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时间:2018-04-18 我要投稿

  [论文摘要]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包括作为决策结构的董事会、以校长为首的行政机构和监督机构这三大组成部分。目前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需要继续完善。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应该坚持多元化,降低家族化的程度。董事会要理顺和校长的关系并向校长充分授权,使校长在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等事务上具有独立的自主权。监督机构需要解决好向谁自责、监督内容、人员组成和监督职责问题。同时,学生、教师、校友等利益x体都应该具有参与学校治理的相应途径。

  [论文关键词]民办高校 法人治理 治理结构

  一、“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定义及其要实现的目标

  “法人治理”源于经济学,英文表述是Cor—porate governance,更为严谨的翻译方式是“公司治理”。在现代公司中,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监事会四个基本组成部分。民办高校和现代公司在一些方面存在共同之处,比如很多民办高校也存在所有者与管理者相分离的现象,民办高校和现代公司都面临着如何用尽量少的投入获取较大产出的问题。因此,经济学中关于法人治理的一些基本理论也适合于民办高校,很多学者将经济领域中的“法人治理”概念引入到了民办高等教育领域。杨炜长将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定义为:“民办高校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在举办者(出资人)、决策者、管理者和教职工等权益相关人之间建立的有关学校运营与权利配置的一种机制或组织结构,以及通过这种组织结构形成的责权利划分、制衡关系和配套机制等一整套制度安排。”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民办高校和现代公司存在很多一致的地方,但是民办高校和现代公司在很多方面也存在重大差别,因此,源于经济学和管理学的法人治理理论并不能原封不动地简单借用到民办高等教育中来。一些学者存在一些关于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错误论述,其原因都在于直接搬用了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结论。

  完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可以直接提高民办高校内部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进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民办高校内部存在投资者、办学者、教师和学生等各个利益x体,这些利益x体所追求的目标往往有所差异,构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让每个利益x体都可以找到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渠道,从而在民办高校内部实现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博弈和平衡,实现决策的民主和科学。

  二、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董事会结构不完善。董事会(理事会)是民办高校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的素质和决策水平,对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但是,目前民办高校董事会这一机构存在以下两个突出问题。首先,董事会成员“虚拟化”。目前大部分民办高校都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成立了董事会。但是,一些民办高校中的董事都是举办者控制的“傀儡”,既没有能力也没有权力参与学校的决策,完全听命于实际举办者的安排,“董事不懂事”,董事会成了一个“摆设”。其次,董事会的家族化。组成董事会的全部或者骨干成员都是家族成员,在我们调查的一些民办高校中,这种现象十分普遍。这样,家族的意识成为整个学校的意识,家族控制了学校,民办高校的公益性相当暖昧和模糊。

  2。举办者和校长的关系不顺畅。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是,现实中很难找到真正的“校长负责制”。有两种现象比较突出。第一,校长并没有多大的实权,一些细微之事都需要向举办者请示。笔者调查的一所民办高校,校长的财务签字权不超过1万元,超过1万元都需要向举办者请示,这大大降低了校长的积极性,抑制了校长的治校智慧。第二,举办者和校长的关系僵化。举办者作为出资者的代表,对营利目标比较关注,而校长往往主要追求教育质量,由于两者的目标取向不同,导致举办者和校长之间的矛盾不断。还有一些民办高校,举办者和校长都希望获得对学校的最大控制,也导致两者出现很多摩擦。据调查,一些民办高校董事会和校长的之间的关系十分紧张,董事会“炒”校长或者校长“炒”董事会的事情经常发生。在一些极端的案例中,举办者和校长的矛盾十分激烈,导致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这种现象在独立学院中尤其明显。

  3。监督机构弱化。民办高校内部缺少监督机构,监督机构的缺失不仅导致民办高校的育人质量低下,更使学校的重大决策失误不能得到及时纠正。资金风险是民办高校的主要风险之一,因为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民办高校往往因资金违规而面临办学风险。我们曾对深圳某教育集团(该集团设有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进行过调查。该教育集团因为资金被挪用,资金链条断裂,从而最终导致破产倒闭,导致该校悲剧的重要原因是学校缺乏监督机构,不能对资金流向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决策进行有效监督。2009年,一些媒体报道了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在二次增资问题上存在资金违规行为,再一次暴露出监督机构的重要性。除了资金风险之外,由于缺少监督机构,教育水平难于提高,学生的权益难以保证,也会引发学校的动荡。

  4。其他利益相关者在民办高校治理中“缺位”。除了上述三大治理机构之外,教师、学生和校友等利益x体也应该参与到学校的治理中来。但是,目前这些利益相关者参与民办高校治理的渠道不多,学校决策中还难以听到他们的声音。比如,很多民办高校不尊重学生的知情权和意愿,由此导致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对立与矛盾。再比如,教师是学校发展的最重要力量之一,但是很多民办高校的教师不仅缺少参与学校治理的渠道,而且教师自身的利益和权利都难以保障,导致教师“主人翁”意识差,工作积极性不高,一旦面临更好的机会就另谋高就。据我们调查,在一些极端的案例中,很多教师往往在一个学期中间离开学校,所教课程只能由学生自学或者另换他人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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