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治理影响的研究评述
(二)机构投资者与独立董事
吴晓晖和姜彦福(2006)考察了机构投资者对独立董事治理效率的实际影响。研究发现,引入机构投资者后独立董事治理效率有显著的提升,而且在机构投资者长期持股的样本中,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后一期独立董事比例显著正相关,从而证实了机构投资者在促进独立董事制度建设上的积极作用,说明机构投资者有通过独立董事介入公司治理的可能性。
(三)机构投资者与盈余管理
高雷和张杰(2008)研究了机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发现机构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上市公司的治理,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与盈余管理程度呈负相关关系,说明机构投资者能有效地抑制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黄谦(2009)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和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之间存在倒U型的关系。即当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高时抑制盈余管理,机构持股比例低时加剧盈余管理,而且得出是以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6%为拐点,说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越高越有利于上市公司治理。程书强(2006)认为盈余管理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负相关,这表明中国的机构投资者已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并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
(四)机构投资者与资本支出决策
范海峰和胡玉明等(2009)认为由于存在大股东占款问题,我国上市公司的资本支出受到很大限制。而机构投资者作为外部股东可以有效监管管理层和控股股东提高上市公司的资本支出,有助于上市公司长期发展。研究发现,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资本支出显著负相关,但机构投资者整体持股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与公司资本支出正相关,说明我国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管理层和控股股东的代理问题。Cristina(2009J发现拥有长期机构投资者的上市公司比拥有分散股东的公司资本耗费更低,而且长期投资者持股比例越高公司的资本耗费越少。证实了机构能减少公司的过度投资并且能够增加企业价值。
(五)机构投资者与关联方关系
王琨和肖星(2005)检验了机构投资者持股能否有效降低我国上市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程度。结果表明: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中存在机构投资者的,其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显著少于其它公司;而且随着前十大股东中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增加,关联方往来造成的上市公司资产、负债公司治理均减少。其中,资产减少程度高于负债的减少。说明机构投资者已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对公司经营动作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六)机构投资者与控股股东
宋玉(2009)研究了企业性质(最终控制人类型)、两权分离程度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两权分离度越小时,机构投资者(主要是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比例越高,而且两权分离度指标对机构投资者持股决策的影响在最终控制人为非国有性质的企业中表现得更为明显。
(七)机构投资者与股利政策
翁洪波和吴世农(2007)针对我国资本市场出现的恶意派现现象,检验了机构投资者能否发挥治理和监督作用。结果表明:虽然机构投资者不能影响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但是机构投资者发挥了一定的监督和治理职能,防止恶意派现,而且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越高,上市公司发生恶意派现的可能性越小。胡旭阳和吴秋瑾(2004)基金持股与公司现金股利水平之间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该文把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作为选择投资组合的重要依据。
(八)机构投资者与管理层薪酬
李善民和王彩萍(2007)对机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层年度薪酬总额水平关系,以及机构投资者与薪酬绩效敏感性关系两个方面进行了实证检验。虽然结果不显著,但机构投资者可以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并在对上市公司薪酬水平产生一定影响。
(九)机构投资者与资本结构
Firth(1995J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与资产负债率是一个正向的关系,机构投资者倾向于提高公司的杠杆比例。罗栋梁(2007)验证了Firth(1995)的结果,发现我国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和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呈正相关。但是Grier和Zychowicz(1994)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与负债水平是一个负向的关系。他们认为,由于机构投资者通过公司治理对公司进行积极的监督,可以代替负债的监督和信号功能。Zwiebel和Jefrey(1996)认为负债是潜在的惩戒者,保持着对管理者持续稳定的事后监督。
五、研究评述
也有许多学者对机构投资者是否能够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持有怀疑态度。Sunil(1996)研究发现,养老基金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效果并不明显。Karpof和Malatestaetal(1996)研究了股东提案与公司市值的相关性,结论是股东提案与公司市值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Niclas(2005)认为机构投资者过度相信第三方信息提供者,只依靠有限的信息就作出行动,并没有发出“voice”即股东积极主义,没有提高公司的管理。Koh(2007)发现长期投资的机构可以有效抑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而短期投资机构则只有在盈余管理程度达到他们所能忍受的极限时才会发挥作用。张翼和马光(2005)、唐清泉等(2005)、吴超鹏等(2006)以及沈艺峰等(2006)则表明机构投资者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不仅没有发挥正向积极的作用,甚至会与控股股东合谋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