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网络虚拟社会道德构建的理论探讨

时间:2022-12-07 11:36:10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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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网络虚拟社会道德构建的理论探讨

   论文关健词:虚拟空间 网络伦理 道德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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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网络社会的基本特征是虚拟性,应拟的本质是数字化和符号化。因而,网络道德与实在道德相比较,具有自己的特征:自由性、开放性和多元性、非人性化。与此相适应,网络伦理问题也呈现出上述基本特.叙。网络应拟社会的基抽在于实在杜会。因而,网络道德的存在和建构不仅具有逻辉上的可能性,而且具有现实的必要性。网络过德的建构必须从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考虑,以期找到解决问题的合理思路。

    国际互联网作为一个数字化的空间,内容丰富,信息传播速度快捷、便利,日益拓展、渗透到人类实践活动的各个领域。现在,网络不仅仅是一种技术,且已构成了人类生存的一种方式,一种以信息为标志的文化方式。网络世界的特点,使得人们的个体行为和社会行为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从而使本来在现实社会中行之有效的道德原则和一系列道德规范失去了原有的约束力。如何构建网络道德生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在价值层面和具体操作层面引导、规范人们网上的行为,从而实现网络社会中社会秩序的和谐与个体行为的自觉,这是一个迫切而又现实的问题。

    一 网络虚拟社会与网络虚拟道德界说

    物理空间是我们大家都熟悉并生活在其中的实在空间,是传统的既有的道德基础。与此相对,作为虚拟的网络空间(cyberspace)日益成为人类交流信息、知识、情感的另一个生存的重要环境。与物理空间相比,网络空间具有如下特点:其一,从信息传播的方式上看,具有数码化和非物体化的特点;其二,从信息传播的范围和速度看,具有时空压缩化的特点;其三,从获得信息的模式看,具有互动化和全面化(文本、声影、影像等)的特点。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与传统的物理空间相比,网络空间具有非实在性即虚拟性的特点。虚拟的本质是数字化和符号化。在这里我们将网络社会界定为虚拟化的赛博空间(cyberepace)是一种“亚社会”,即所谓的“虚拟社会”。因此,网络道德即为虚拟社会化的赛博空间中的道德。具体来说,网络虚拟道德就是人们通过电子信息网络而进行社会交往时所应遵守的道德原则和准则。

    与传统现实社会道德相比,网络虚拟道德具有以下基本特征。自由性:自由性是网络的先天品格和精神气质之网络兴起的主要根源在于主体的需要,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现实的需要,二是超越的需要。从根本上说,是人类对自我个性人格的超越需要。开放性:相较于传统社会而言,由于网络世界中无中心,无边界,是开放的、平等的。多元性:网络的发展,必将引起人们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变革,州门的生活方式将日益多样化。特别是人们的多元化的社会需要,多层次利益,必将导致相应的社会道德规范的多元化、多样化、多层次化。非人性化:作为科学技术产物的网络,它的应用为人们的交往和沟通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丰富了感性个体的生命状态。同时,由于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是依靠网络技术为中介的,因此是一种非人性化的交往方式。这种虚拟与现实的矛盾,使得人们在网上和网下扮演双重角色,容易使人在现实中迷失方向,造成人格的分裂。对于网络虚拟道德的基本特征,学术界已经讨论得很具体,这里不再详论。

    二 网络虚拟社会的道德问题

    (一)非人性与道德冷漠

    与传统社会相比,网络虚拟世界将人转化为数字与符号,这种虚拟的本质使人的一切属性都呈现出数字化的特点,人与人之间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符号化的交往方式。这种交往方式失去了感性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温情脉脉,而是一种冰冷的数字、符号,从而将人的丑恶的本性暴露出来,导致道德冷漠现象发生。

