以分析,明确法律与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民法作为权利本位法,对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能够产生重要影响。实际发展期间需要以个人利益保护为前提。经济法则以社会为本位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目标,保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发展。不同管理目标下,民法与经济法能够得到共同发展,为混合经济时代下社会经济的持续增长奠定良好基础。文章将基于混合经济时代下民法与经济法管理的现状加以分析,希望能夠对相关研究活动带来一定借鉴价值。

  1法律社会化与经济法的产生

  罗马法创设了市民社会的理念,市民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开展各类活动,其个人权利能够得到保证[1]。近代资本主义时代背景下,个人的权力与自由得到充分展示,能够在遵循国家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自由展开各项活动。资本主义垄断的出现,致使经济危机的发生,人们开始更加关注社会的公正、公平发展,关注社会本位状态[2]。人们的价值愈发突出,成了社会研究中的重点内容,宪法、刑法为代表的法律体系均对此做出回应。

  民法中包含着公共利益的理念,通过契约自由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等进行管理,彰显社会利益为主的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以及公共交通管理法等等[3]。这种管理模式下对社会利益的保护能够产生促进效果。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各类理论研究内容逐渐增加,比如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罗尔斯社会正义论等等,均为典型的社会理论研究内容。

  2民法社会利益与经济法社会本位

  个人本位思想的提出,对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影响较大,但是与此相关的争议也相对较多。纵观其讨论,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为个人本位是否指的是具体的个人本位?二是在于现代民法中自治原则的自我矫正,是否代表着民法已经转变为追寻社会本位?三是则为经济法下所追求的内容,是社会本位还是国家本位?

  民法中所提出的个人,并不是单一的自然人。民法颁布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重视人人平等的社会理念[4]。民法中并没有主张个人利益能够在社会利益之上,故而民法站在社会发展的.视角中提出。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近代民法的内容日渐完善,更加彰显出其正义性、公平性特点。现代民法无法真正做到实质性平等,但是仍然通过不断地完善与努力进行修正,对社会的发展能够产生重要影响。

  经济法的产生与社会的发展、法律社会的社会化发展具有密切关系,与人们的生活质量、思维理念等也具有密切关联。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更需要对权力进行适当干预,在保证国家经济发展不受到影响的基础上,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奠定良好基础,转变传统社会发展期间存在的问题,维护社会居民的利益。经济法与民法具有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的关系,但是均能够展现出法律对国家发展所带来的重要影响。

  基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思想来看,经济法具有对抗公权的特点。经济法能够通过清晰的法律制度对各类经济行为予以约束和控制,但是没有约束公权力的法律。基于人类历史发展的现状来看,社会生活的法律化从民法展开。如果没有基于国家发展的现状进行分析,则可能会致使国家法律与实际发展需求难以融合的问题发生。国家需要将经济法与市场经济发展现状相互融合,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构建新型的法律模式,对社会利益与社会经济的增长奠定良好基础。

  经济法需要结合市场发展的现状不断予以调整,进而实现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提升,保证个人利益的同时,也能够维护国家的利益。经济法的颁布对市场社会个人利益的应用能够产生较大影响,从规制角度而言,民法与经济法具有一致性特点,均能够为社会居民个人利益的维护产生较大影响,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也能够产生重要影响。从根本意义上来讲,公法的发展与社会居民生活状态、经济发展条件等密切相关。

  民法强制与经济法发育下的法律社会形态,具有较强的约束性特点,能够有效降低各类不良问题发生率,切实发挥“法制管理”的价值。在当前法制社会背景下,民法与经济法管理的价值越发突出,需要基于时代的发展的内涵进行宏观分析。经济法与民法的构建,均需要展现其强制性、规范性特征,避免社会发展期间各类不良问题的发生。

  3混合经济时代的民法与经济法特征分析

  混合经济时代下民法与经济法的特征越发突出,需要基于市场发展环境加以分析,为现代混合经济时代下居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奠定良好基础,切实发挥民法与经济法管理的价值。

