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上前配偶受益人地位确认规则评述(3)

时间:2020-09-02 17:59:53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保险法上前配偶受益人地位确认规则评述


  纽约州关于这一问题的制定法规定适用范围则更加狭窄,仅当前配偶为不可变更受益人且有通奸行为时,不可变更受益人转变为可变更受益人。而且此种规定只能依被人的才能适用。然而,此种制定法目前或许仅具价值,因为纽约州的其他制定法已经授权法院可以更加广泛地处理人寿保险保单上之相关利益。此外,有些法院已经表示希望他们的立法者制定和密歇根州制定法相似的,以减少由于允许前配偶领受保险金而产生的不公平。
  密歇根州制定法所确定的规则可以称为一种不可反驳撤销规则,本旨在定纷止争和尊重大多数被保险人的意图,然而其适用结果可能适得其反。Irvine案的判决结果表明,密歇根州制定法关于终止前配偶受益人地位的规定可能过犹不及。尽管这种不可反驳撤销规则和不可反驳推定规则针锋相对,然而两者适用的结果皆可能导致被保险人的意图一文不值。
  
  二、评价及借鉴
  
  (一)另一种选择——可反驳撤销规则
  通过分析各种规则的优劣,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更优的规则,即对密歇根州制定法稍作修改,从而将不可反驳撤销规则变更为可反驳撤销规则,也就是说离婚终止前配偶的受益人地位,保险金因此应当支付给其他受益人,或者如果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时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然而可以通过法院可接受的相反证据予以反驳,进而证明前配偶有权领受保险金。
  我们将发现可反驳撤销规则和可反驳推定规则竟似一枚硬币的两面,或许都将赋予被保险人的意图以法律效力,也都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不公平的判决结果,因而在大多数案件中都可以达致最优结果。只不过可反驳撤销规则是解决问题的立法进路,而可反驳推定规则是审理案件的司法进路。
  
  (二)被保险人的意图应当得到尊重
  尽管不可反驳推定规则目前占主导地位,但是它也必然是大多数不公平结果的始作俑者。美国各州法院一直徘徊在探求被保险人意图的道路上,甚至踌躇不前,因而难以决定适用何种确认规则。离婚和财产分割将导致身份和责任的变化,更有甚者,离婚双方当事人交相生恶。离婚后大多数被保险人将不再希望他的前配偶仍作为以其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单受益人,他们仅希望为自己所爱的人提供生活保障。
  我国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可以借鉴美国保险法上的做法,应尽可能地探求被保险人的真意。以下事实值得关注:(1)离婚至死亡的时间跨度、此期间死者的身体状况以及死亡的方式都可以提供有价值的证据以解释被保险人为什么没有变更受益人,离婚后不久即突然死亡而且患有疾病表明,被保险人可能一直因其不可控制之原因无法作出所需的变更;(2)离婚后生活的进一步变化,例如再婚或子女出生,表明被保险人不可能希望他的前配偶从保险金中受益;(3)离婚导致的敌意、憎恶、仇恨是应当考虑的因素;(4)被保险人作出的任何表明意图的书面表示;(5)采取行动撤销前配偶受益权,但是没有“实质性完成”所规定的程序,也是应当考虑的相关事实。
  此外,其他的相关证据将支持被保险人希望前配偶领受保险金:(1)如果被保险人仅仅变更了某些保单上的受益人,那么表明他可能没有意愿变更其他保单上的受益人;(2)被保险人可以公开地再次确定前配偶作为受益人,或者通过投保新保单并指定前配偶为受益人,或者通过言语或其他行为表明这种意图;(3)前配偶双方之问的持续关心关爱关系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4)将保单交付给前配偶可以表明被保险人的意图——希望期待利益不受影响;(5)经过相当长一段时期没有变更受益人,尤其是当有证据表明被保险人知道此种保单的存在,也可以表明被保险人无意变更。
  综上所述,法院的目标一直应当是在合理地探求死者意图的基础上分配死者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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