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代文学”到“民国文学”

时间:2021-04-28 08:37:57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从“现代文学”到“民国文学”

  上个世纪的八九十年代,中国经历了一个从思想解放到文化反思的过程。而对中国现当代文学学科的反思,也曾经成为一个学术的焦点。‘重写文学史”、“文学的现代性”、“现代文学的转型”、“现当代文学的分期”等问题的讨论,使这种反思具有了更为明确的学术指向性和可操作性。但是,长时间以来,人们并没有对“中国现代文学”的称谓本身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也许,是因为这个命名已经成为文学史叙事的一个普遍的习惯了。成为了人们并不需要去讨论的常识;也许是因为这个命名已经进入了国家学科目录,成为了一种规范而具有了法定意义,是一个不用证伪,也不能证伪的学术前提。

  2001年9月我在现代文学的一个学术研讨会上提出,要用“中华民国文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学”的概念,对“中国现代文学”和“中国当代文学”进行重新命名。虽说这一观点在当时引起了学界同仁的注意,但并未得到大家的认同和呼应。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思想文化领域的变革,中国现代文学原有命名本身所包含的逻辑性矛盾日益突出地呈现出来,人们对于“中国现代文学”的称谓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产生了越来越多的怀疑。近几年,在对文学史写作问题的讨论中,人们亦开始回过头来重新关注和反思文学史命名这个基本问题,“中华民国文学”这一概念也日渐成为人们讨论的热门话题。应该说,对这一话题的热议,并非缘自于思想环境的变化所带来的学术观念的开放,而是人们在努力还原文学史的本来面目、还原历史的本质属性的过程中,所面对的诸多学术难题经过积累、沉淀之后自然形成的结果。这是一种建构更科学、更合学术逻辑、更容易指认的文学史体系的学术要求,也是学者们努力超越传统学术规范,实现学术自觉的体现。

  对中华民国成立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近半个世纪的中国文学的称谓,实质上也是一种文学史的命名问题,“‘命名’虽然也包含某种性质判断,但不是具体研究,只是为了通过对研究对象的内涵和外延的共同确认,而获得一种研究的共名。因此,命名也是中国现代文学研究的一个前提。在这样一种前提的确认下,中国现代文学史的命名就应该从意义的概念重新回到时闸概念上来。”

  “现代文学”:意义的单一性与判断的先验性

  迄今为止,从文字表述来看,几乎每一部中国现代文学史教材的“绪论”中对于“现代文学”这一概念所做的界定基本都是同样的:“现代文学”是指1917年至1949年间发生的文学。但是,这并不是对现代文学的本质属性的界定,因为几乎所有的文学史教材在作出这个简短的时间界定之后,马上进入到对于现代文学的性质界定上。认为现代文学不是一种历史性的时间存在,而是一种性质、一种意义、一种价值观。从一般文学史著作的阐释来看,所谓的“现代文学”都要具有“现代意义”,而现代意义包括文学内容与文学形式两个方面。

  第一,内容上必须表现思想启蒙、民族救亡和阶级解放的时代主题,同时,这也是“人的解放”的总主题在中国现代文学史中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主题呈现。不具备这样一种意义的文学不能算作是现代文学;

  第二,形式上必须是现代的新形式。“现代”不只是一个时间上的“代”的概念,而是关涉到文学形式的基本属性的概念。所谓“现代”亦即西方的现代文学形式,大多表现为对传统文化、传统文学既定形态的突破或者革新。文学本体——文学观念、文学类型、叙述方式、文体形式等都发生了本质的变化。

  在确定了现代文学的“现代意义”的内涵和外延之后,文学史写作的标准和价值观实质上就已经被确定了。而且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被确定的标准基本上是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的价值观:“现代文学”最初的命名是“新文学”,“新”是相对于“旧”而言的,二者是相克相生的关系,包含了典型的二元对立的文学史观和文学价值观。陈独秀关于“推倒”旧文学与“建设”新文学的“三大主义”宣言,周作人关于“非人的文学”与“人的文学”的界定,都是这种二元对立价值观的体现。五四新文化运动是中国人精神变革的思想启蒙运动,新文学的思想内容集中表达了这一时代的变革要求。而对于“新文学”和“现代文学”的界定,又体现出半个世纪以来人们注重意识形态革命的一贯性的评价尺度。

  中国现代文学史不是单纯的文学史和学术史,对于现代文学的评价也不仅仅是单纯的学术和艺术评价,而更多的表现为一种思想史和革命史的评价,尤其是面对衍生于那样一种阶级、民族极端化对立时代的“史”时,这种特征表现得就更为明显。虽然这是一种历史的选择,但是文学史家不是文学家,他应该具有超越历史的思想能力。不能仅用一种单一的价值尺度,或者说是用一种当时代的主流价值尺度来定位文学史。这种单一评价的结果,在某种程度上就表现出对那一时代的文学的丰富性、对于多数读者群的阅读权利和审美观的限定和轻视。

  一种具有现代意义的文学首先应该是多元的和宽容的文学。这是一种文学观,也是一种文学史观。文学史的判断和命名不可能也不应该只有惟一性,对研究对象可有多种理解和阐释,而个别性的理解往往是规范性理解确立的基础和前提。学科规范化的确立不应以思想个性的丧失为代价。所以,在这里我并不认同“当代文学不可以写史”的主张,至少在学理逻辑上当代文学是可以写史的。因为历史本身就是对即定事实的描述和记录,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它包括“史实”和“史识”两部分。无论是“史实”还是“史识”都兼具当下性、连续性和贯穿性。在具有卓越史识的研究者那里,即时评价很可能就是历史评价。

  “意义”的概念对于我们界定现代文学来说,无疑是最重要的坐标和尺度,但是这种界定和判断应该仅仅是对现代文学中的某些具体的思潮、倾向、作家意识和作品主题的个体的、个别的价值判断,而不能成为现代文学整体“入史”的标准。即使是从意义的概念出发,也不能只有一种标准,不能只有一类文学史,哪怕是“反”现代的文学也应该入史。只有这样,才能产生完整的文学史文本,而这也才是文学史发展的真实的和常态的面貌。具体说来,现代文学史的写作可以有各种视角甚至立场。从政治立场出发,可以有“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的文学”;从文化立场出发,可以有“思想启蒙的现代性的文学”;从阶级立场出发,可以有“无产阶级革命文学”;从民间立场出发,可以有“通俗文学”、“大众文学”;从审美立场出发,可以有“文体与艺术嬗变的文学”,也可以有避世的、远离社会政治甚至反主流意识形态的文学等等。文学史命名如果只从一个单一的“意义”的概念出发,或从某一主流的价值观念出发,则会使无比丰富的文学史单一化并由此导致文学史文本的片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