    (二)开放融合与道德冲突

    网络虚拟社会是一个敞开的多元化世界,是一个人人平等的世界,在那里人们可以自由发表任何信息。网络的开放性使人们很容易上网交流,世界各地和各家各派的学说在网络上自由碰撞,使网络文化以几何级数的形式发展,因而网络中各种各样的道德观相并存,交互辉映。网络道德的多源性不可避免地导致道德冲突。道德冲突的后果,对于民族国家来说就是经济、文化上强势的国家对劣势国家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的渗透,从而造成网络时代的经济、文化霸权。因为网络信息的内容反映的是一定国家的文化传统,社会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对于个体来说,多元价值观念也容易使网络主体在伦理评价中的道德相对主义和道德虚无主义思想盛行。

    (三)自由意志与责任淡化

    网络虚拟社会是自由的社会,给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极大的自由度,人们摆脱了现实社会法律、规章制度的约束,进人到一个“反正投有人认识我”的陌生新天地,因此,“现实社会中的道德,法律规范在网络中没有用了”,“网上无法可依”等等成了人们网上行为的借口。人们仿佛觉得自己的精神世界彻底到了解放,获得了真正的“自由”。在这种超脱现实的情感和欲望的冲动下,人们遗忘了自己的社会角色、社会地位和社会责任,因此,人们的网上行为难免会出现与道德违背,甚至触犯法律的行为、关于这方面的实例近年来媒体披露,报道得非常多虚拟社会为人们提供了极大的自由度,远远超出了人们社会责任的范围、这是一个不争的现实,而由此引起的道德失范问题也愈来愈多,愈演愈烈。这种不良的状况不仅破坏网络秩序、而且会波及到社会的正常运转。
   三 网络虚拟社会道德构建的理论探讨

    (一)网络虚拟道德与现实道德的关系

    网络虚拟社会是对“网络社会”、“信息社会”的形而上的抽象与概括,是数字化空间与心理空间交汇互动所产生的“第三空间”。由于它的存在,物理世界与心理世界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它是物理世界和心理世界之间的一个中介。虚拟世界既不是实在的物质世界,也不是纯粹的意识或幻觉,所以也不是虚无或虚假。虚拟社会的基础在于现实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发展突破,两者是互相渗透、相互作用的。虚拟社会是对现实社会的延伸与补充,它绝不能,也绝不会取代现实社会。人的许多需要必然在物理空间中才能得到满足。同时,电脑网络社会里的大部分信息都来源于现实社会,虚拟社会是在真实的现实社会中建立起来的、是现实社会电子的意义上的延续。网络虚拟社会的生活是从现实社会中分化出来的。它是社会人通过因特网(作为网络人,网络主体之一的网络人)相互交往的过程,它必然以现实社会生活为背景。可见,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交融共存,互相补充,共同构成人类基本的生存环境。

    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联系和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因而建构在其基础上的网络虚拟道德与现实道德之间的联系性和差异性也具有了客观性。人的社会关系的形成和‘发展,是道德产生的客观前提和基础。网络虚拟道德的产生也是如此,网络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是其产生和发展的现实基础。因此,承认二者的联系性和差异性,是我们构建网络道德规范体系的切人点。但是,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关系从逻辑上是一个可能与现实的矛盾关系。可能性与现实性的辩证原理告诉我们:可能性只是一种潜在的现实性,现实性是已经实现了的可能性,二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转化。虚拟社会中存在的各种关系,包括道德关系,从本质上讲是对现实社会各种关系的一种折射。这种关系不是一种虚无或虚幻,而是一种存在。它与物理现实社会中的关系不同,是一种以数字和符号构成的存在。

