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GATS中国民待遇原则与市场准入的关系

时间:2021-12-16 14:33:51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谈GATS中国民待遇原则与市场准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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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GATS中国民待遇原则与市场准入的关系

  论文关键词:

  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服务贸易总协定

  论文摘要:

  国民待遇原则在整个WTO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则,而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市场准入也是一项重要的规定。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且两者的边界也存在难以界定的问题,因此研究和厘清两者的关系就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GATS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在整个WTO体系中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一个补充原则,是指一个缔约方对来自任何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在法律、法规和管理等方面给予的待遇不低于该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享有的待遇。GATS中所讲的服务和服务提供,属于一种实质意义上的国际投资,只不过它是以服务提供的方式来进行,GATS的目的就是为了把以服务为内容的国际投资纳入到国际贸易体制中来从而获得更大的保护。

  国民待遇的义务并不要求外国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同本国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在形式上要相同对待。就算在形式上不同,但只要在实质上是相同的,也看作是满足国民待遇义务的。同时,尽管形式上相同,外国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的竞争条件处于不利的场合,也不能看作履行国民待遇的义务。

  二、GATS中的市场准入

  GATS第十六条对“市场准入”亦即“开业权”作了规范。作为一项特定的义务,它只适用于各成员方按发展中国家提出的“肯定列表法”列入其承诺表中的服务部门、分部门及业务,而且各成员方只要按已列入承诺表的“商定的”条件给予其他成员方以进入权即可。然而,该条第2款即规定,在已做出市场准入承诺的服务部门中,成员方就不得在分地域(区)或整个领土的基础上实施或维持数量限制措施,包括对服务提供者的数量、服务交易或资产的总值;服务业务总数或服务产出总量、服务人员雇佣数量、服务经营方式、外国资本的参股持股比例或投资总值等加以限制,“除非承诺表已另有规定”。可见,市场准入范围与程度由各成员方的具体承诺表限定的。

  三、GATS中国民待遇原则与市场准入的关系

  GATS中国民待遇原则与市场准入,二者都是就承担特定义务而言的,但市场准入是讲外国服务投资的进入问题,而国民待遇是指外国服务投资进入以后所享受的待遇问题,也就是说,当一国允许外国服务投资或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市场后,其服务经营方面就须给予国民待遇。市场准入是适用国民待遇的前提条件,如果不能进入市场,自然谈不上待遇问题;而国民待遇是市场准入的保证,如进入市场后享受不到国民待遇,则这种进入就很难维持。

  (一)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的联系在于各成员国在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方面所承担的`义务都属特别承诺的义务,都只适用于特别部门,并都基于一定的条件。

  两者的区别在于,“市场准入”条款是进入市场的条件,而国民待遇原则是规定进入市场之后的地位问题。显而易见,“市场准入”是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前提条件,如果不能进入市场,自然就谈不到待遇问题,而国民待遇原则是“市场准入”的保证,如果进入市场之后享受不到国民待遇,那么这种进入就很难维持。

  (二)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条款的关系界定困难

  仔细研究GATS条文,我们会发现这个问题,GATS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是具体问题具体规定的,一国并没有义务就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义务做一致性承诺,这必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引发许多分歧和实施国民待遇的困难。

  从内容上看,GATS的市场准入条款似乎主要是为了制约妨碍市场准入的数量限制措施明确禁止了6种措施。在市场准入条款明确禁止的几种措施中,只有第5种措施——限制或要求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的法人实体或合营企业才可提供服务不属于数量限制措施。而国民待遇条款主要是针对各种歧视性措施的,即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对国内外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区别对待。

  (三)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特定义务性质的影响

  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对于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但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在GATS中被确定为各成员的特定义务而不是普遍义务。在现在的多边服务贸易规则从条约解释的角度来看,广义国民待遇说和“进入后待遇”说都有其道理。广义国民待遇说可能声称:由于GATS的目的在于消除服务贸易的障碍,宗旨在于推动服务贸易的自由化,GATS的国民待遇条款中关于“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应当理解成为包括进入前后的待遇。“进入后待遇说”可能认为,GATS的目的虽然在于推动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但GATS也开章明义地强调,GATS“希望建立一项包括服务贸易的各项原则和规则的多边贸易框架,以便在有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

  不管是市场进入前的国民待遇还是市场进入后的国民待遇,从GATS的条文以及以上分析中不难得出一点,就是GATS倡导的只是一种逐步自由化。至于如何实现自由化,权力始终掌握在各成员国手里。

  参考文献:

  [1]汪尧田,周汉民.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总论[M].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2.

  [2]夏申,储祥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大词典[M].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

  [3]杨泽伟.主权论—国际法上的主权问题及其发展趋势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4]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第三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5]陈安.国际经济法新论[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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