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电车难题:析反思生命的价值和意义

时间:2022-11-27 02:16:38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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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电车难题:析反思生命的价值和意义

  论文摘要:本文提出在我们做选择时,我们总是要去权衡选择的利益与损害,而且我们只有站在社会整体的角度来判断我们的选择利弊性,我们方能够达到作为一个社会人,为一个社会的进展而做出付出。生命的价值与意义,被社会以冠以,被社会以认定。

论文关键词:社会共同体 功利主义 人性 道德


在社会的发展历程中,从原始状态到如今社会共同体的产生过程中,一切进展的元素和举动无不是为了保护整个人类物种的延续。几万年前,没有人类的出现时,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拥有的只是力量上的区别和约束,也许气候原因,也许社会的规律,地球的生物状态发生了一次转换,物种的消失,新物种的产生。如今的生物状态中,是人类掌控了整个地球发展,而我们所制定的一切法制规范,伦理道德,无不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人类社会的发展,抑或是人的生存。生命是蛋白体的存在形式,这个存在形式的基本因素在于和它周围外部自然界不断地新陈代谢,而且这种新陈代谢一旦停止,生命就随之停止,结果便是蛋白质的分解。通过恩格斯的生命定义中,生命的概念是如此没有人性化抑或是伦理道德上的意味。而生命的价值的产生只是由于我们所处的社会所赋予的。对于生命的价值与意义的反思,不该是一个个体的角度来度量,它所站立的角度是你所处的社会状态。我们所赋予生命的价值和意义是整个社会公约所赋予的,你被他人无故谋杀,杀人者需要负应有的责,是法律所规范的,是伦理所倡导的。而法律与伦理的产生,或说是它的规范作用,也都是人们对于这个社会的认可程度,也就是人们对于社会公约的遵守,对于公意的遵从。
在电车司机的选择中,原有的轨道上五个人的生命价值与另一条轨道上一个人的生命,我们该如何定义其价值的区别。我们可以提出几个这样的假设:
1.假如这六个人都是修轨道的普通工人,家庭情况一样,为社会做出的贡献一样,但是我们若选择杀死五个人,社会上会有五个家庭因此而破灭,若我们选择杀死一个人,所造成的是一个家庭的伤痛,从人性,社会伦理道德的意义上我们会选哪个相信是一目了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在合法利益面临不牺牲另外一种利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时,牺牲较小利益以保全较大利益的情形叫做紧急避险。在整个社会的角度上来考虑,伤害一个人的利益会大大小于伤害同等五个人的。在当时情况下,司机若选择伤害一个人也是合法的。在功利主义者看来,我们所追求的是社会的利益最大化。在边沁的功利主义论中,是围绕“苦”与“乐”的分析展开的。所谓“乐”,就是幸福(功利)。凡是能减轻痛苦、增加快乐者,在道德上就是善的,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从这种道德原则出发,边沁主张立法应以增进人类的幸福快乐为目的,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在社会利益的规范中,我们该从何选择会有一个明确的答案。
2.假如在原有轨道上的五个人是五个十恶不赦的罪犯,杀人犯,纵火犯等几位犯有死刑的罪犯,另外一条轨道上是我们的国家元首,在此种情况之下,我们该如何抉择元首先生的生命价值与五个罪犯的生命价值。相信大部分的人会选择牺牲五个人的生命,为什么呢?在判断生命的价值和意义上时,我不得不强调的是我们所站在的是一个社会整体性的角度上。生命的价值不单单是少数人对多数人上的区别,除此之外,还有其个人存在对集体存在的利益性,若你选择牺牲元首先生,也许在此案件中,你牺牲的是一个人的生命换回来的是五个人的生命,但是之后造成的是一系列的社会动乱,所造成的社会伤害远远大于你保存下来的五个罪犯的利益。在此种“苦”大于“乐”的情形中,我们也许心中早有一个答案。不过也许值得我们反思的是,在法制上,我们该如何评价二者的社会利益区别性?是不是属于紧急避险呢?在我们的民主观念中,我们提倡人人平等,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可以规定有各种特权,但是它却决不能指名把特权赋予某一个人。我们该如何做选择?
