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2)

时间:2021-03-02 15:46:24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关于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四、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

  (一)增强商业秘密的程序法保护
  商业秘密保护属于民法范畴,因此若要在程序法上加强保护,应首先完善《民事诉讼法》,笔者认为应从两方面着手,包括相关证据规定和商业秘密保全问题。一方面,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不仅不得公开出示,而且因诉讼而知悉者负有保密义务。另一方面,在保全问题上增加如下规定:在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将给权利人造成不可挽回损失的紧急情势下,权利人可采取查封、扣押商业秘密附着物、禁止侵权人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等保全措施,但权利人应在起诉前或起诉后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
  (二)增设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赔偿损失的规定对加害人的制裁力度不够,不能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为。该法规定赔偿额仅以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为限,笔者认为应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依据更为科学。鉴于此种状况,我国应确立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加重对加害人的经济制裁,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才能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
  (三)明确规定合理的竞业禁止条款
  尽管规定竞业禁止的目的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因其原雇员的重新就业而泄露,但这种规定却制约了人才的合理流动。因此,竞业禁止必须限制在合理的条件下。有学者认为“合理竞业禁止应符合以下条件:其一,必须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的目的。其二,对象的合理性和范围的合理性。其三,补偿和方式的合理性,业务领域的合理性,地域限制的合理性。”
  竞业禁止制度的制定,须以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为主要的司法救济途径,并适当借鉴美国的禁令制度,建立以防止商业秘密的进一步丧失和补偿雇主已有损失为目标的民事责任体系,以实现既促进人才的有效流动,又有利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目的。
  (四)在立法上明确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保护范围具体如何。应该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法律规定进行补充,以达到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因此,我国在立足实际的基础上,修改和完善相关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是相当必要的。可以采取先完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的现有法律体系,等时机成熟再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法》的策略。

  五、结语

  商业秘密在科技迅猛发展、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以及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不断凸显的今天,其作用已越来越大,大有凌驾于专利、商标、著作权之上的趋势。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多方面仍然处于落后状态,尚跟不上当前的经济发展速度。因而有必要学习外国先进的立法、司法经验,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同时还要在如《民法》、《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不断体现出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的协调规范,从而达到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最终目的。

上一页  [1] [2] 

【关于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相关文章:

我国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分析08-07

我国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构建论文12-05

浅谈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08-08

简析商业秘密临时禁令适用规则11-05

关于对我国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若干思考10-27

关于雾霾视阈下我国环境治理策略的论文07-26

关于我国企业会计建设的几点思考论文08-02

论我国汽车的保险与理赔11-10

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现状分析11-08

关于构建我国大学生终身学习能力体系的思考论文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