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消费者的求偿权及消费者权益受损赔偿系统

时间:2022-06-12 12:23:35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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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消费者的求偿权及消费者权益受损赔偿系统

    论文关键词:消费者 求偿权 权益保护
    论文摘要:
我国目前经济高速发展、各种社会现象层出不穷,各种法律法规对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日益完善。我国消费者求偿的现状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当权益真正受到损害时,消费者求偿权是消费者最有效的法律武器。  
  一、我国消费者求偿权实现现状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系统日益完善,消费者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武器,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日益增强,消费者求偿的范围和要求也不断扩大和提高。2009年《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权益受损可要求10倍赔偿,显示了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决心。尽管如此,我国消费者求偿的现状也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一是许多消费者运用求偿权保护自己权益的能力太低,缺乏有关求偿的基本知识,包括保留有关证据,在有效时间内进行索赔,正确确定索赔对象,合理选择索赔途径,区分赔偿责任等;二是当权利运用成本大于损失成本时,很多消费者就会轻易放弃自己的权利,从而很大程度上滋长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三是消费监管措施有待加强以及消费者保护执法工作效率一般等等诸多问题。
  二、消费者的求偿权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等一系列消费过程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得到的利益。消费者权利和消费者利益是相互依存,互相制约的。为了全面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我国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求偿权、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等九大权利。其中,求偿权则是赋予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力。《消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求偿权是消费者其它权利受损时所享有的权利,是保护消费者其它权利实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保障。
  我国法律规定消费者权益受损解决方式和途径包括:与经营部门协调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多种形式,其主要的目的就是防止在求偿过程中造成对消费者的损害,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现。
  当权益真正受到损害时,消费者面临着求偿难、求偿成本过高等诸多问题。社会现实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行政部门的执法效果不十分到位、执法工作效率不高的情况经常存在,许多消费者对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维权并不抱有希望。可以说,保护消费者权益最有力的手段是求偿权,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最后采用的法律措施,直接影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效果,使所受损害获得弥补。消费者的索赔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生产经营进行检查监督的过程,对经营者有制约的影响。对违法经营者进行制裁,使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证服务水平,从根本上保证消费者利益的实现是有利的。
  三、我国现存消费者求偿系统
  (一)消费者求偿所依据的法律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保护的一系列根本问题.包括消费者保护的宗旨、原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机关的职责、消费者组织议的解决、索赔对象的确定、法律责任等。《消费者权益法》是我国消费者运用求偿权的基本法律依据,在整个法律规范系统中处于中心地位。
  其次,某一领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是消费者在某一领域进行索赔的主要法律依据,主要包括:(l)保护消费者安全的法律规范。如《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环境保护法》、《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等。(2)维护交易公平的法律规范,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计量法》,《经济合同法》等。(3)关于商品服务质量保障的法律规范,包括《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商检法》、(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等。(4)关于商品服务标示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广告法》、《商标法》和其它各种商品、服务标示方面的标准和规定等。
  除此之外,消费者运用求偿权的过程中会涉及到的其它一些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仲裁法》等。
  (二)求偿权主体
  求偿主体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或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其他主体;赔偿责任主体为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其中,享有求偿权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商品的购买者;商品的使用者;服务的接受者;第三人。第三人是指除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或者服务的接受者之外的,因为偶然原因而在事故现场受到损害的其他人。
  (三)消费者求偿的对象
  消费者求偿的对象是在消费领域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服务者、广告经营者、柜台租赁者、各种会议承办者等,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旦受到损害,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36、37、38以及39条来确定求偿对象:(l)直接向销售商品的经营者要求赔偿。(2)在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之间任选一方进行索赔。(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提供服务者要求赔偿。(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力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持有人要求赔偿。(6)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7)消费者因经营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经营者要求索赔。如果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商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消费者也可以向广告的经营者要求索赔。
  (四)求偿权范围的确定
  受损消费者进行索赔的范围主要包括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的损害。人身权的损失包括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损害和消费者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乃至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所受到的侵害两个方面。财产权的损害包括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本身和与之相关的财产的直接损失,还包括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造成生命健康损害的财产支出以及消费者因人身、财产受到损害而损失的可能得到的利益。即消费者求偿权的范围包括对消费者直接损失的求偿和对其间接损失的求偿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