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产权:论概念的阐释及分析框架的建构

时间:2022-06-12 19:19:55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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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产权:论概念的阐释及分析框架的建构

[论文摘要]民办高校产权即对民办高校财产的权利,主要包括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和控制权三项。处理民办高校产权问题的关键在于维持激励性与公益性的平衡,激励性要求加强对民办高校产权主体(投资者和创办者)的权利保护。公益性则要求对民办高校产权主体权利的适当限制。目前亟需明确产权主体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同时适当限制产权主体对民办高校的控制权。 
  [论文关键词]民办高校 产权 收益权 剩余财产分配权 控制权 
   
  源于制度经济学中的产权目前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学概念,在分析诸多经济现象时具有极高的解释力。很多学者将这个概念引用到教育研究中,如范先佐等学者提出的“教育产权”概念,潘元和邬大光等学者提出的“学校产权”概念。产权问题在民办教育领域,尤其是民办高等教育领域内表现得尤为突出,理论界和实践界都认识到产权问题是制约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问题。实践的需要呼唤着理论的创新,学者对民办高校产权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这些研究有助于深化对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认识。 
   
  一、民办高校产权概念的阐释 
   
  产权“就是对财产的权利……它是人们(主体)围绕或通过财产(客体)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其直观形式是人对物的关系,实质上都是产权主体(包括公有主体和私有主体)之间的关系”。据此,可将民办高校产权定义为“主体对民办高校财产的权利,是人们(主体)围绕民办高校财产这一客体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 
   
  (一)关于民办高校的产权问题 
  理解民办高校产权的概念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民办高校产权是关于民办高校财产的权利 
  民办高校产权是关于民办高校财产的权利,这是产权定义在民办高等教育领域中的自然应用,也是分析民办高校产权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在一些学者关于民办高校产权的分析中,用产权概念来分析学校中方方面面的事务,比如专业设置、国家对学校的管理,甚至大学的文化等,这些问题远远超出了财产的范畴。我们认为,用产权概念来分析范围如此之广的问题,偏离了制度经济学的产权分析框架。概念是思维的工具,任何概念都有其适用的范围,当超出这个范围时,概念作为思维工具的有效性就会大大降低。 
  2.民办高校产权是一种权利束 
  产权是一种权利束,既然是“束”,就可以而且必须将这个“束”分解为若干主要的权项。不同的学者对产权作了不同的权项划分,《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产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出借权、转让权、用尽权、消费权和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而张五常则认为产权包括使用权、收入权和转让权。在分析民办高校产权问题时,也必须对民办高校产权的“权利柬”进行分解,否则研究民办高校产权就没有意义。在一些关于民办高校产权的论述中,很多表述都是“民办高校产权应该归投资者”或者“民办高校产权属于民办高校”。这样的分析是毫无疑义的,至少,这样的分析是比较粗浅模糊的,难以对实践产生指导意义。需要具体探讨的问题是:产权中的哪些权利应该归投资者或者举办者,投资者或举办者的哪些权利应该受到约束?只有做出了这样的回答,才可能对民办高校的实践产生积极的意义,实际上,对民办高校产权的权项划分正是研究民办高校产权问题和构建民办高校产权分析框架的主要任务。 
  3.民办高校产权分析的关键是要明确产权的客体和主体 
  产权的客体就民办高校的财产,但是,民办高校产权的主体是什么呢?只有明确了产权的主体,才可以说是“产权清晰”的,否则就是“产权不清”,“公共牧场的悲哀”就是产权不清晰的必然结果。在一些学者的分析中。民办高校被作为民办高校产权的主体。很显然,这个观点受到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第三十五条的影响,该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人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但是,对民办高校产权的理论分析不应该在此止步。巴泽尔指出,“因为个人的目的相当清楚,把所有的产权都定义为个人占有的权利是有好处的。”他用顾客在超级市场购物后把钱付给收银员这个例子说明,个人和组织之间的关系总是可以归结为“个人之间的关系。在分析民办高校产权时,不应该将高校作为一个“黑匣子”,否则就难以获得对民办高校产权的洞见。必须深入到民办高校内部,指出民办高校内部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配置,只有这样才可以做到“产权明晰”,才可以真正指导民办高校产权改革问题。 
  还有一些学者在分析民办高校的产权主体时,认为民办高校的产权主体包括投资者、教师、学生、利益相关者等群体,如杨炜长在分析民办高校产权时认为“民办高校的产权主体具有多样性”,“学校的财产所有权归法人,校长和教师拥有对学校的管理权,学生、教师拥有学校财产的使用权”。我们认为,学校的产权主体不可能是“多元”和“多样”的,否则就难以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一项权利可以由一个委托者委托给一个或多个代理人,但这只是权利的委托代理,并不能认为产权主体是多元和多样的,产权主体仍是单一的。比如,学生虽然在“使用”学校的财产,但不能认为学生有“使用权”,“使用”和“使用权”是不同的概念,正如不能说奴隶拥有工具的“使用权”一样。 
  在本文所建立的民办高校产权分析框架中,产权主体是单一的,就是“投资者”或“创办者”:“投资者”是相对于投资型民办高校而言的,“创办者”是相对于滚动发展型的民办高校而言的。在一些民办高校中,投资者或创办者有若干个,我们则把它们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至于他们内部的权利如何分配,虽然也是研究民办高校产权问题不可忽视的问题,但它毕竟是一个次要的问题,在建构民办高校产权分析框架时,可以暂时忽略民办高校内部的权利分配。只有在这样一个简单而清晰的分析框架中,才能够对民办高校产权问题展开真正的讨论。
  4.民办高校的产权是残缺的 
  任何产权都不是绝对的,都是有限的,或者说是残缺的。巴泽尔指出,在“交易成本不为正的情况下”,产权永远不能得到完全界定,这就会导致“部分有价值的产权总是处于公共领域中”。比如,作为民办高校产权主体的创办者拥有民办高校财产的使用权,只有当教育服务的消费者——学生——交纳学费之后,学生才可以合法地使用学校的设备,但是,一个外来的参观者也可以在不付费的情况下偶尔使用学校的目前财产,如在教室中听课,在操场中跑步,在自修室看书等,产权主体没有办法完全排除其他主体在不付费时的使用,这就是使用权的残缺。除了“交易成本”不为正的原因之外,伦理或法律也会构成对产权主体的限制因素。例如,大树的主人一般不会阻止他人在树下乘凉,这是伦理因索对使用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