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行为能力质疑(5)

时间:2022-08-30 00:53:42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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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行为能力质疑



3.经营行为效力的判断标准。一般的判断是:具备经营能力的经营行为具有合法性,能够获得预期法律效果;不具备经营能力的经营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不能获得预期法律效果。实践中的经营能力通过经营范围和经营资质表现出来,超越经营范围一般就不具有经营能力,超出经营范围的经营活动当然不具有合法性。只是在一般业务中,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并不一定对于相对方不利,无需由国家法律一概予以否定。所以需要容许相对人依据自身的利益立场对于合同选择解除还是维持。有些商法上的非法行为,在民法上具有合法性。如果是一般性的非法行为,仅仅涉及交易双方利益,那么,违法者仅对相对方承担私法上的财产性责任,如果这种缺乏经营能力的行为威胁了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则通过强制性规定否定其效力,并进而产生行政法和刑法上的责任。




注释:
[1][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M].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
[2]米健.意思表示分析[J].法学研究,2004(4):30-38.
[3][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M].潘汉典,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18.
[4]谢怀栻.外国民商法精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82.
[5][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M].王晓晔,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6]蒋学跃.法人行为能力问题探讨[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4):143-147.
[7]何勤华.西方法学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57.
[8]范健.商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