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内化与家庭教育

时间:2021-04-24 15:13:40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关于道德内化与家庭教育

  论文摘要:人类社会是一种以类主体为核心的道德存在。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人们必然要进行各种复杂的社会交互作用,这就需要人们遵循一定的道德规范。但是,规定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并不是天生自存的,而是在交互作用中,根据交往的需要,经过人们的协商和讨论,通过对个人价值和群体价值的多视角考虑,才创造和发展起来的。而且,道德规范和人们的价值观也必然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尽管这种发展和变化是比较缓慢的。在这个社会道德形成、发展和变迁的过程中,人类个体的道德也从家庭开始,经过不同社会群体活动的强化,通过个体经验的重新建构,发展成为一种支配个体心理活动和行为的道德价值原则,成为个体内化的行为驱动力。

关于道德内化与家庭教育

  论文关键词:家庭教育 道德内化 人类社会 道德规范 交互作用 道德存在 社会生活 人类行为

  显然,道德内化是个体道德发展问题的核心机制,从个体道德心理发展的意义上讲,道德最初是一种外在于个体的精神存在。广义地说,个体接受了这种外在的道德并将之变为自己的一部分时,就可以称之为道德内化。进一步讲,当把外部的道德规范内化为个体自我的良心时,就可以认为,个体的道德发展达到了一个相对成熟的阶段。这里所谓良心,是指“遵从社会的要求;在违反了这些要求之后的内疚感、忏悔和试图补偿;在没有社会化机构监管时仍遵从规则。”但是,随着人们研究的深入,对道德内化是怎样在家庭教育中形成的,怎样发展成为道德良知,有哪些因素影响家庭道德教育的实效性,研究道德发展的心理学家们作了大量研究,许多理论观点从各自的研究视角提出了非常丰富的理论观点和实证研究证据。在这里,我着重分析近几十年来,尤其是近十年来西方道德发展心理学家针对家庭教育展开的一系列研究。通过对这些理论观点的系统评述,从中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同时希望能够借此促进我国家庭教育的深入研究。

  一、道德是怎样内化的:家庭教育的理论追溯

  1.精神分析的家庭内化观

  在心理学领域中对道德内化的研究始于精神分析学派的弗洛伊德。他从其性本能理论出发,认为个体的道德发展是从4、5岁左右开始的,男孩子形成了恋母情结,女孩子形成了恋父情结。概括地说,男孩子把父亲视为与自己争夺母亲的爱的竞争对手,但因为害怕被父亲阉而产生了恐惧的焦虑,于是便以与父亲的认同为手段,采纳父亲的道德价值观,他们的超我或良心便通过对父亲的标准和父亲关于服从的要求进行内化或结合而得以发展起来。而女孩则把母亲视为与父亲争夺爱的竞争对手,但女孩不害怕阉,她希望通过模仿母亲,在情感上提供食物和安全依恋,从而获得父亲的爱。

  当然,这些乱luan伦的观点已经受到了人们的普遍质疑,实证研究也基本不支持这种精神分析的本能观点。但有些心理学家通过研究和观察,证明弗洛伊德的某些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例如,儿童在家庭中可能会受到某些挫折,这些挫折常常是由父母的控制引起的,有时可能是因为儿童感到身体不舒服或疾病引起的。这些挫折会使儿童对父母产生某种敌意,但因为害怕受到惩罚而不得不把这种敌意压抑下去。在家庭教育中,这种惩罚常常是以“爱的撤出”为标志的。例如,父母经常会说,“别哭了,再哭我就不喜欢你了。”儿童担心父母不再爱他或抛弃他,而模仿父母或采纳父母的纪律要求。这样,对父母的敌意就转向了内部,以认同、内疚、投射等形式表现出来,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内化的道德良心或超我。

  2.道德内化的社会学习理论

  由于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缺乏实证研究的依据,因而受到了崇尚唯科学主义的西方心理学家的强烈批评。20世纪30、40年代,随着行为主义心理学研究的深化,社会学习理论运用他们的观点对弗洛伊德的道德内化观进行了重新解释。其中,罗伯特·西尔斯的贡献最大。我们知道,在家庭生活中,几乎每个儿童都曾表现出一定的攻击行为,例如,哭闹、摔打东西,和其他小朋友打架等。和弗洛伊德一样,西尔斯也认为,攻击是一种内驱力,是由于儿童受到挫折引起的,受挫折越多,儿童的攻击性就越强。但是,西尔斯通过研究发现,可以通过学习,帮助儿童提高解决挫折问题的能力来减少攻击性。在一份对生活在波士顿地区的379个家庭的调研中,他们对大量的与儿童抚养和社会化有关的变量进行了评价,包括当儿童做出错误行为时母亲所使用的纪律手段,以及儿童的良心发展(包括内疚、忏悔和补偿)的指标。在这里良心是以某种方式可以操作的,包括对偏差行为的情绪反应以及诸如抵制诱惑和接受父母的角色(例如,对禁忌行为的自学)这类行为特征。西尔斯等人把纪律手段的特征描述为两大类:以爱为定向的(love-oriented),包括表扬、隔离、推理、爱的撤出,和以物质为定向的(material-oriented),包括实际的奖励、剥夺和体罚。结果发现,和使用以物质为定向手段的母亲相比,使用以爱为定向手段的母亲,她们的孩子具有更高的良心发展水平。这是因为,受到爱的撤销惩罚的儿童必须按照父母的要求行为,以便使自己重新获得母亲已经撤出的爱。同样的,和那些有相对比较冷漠的母亲或者虽然很温情但很少使用或从不使用爱的撤出的母亲相比,在那些其母亲相对比较温情而且使用爱的撤出的儿童身上,其良心发展更高。显然,这类儿童会通过复述其母亲的这些行为、标准和价值观而获得更多的次级强化,从而促进了道德发展。

  但是,西尔斯的观点由于大量使用精神分析的术语,在解释由次级强化引起的次级驱力的发展时,受到了其他学者的强烈批评。例如,同为社会学习理论家的班杜拉和沃尔特斯,在60年代提出了一种社会行为主义的思想。他们通过实证研究证明,即便没有做出匹配性反应因而不可能受到强化时,导致模仿的观察性学习也会发生。所以,他们认为,观察性学习是习得新反应的主要方式,而且它确实是学习的最核心、最重要的形式。例如,他们让年龄在5-11岁的男孩子观察一个榜样,这个榜样因为对道德判断的说明而受到强化(使用意图或后果作为对为什么某种行为应该受到谴责的解释),这些道德判断或多或少地要比这些男孩子的高级些。他们发现,这些男孩子最后都改变了他们的判断,要么沿着榜样的方向向前改变,要么向后改变。在班杜拉看来,良心或道德内化主要依赖于自我调节。尽管情境发生了变化,但人们的道德观念仍保持不变(就是说,他们把价值观内化了),因为他们能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判断,而这些判断是通过观察他人或直接教学而习得的。那些与内在标准相一致的行为受到积极的评价,而与这些标准不一致的行为则受到消极的评价。换句话说,父母对孩子的各种行为做出不同的反应,这些反应又被儿童所模仿。而且,儿童观察和采纳的自我评价标准是他们在看到别人自行采纳时的那些标准,并且因为致力于自我调节而受到他人的奖励。于是,有了这些不同体验的经历,儿童开始形成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儿童就是通过观察、榜样和模仿等社会学习而导致道德内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