  3.1民法的基本精神为自治,并非绝对排斥强制内容

  民法规范包含任意部分与强制部分,强制规范又可以划分为权限范围的强制和具体行为的强制,其表现在于“不得”“禁止”或“无效”。权限范围中的强制,当事人可以对此协议排除,故而即使出现违反条例的情况,也并不能代表总体无效,需要针对于具体的行为加以分析。违反规范的问题一旦存在,则民法的强制效果也会更加突出,不管是法律效益还是社会,均会产生一定影响。人们生活中法律制度的影响价值比较突出,需要基于私法中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发挥其预见性、防范性价值,为居民社会生活质量的提升奠定良好基础。大量强制规范的提出,会对整体法律管理效果产生不良影响,故而需要全面提升其重视程度,将自治与强制管理相互融合。

  国家管制下的条款与自治方式相互融合,能够发挥自主管理的价值,更加遵循各项管理制度,以利益导向的方式进行整体性管理,达到社会整体性发展的目的。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经济法与民法需要发挥其辅助与影响价值,转变民法中“抽象人”与“理性人”的管理理念,以强制性的管理理念进行综合性管理,进而更加便于人们自觉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社会的整体性管理与全面发展奠定良好基础。但是实际管理工作中相关内容比较模糊,民法具有保守与改革的价值,对现代社会的发展创设良好条件。

  民法中包含着诸多强制性程度,即便在实体权益义务发展的过程中,也需要避免对自治所蕴含的不法交易的自由行为发生。基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来看,民法并不是绝对性排除各类强制性内容,而是将强制性管理与自主管理模式相互融合,具有自治性特点与包容性特点。民法与经济法均为有效的法制管理内容,具有价值趋向相同与管理总体目标相同的特点。在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更需要基于法律的内容进行分析,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提升,从宏观层面、微观层面加以总结,切实发挥不同法律制度在社会经济管理期间应用的价值。

  3.2现代法律兼容自治与强制,发挥法律管理的价值

  现代法律制度具有自治性与强制性的特征,但是不能以强制的方式进行总体性管理,需要基于法律内容与社会发展现状加以分析,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民法发展期间法律制度的构建需要基于社会形态进行探究,发挥法律制度的相互辅助价值。

  以经济法核心内容——宏观调控法为例,能够明确经济建设期间宏观调控的重要价值,在宏观调控期间借助各种方式快速达到整体建设的目标。在相关法律制度配合的基础上,对经济计划、产业政策等指导对策进行自主选择,故而在经济活动中也具有一定的自主决策权力。经济法建设过程中还需要接受其他法律制度的约束与管理,比如刑事制裁、民事责任等。自治与强制条款并非区别部门法的充分依据,通常为常见的影响因素之一,故而需要明确部门是否满足实际的管理要素,对法律部门中的各項职责与内容进行分析,保持其整体性作用价值。现实生活中影响因素较多,需要基于社会发展现状加以分析,为现代经济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混合经济时代的民法与经济法的作用价值越发突出,需要在明确其发展现状、应用价值的基础上,发挥法律管理的价值,彰显出其正义性、公平性特点,展现出法律对国家发展所带来的重要影响,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提升。混合经济时代下需要对民法与经济法从宏观层面、微观层面加以总结,切实发挥不同法律制度在社会经济管理期间应用的价值,为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避免各类不良问题发生。

  参考文献:

  [1]郭锐.抽象理论与现实关怀——以法人概念研讨和中国经济转型为例[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5):98-112.

  [2]丁亮.劳动债权受偿优先性的经济法解读——从经济法之分配正义观谈起[J].学术交流,2015(10):143-148.

  [3]丁国民.民法现代化抑或经济法的兴起——民法与经济法分野之争[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3(5):63-69,84.

  [4]邱本.重思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写在中国民法典制定之际[J].社会科学战线,2012(4):19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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