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上前配偶受益人地位确认规则评述(2)

时间:2020-09-02 17:59:53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保险法上前配偶受益人地位确认规则评述


  
  (二)仅可解释财产分割协议以探求被人意图规则
  适用此种规则的法院认为,即使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明确提及前配偶的期待利益即领受保险金的期待权,或者即使前配偶未在财产分割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受益权,也可以通过解释财产分割协议中的用语以探求被保险人的意图,如果被保险人本就有意撤销前配偶的受益权,那么此种意图产生撤销前配偶受益权的效力。然而,这些法院同时坚持认为,仅可通过查明财产分割协议中的用语以探求被保险人的意图,任何其他相关事实都不在考虑范围之内,例如被保险人曾将变更受益人的意图告知他的。这种规则有别于不可反驳推定规则,因为根据后者,受益人在财产分割协议中仅限于以明确表示的方式才能放弃他们的期待利益,仅放弃所有“财产权利”的明确表示不产生放弃“期待利益”之效果。
  然而,随着保险法规上和学术研究中关于人寿保险所有权和期待利益的区分日益明晰,这种“文本解释”——囿于财产分割协议——观点似乎应当寿终正寝、消失殆尽了。出乎意料,一些法院仍然在遵循这种解释规则。这些法院认为,财产分割协议中的通常用语——放弃所有财产权利——所表示的意思可以被解释成被保险人终止前配偶受益权的意图。当财产分割协议中存在如下通常用语之一时,法院即可判决终止前配偶的受益人地位:(1)放弃所有继承丈夫财产的权利;(2)每一方配偶均放弃自此——离婚——分割给另一方配偶的财产上的所有权益;(3)人寿保险归被保险人所有,且双方都放弃所有得向对方主张的财产权利;(4)放弃在另一方配偶任何财产上的任何可分配利益或任何其他类型或性质的利益。与此类似的通常用语比比皆是。由此推论,尽管财产分割协议未明确提及人寿保险单及其上的受益权,但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权益放弃的宽泛合意足以涵括被保险人撤销前配偶期待利益的意图。如果财产分割协议可以被合理地解释为包含有撤销受益权的意图,那么这种意图即可成为事实。
  这种规则的有效性是值得商榷的。区别于保单上可执行的财产权利,受益权仅仅是一种期待利益。放弃所有财产权利的合意因此并不包括放弃期待利益的意图。这些判决可以解释为法院追求公平的结果,相较于根据不可反驳推定所作出的判决,公平判决更加符合死者——被保险人的意图。尽管该种规则存有缺陷,然而毋庸置疑,相较于遵循不可反驳规则所导致的后果,适用这种规则所达致的结果更加正确。通过分析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探求被保险人的真意,“是向着正确方向迈出的一大步”。
  
  (三)所有相关事实以探求被保险人意图规则
  有些州的法院在赋予死者——被保险人的可能意图以效力时,不拘泥于分析财产分割协议和保单上的受益人指定条款,而是通盘调查所有相关事实。也就是说,法院有权调查所有相关事实以探求被保险人的意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前配偶双方之间存有敌意、前配偶直到被保险人死后才意识到保单的存在等都是应当考虑的事实,而且法院的判决应当以所有可能表明谁才是受益人的相关证据为依据。
  例如,在LifeInsurance C0,ofNorthAmerica v,Cassidy一案中,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首先承认人寿保险上共同财产利益和期待利益之间存在区别,因而不能仅依据财产分割协议的通常用语终止前配偶的受益人地位,即使前妻已经在财产分割协议中放弃所有针对被保险人的现在的.和未来的权利主张。法院还查明,被保险人生前已经向其发出指令,要求其会计将其前妻从其持有的所有保单的受益人名单中移除,不巧的是涉讼保单并不在其会计的文件夹中,因此涉讼保单的存在直到被保险人死后才引起其会计的注意。法院认为,尽管被保险人的前妻仍然是保单的指定受益人且财产分割协议似乎未提及受益权,上述事实加上财产分割协议足以撤销前配偶的期待利益。
  然而,有的法院则认为,这一规则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财产分割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中必须有表明分割人寿保险保单意图的内容,否则法院不能采信其他相关事实作为判案依据;同时有的法院还希望立法者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前配偶受益权确认规则以避免出现不公平的结果。不同法院之间关于此规则适用的条件存在争议,该规则的适用结果由此处于变动之中,混乱也因此而产生。
  
  (四)制定法律,定纷止争——不可反驳撤销规则
  为了终止围绕前配偶受益权问题产生的混乱局面,有些州已经通过制定法规定离婚对保单所有人和受益人权利的影响,例如明确规定:离婚撤销前配偶领受人寿保险金的权利。立法者希望通过制定法要求前配偶双方在离婚判决中明确与期待权益相关的所有问题。例如,密歇根州已经通过制定法作出此种规定:“每一份离婚判决应当明确妻子在任何人寿保险或保单上的所有权益……如果离婚判决没有明确妻子在人寿保险保单、养老金或年金上得享何种权利,那么保险金应当支付给丈夫的遗产,或其指定的其他受益人,如果丈夫作出此种指定的话。”据此,除非离婚判决有相反之规定,离婚终止前配偶的受益权。Prudential Insur-ance co.V.Irvine一案是适用该制定法的典型案例。该案中,尽管有证据表明被保险人在有人见证的情况下将保单交付前妻并宣称愿意让前妻拥有保单,密歇根州高等法院仍拒绝承认前妻在死亡给付上享有任何利益。密歇根州法院判决保险金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最终归被保险人新的妻子所有,因为离婚判决中未提及涉讼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希望前妻于离婚后仍然享有受益权其必须再次指定他的前妻为受益人。表明被保险人真意的证据以及前妻仍然是原指定受益人等事实法院皆不予考虑。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本就一直完全有能力完成重新指定他的前妻为受益人的程序,若未完成,法院就无需对保险金进行衡平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