    (二)网络虚拟道德建构的可能性与现实性

    我们对问题的思考正是从网络虚拟道德与现实道德的联系与差异人手来反思这种由于差异所引发的道德问题,寻找切实有效的解决问题的途径。与现实社会一样,网络社会秩序的整合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互动工程。这里既有网络本身的技术因素的防范,也有经济杠.杆的自我调节,还有社会因素的政策、法律法规的范导但是从网络社会自身来说,这些因素都具有先天或后天的失灵性。从技术手段来说,用技术来防范网络社会中出现的道德失范,虽然会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间题。对于任何一项技术,人们总能找到一种更先进的技术可以破解它;同时技术的应用可能有背于网络自身所倡扬的民主、平等、自由,兼容等理念,从而出现由于技术的介人导致的道德问题。所以说要真正的解决网络问题,或者说使网络更加美好,仅仅依靠技术的进步,还远远不够,还偏要动员更多的社会技术和文化智慧,“正如汤因比曾指出的,要对待力量所带来的邪恶结果,需要的不是智力行为,而是伦理行为。法律是一种反映性,而非预测性的社会调控手段和工具。面对网络发展速度之快,新间题层次不穷的现状,用法律来调节网络秩序,相对稳定、滞后的法律就会显得捉襟见肘。任何一个具体的部门法都有自己特定的属人、属事、属地的时空范围,而网络世界是一个超地域的无中心、无边界的全球一体化的空间。因此,用法律来调节和维护网络秩序从逻辑上讲并不是一个最佳选择。从逻辑上讲,市场经济有其自发的调节机制,它通过无形之手对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自发的调节。然而,目前网络市场经济的发育还不成熟,网络企业在求生存,求发展,可能出现一些难免的法律和道德失范行为。

    以上从网络技术本身、法律、市场机制人手,讨论了它们在维护网络秩序中存在的先天的缺陷,以此来凸显网络伦理存在的必要性。同时,应当指出的是,网络伦理之于网络发展的必要性,并不仅仅是因为技术、法律、经济手段的缺陷。这暗示我们,即使技术、法律和经济手段日益健全有效,网络伦理仍然拥有自己独特的作用范围与现实意义。“把网络看成是电脑之间的连接是不对的。相反,网络把使用电脑的人连接起来了。互联网的最大成功在不在于技术层面,而在于对人的影响。反过来说,要解决网络衍生的间题,人是关键。

    (三)网络盛拟社会道德建构的对策理论探索

    其一,在网络虚拟社会道德伦的理论层面,要正确认识科技理性与价值理性良性互动关系。

    从哲学层面上讲,以科学技术为效用特征的科技理性在人类历史上创造了巨大的物质文明,它具有建构世界的作用;而以伦理道德特征的价值理性对于现实也界有批判作用。人类社会就是在科技理性的建设性与价值理性的批判性的两极张力中摇摆前进的。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网络在促进人类社会前进的同进,也自觉不自觉地给人类添加了负值效应。然而,作为科学技术产物的网络是一个事实领域的东西,它在价值领域并不做“该不该”的判断。也就是说,网络技术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和力量,对它进行警的还是恶的使用,完全取决于人的伦理道德价值取向。今天,在科技理性取得话语霸权的情况下,人们把技术、工具价值推祟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由此导致了价值理性和人文道德精神的失落。科学技术的进步,在本质上是一种革命力量科技负作用的产生在于科学技术的滥用和误用,在于人类价值观念的偏颇。现代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依旧处在探索与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借助人类特有的伦理智慧和道德精神的指引,才能防止人们在研究与运用中的急功近利,把技术的“不确定性”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其二,在网络道德运行层面,要致力于网络时代新道德的生成机制。

