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假冒协议》边境措施影响分析

时间:2017-11-15 我要投稿
  论文摘要:

因不满足TRIPS知识产权执法规定,发达国家签订了旨在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的ACTA。其中关于边境措施的规定相比TRIPS做出了显著改变,突出体现了保护权利持有人利益的目的。而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必然会对贸易自由化产生影响。中国作为对外贸易大国不论ACTA是否生效或是否加入ACTA,都必然会受到其影响。



  论文关键词:TRIPS;ACTA;贸易自由;中国

边境措施是各国海关普遍适用的一种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它可以及时阻止侵权商品从货物进出口环节进入一国流通领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极为有效的救济方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公约》(TRIPS)虽然规定了各成员普遍采用边境措施手段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但是其规则比较原则性。这样的多边规则已不能满足发达国家通过边境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因此,在《反假冒协议》(ACTA)中,对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做出了比TRIPS更详尽的规定,突出了边境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功能。那么,这些规定相比于TRIPS怎样强化了对权利持有人的保护?新规定会产生哪些影响?中国会遭遇哪些影响,又该如何应对?

  1 ACTA边境措施对权利持有人保护的强化

1.1 边境措施适用范围的扩大
首先,在强制适用的知识产权种类方面,ACTA比TRIPS增加了对著作邻接权、标志权、品外观设计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适用。
其次,在两者都适用的商标权和版权方面,TRIPS只针对假冒商标和盗版行为,而ACTA则针对所有侵犯这两种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此基础上,ACTA将判断货物是否为侵权的依据从进口国扩大到程序实施国的法律。程序实施国与进口国不同的部分主要是过境中的货物。过境中的货物指的是在海关过境中或者在转运过程中的货物。此时货物虽然在该海关领土内经过或者转运,但并不意味着在该海关领土内流通,因此通常不认为过境国为其进口国,如果海关依据海关所在国的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过境货物采取措施,就是依据程序实施国而不是进口国法律。
最后,ACTA将边境措施从TRIPS的进口扩大到进出口。通常情况下,因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利用海关措施来制止侵权产品的出口“可能是有困难”的。而要求一国海关了解一知识产权在其他国家的获权情况无疑会给该国海关的执法增加的负担。ACTA则突破了TRIPS的顾虑,强制要求各缔约国对出口也实施海关措施,这是对知识产权执法水平要求的一大提高。

1.2 可享受边境措施豁免的货物范围的缩小
ACTA将小件托运物品和行李的边境措施从进口扩大到进出口。而对于小件托运物品,ACTA再次强调了“应当将小件托运中的商业属性之货物包含入本节之适用”。而至于小件托运物品中的非商业属性之货物,ACTA不置一词。

1.3 海关依职权执法的要求的提高
ACTA赋予了海关自行采取行动的权力。TRIPS不强制要求成员方提供海关依职权行动的权力。而ACTA则要求对于进出口货物海关应当有权依职权采取行动,对于过境中或者其他情况下的海关控制下的嫌疑货物,海关可以有权依职权采取行动。同时,ACTA还增加了非强制性的权利持有人主动提供信息的权利。这也是便利权利持有人的手段之一。

1.4 权利持有人程序的完善
首先,ACTA要求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更合理。ACTA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该商品的足够详细的说明”,只要求提供“可以合理期待为其所知范围内的、充足的信息”。同时,ACTA对“信息的要求不得无理阻止援用程序”。这两项要求都使权利持有人获得申请更容易。
其次,ACTA扩大了权利持有人可申请的货物的范围。根据ACTA第17条(2),若一缔约国采纳或者维持过境中或者其他情况下的海关控制下的嫌疑货物的程序,则缔约方可以赋予权利持有人申请中止放行或扣押海关辖区包括多种中和海关领土内任意地点内的所有嫌疑货物的权利。这一突破虽不是强制的,但是体现了ACTA严格的执法特征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向。

1.5 更有利于权利持有人的担保制度
在申请人提交担保的形式方面,ACTA新增保函(bond)的担保形式,是ACTA对权利持有人的要求的进一步放松。同时,ACTA也规定了更严格的被告交保获释条件。TRIPS第53条为工业设计等的货物规定了详细的交保获释的条件,使其在符合一定程序的情况下,存在交保获释的可能。但是,ACTA几乎完全否定了交保获释的可能——“除例外情况或依据司法裁决”才允许交保获释。这是对权利持有人的又一次倾斜。

1.6 对权利持有人更有利的救济方式
首先,ACTA中侵权货物应以销毁为主要处置方式,改变了TRIPS对于侵权商品销毁或者排除出商业渠道并行的处置方式。销毁使得侵权货物彻底从物质形态上消灭,比排除出商业渠道的对权利持有人的救济更彻底。其次,ACTA对于假冒商标货物的处理更严格。TRIPS第59条只是要求侵权商品不得“按照原封不动的状态重新出口,或者以不同的海关程序处理该商品”。而ACTA第20条要求“除例外情形外,简单地去除非法加贴的商标不足以允许放行该货物进入商业渠道”。“去除非法加贴的商标”相比于“原封不动”的是一个更实质的改变,可见ACTA对放行假冒商标商品进入商业渠道的要求更高了。最后,ACTA增加了在裁决货物侵权后,主管机关可以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这是对侵权的更严厉打击,对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的更好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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