3.假设电车开始驶得轨道上只有一个人,这个人是我们的国家元首,在另外一条轨道上是五个普通的电车工人,此时我们又该如何抉择?我们是该从我们的国家元首身上碾过,还是转动方向盘向我们的五个普通电车工人?假设2和假设3有个共同之处,就是我们在判断少数人与多数人的生命价值,重要领导与普通民众的生命价值时,我们该如何选择。若我们套用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相信大部分人会选择让我们的元首活下来,因为他所带来的社会价值性相对五个公民的价值性来说会大些,这里面所涉及到的生命价值已经不是公民个体而论,它所牵连得更是一种社会连带意义上的价值,作为一个社会整体,我们该如何权衡两种价值,若大部分人的意思表示代表公意的话,我们是不是该遵循公意?为了不使社会公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它就默契地包含着这样一种规定——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得其他规定具有力量——即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在假设2和假设3的选择中,若大部分选择保存元首的生命,我们是不是该遵从公意,我们是不是该迫使那小部分人归顺大家的意思表示,抑或是置之不理。这会是我们所说的“多数人的暴政”吗?我们是不是太不考虑少部分人的利益?太不考虑死者家庭的利益?也许这部分死者还会被冠以民族英雄的称号,当我们面对抉择时,我们是该从何利益角度出发,该遵从何种社会规则?我们现在回到我们最初的起点来看看,我们所探讨的生命的价值与意义是被我们如今所生活的社会所冠以的,也许我们现在看看我们的社会形成过程,这才是我们为什么说生命的价值和意义是被社会状态所附加的。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详细地探讨了一个社会体系的形成。在文中,归根结底,我们社会的形成是从一个社会公约开始,而这个社会公约的产生是从众意到公意的一种进化,社会公约的形成是公意的结果。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指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句话的几个关键词为:个人,共同体,公意。在公意的指导下,我们个人所持的观点利益是共同体的观点利益,共同体的观点利益代表着我们个人的利益。只有在这种状态下,我们的社会公约才有其约束力,而我们的社会才有形成的基础。我们在探讨这个观点时,我们不禁应该要问下我们的这个共同体是如何形成的?简单地说,这个共同体是在大部分人有着共同的利益追求,或者是大家有着共同的认识,只有在这个共同体中,我们个人的利益才能够得到保护,也正是这种意识,让个体形成了共同体。共同体的形成必须取决于所有人或说是大部分人的意思表示,少数人要么被归训,要么别去触犯公意。公意的形成是法律的形成的基础。我们现在回到我们刚刚探讨地假设2和假设3中来,如今时代,在此两种情况中,社会人民的大部分选择会选择留下元首的生命,因为这样才是对社会利益最大化以及社会延续的一个保障。其合法性的探讨也许也该从其社会影响而谈。抑或我们问一个行为是违法行为但它一定是一个不合理不合情的行为吗?显然答案是否定的。在考虑其选择的正确与否时,我们也许该相对性的看,在被大众所认可以及符合社会利益发展时,其选择作为一个大集体来说,它是正确的;但若是我们缩小考虑范围,将期限定为几个小家庭时,也许答案又不一样,但是处于社会中的我们,作为一个社会人,我们更多地是考虑整体的利益和整体的发展。
4.若在原来的轨道上是五个普通的电车工人,在另外一条的轨道上是与电车工人地位差不多的自己的某一位亲人,若从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来说,我们该选的是转动方向盘,若我们从自己对家庭的责任感考虑时,我们也许会选择继续前行,选择的对与错也是相对性的,你做每一个选择时,总会受到对与错的煎熬,无疑是给自己一个“苦”与“乐”的对比,在你做这个决定时,你能够给自己一个利益最大化的结果。而这是对自己内心的审问,当这个事件被放在社会的角度上时,我们应该判定的是社会的利益会大于个人的利益。这也是法律所该判定,社会所该选择的。
在我们探讨生命的价值与意义时,我们在整个社会的发展长河中,永远都应该是以社会的利益为重,因为这是社会存续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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