    网络伦理规范的生成机制只能是立足于现实社会的传统道德,从中可以吸取一些体现网络时代气质的新的道德观念。因为从“虚拟伦理”本身来说,它实际上是一个虚拟命题,这并不意味着一种新的伦理道德的出现。但是,网络伦理概念的出现,意味着在传统社会中形成的道德及其运行机制在信息社会中的适用是有差异的,即网络道德是由于电子空间的出现而产生的要求,它与根植于物理空间的既有道德有所不同,但决不能片面强调网络道德与既有道德的差别而认为在电子空间中要形成一个与既有道德完全不同的道德体系,从而认为网络道德的建设要从头做起。实际上,传统道德是在人们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它的一般原理和基本的运行机制反映了人们社会活动的一般规律,对规范人们的行为是有效的。人的社会行为应该有统一性的,社会的发展也应该具有连续性,因此决不能在社会中形成分立的既有道德和网络道德。应该立足于发展既有道德,利用既有的道德的一般原则培养网络道德的生成、运行机制和网络道德规范体系,通过协调既有道德与网络道德之间的关系,使之整体发展成为信息社会更高水平的道德。另外,伦理道德具有社会历史性,网络道德不可能与传统道德彻底决裂,需要对传统道德资撅做合理扬弃,网络道德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与传统道德有历史的,内在的逻辑联系,体现着现代与传统的和谐统一。因此,在网络伦理建设中,人们应该吸收古今中外伦理思想资源中体现人类共同伦理道德精神和运行机制的优秀成果,成为网络道德可资借鉴的东西。关于这一方面的工作,西方社会已经做了非常有益的尝试,并且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例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的十条戒律(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为计算机伦理学制定的十条戒律的具体内容是:1)你不应当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2)你不应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3)你不应窥探别人的文件;4)你不应用计算机进行偷窃;5)你不应用计算机作伪证;6)你不应使用或拷贝你没有付钱的软件;7)你不应未经许可而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g)你不应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9)你应该考虑你所编的程序的社会后果;10)你应该以深思熟虑和慎重的方式来使用计算机),从内容上折射出的是传统社会的伦理精神:即伤害他人是不对的;影响他人工作是不对的;偷窃他人财物是不对的等等。再如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网络声明指出了六种不道德行为类型(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网络声明指出的六种网络不道德行为:1)有意地造成网络交通混乱或擅自闯人网络及其相连的系统;2)商业性地或欺骗性地利用大学计算机资源;3)偷窃资料、设备或智力成果;4)未经许可而接近他人的文件;5)在公共用户场合做出引起混乱或造成破坏的行动;6)伪造电子邮件信息),其实质上反映的是传统的不道德行为:即不做有损于社会和人类的行为;不要伤害他人;不要欺骗他人等等。

    其三,关注现实社会中人性的全面发展,是实现网络道德他律与自律、社会调控与个体自觉相统一的根本。

    如何实现网络道德规范的有效运行,实现网络道德他律与自律,社会调控与个体的努力自觉,这是网络道德规范运行的目标所在。笔者以为,网络伦理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人自身,心病还需心药治。道德问题归根到底是一种与人性有关的社会问题。因为伦理只能是社会的伦理,道德只能是人的道德。

    人性是人类作为一种特殊生命存在区别于其他生命存在的类本性。在一种类存在的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人类的人性即是其文化特性。因为只有人能够创造承诺和发展自身特有的文化,包括人类自身的文明化和人类生活世界的文明化。网络作为人的一种新的生存方式,一种文化方式,反映的是人类生活的文明化程度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信息社会发展的必然。它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技术和经济层面,而且体现茬文化层面。它不仅蕴涵着丰富的人文精神,而且为人们长期追求的一些价值理想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现实平台。自由、开放、共享、平等、民主、兼容等价值的提升,就是国际互联网对于人类文明的重大贡献,它们本身构成了互联网精神气质的核心部分。然而,人类进步过程中的文明的正值效应和负值效应总是相伴而生的,这也正是人之为人所固有的矛盾所在。

    作为科技产物的网络,从生产力的技术构成因素来看,它是人超越自然界必然的一种文化表征。换句话说,它是人类对自我个性人格的超越需要,因而它呈现出更多的自由性的特点与趋势。然而,由于网络社会的数字化、符号化的本质,当现实社会中人们感到苦悲与无助时,进人到网络世界,人们仿佛觉得自己的身心获得了极大的自由,随心所欲的发表言论。其实,这是一种对自由理念的误解。自由并不是一种随心所欲的释放,不是视而不见。真正的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超越,是人们对其参与制定的规则的努力自觉的遵守。

    因此,实现网络社会中社会调控与个体自觉、他律与自律的统一的一个最具有操作性的思路是:在现实社会的生活中,在制度安排上尽可能让更多的人参与制定各种社会规则,提供一个培育良好的规则意识和健全人格的社会环境,对于减低人们在网络虚拟社会中放纵自己,滥用自由的可能性确有帮助。当人们在现实社会中有更多的自由和自我发展的机会时,也就是当人们对自由即自律有恰当的理解并对人的自我发展及其条件有更深刻的认识时,人们就会对既定的网络道德规范达成共识并逐渐将其由外在规范内化为自己内心深处的道德准则,进而形成网络道德社会层面和个体行为的良性互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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