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出口商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面临的风险及防范

时间:2021-03-02 15:46:19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试论出口商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面临的风险及防范


  【论文摘要】在国际贸易的日益发展的今天,出口商希望能安全收汇,进口商希望能按时收到货运单据。信用证的支付方式把汇付、托收等支付方式的商业信用取代为银行信用,本应由进口商履行的付款责任转给银行,从而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地收到货款。但是从信用证的操作流程来看,银行在结算过程中只处理单据,不管货物和合同的情况,这就给有意欺诈的进口商提供了诈骗的机会。所以,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信用证的支付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并不是百分百安全的,这种支付方式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此,出口商在使用信用证方式进行支付时必须要清楚可能出现的风险,并进行有效的防范,以保证贸易活动安全顺利的进行。

  【论文关键词】信用证;风险;防范
  
  信用证因其银行信用成为我国出口商普遍选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出口商认为只要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就能安全收汇,但事实并非如此。一方面是因为信用证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在信用证的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另一方面是出口商没有深刻领悟到信用证的“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所带来的局限性,从而麻痹大意,最终导致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分析出口商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面临的风险,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一、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

  (一)开证行因出口商提交了有不符点的单据拒绝付款
  在进行信用证结算时,银行会按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认真履行审单付款的义务,对出口商所提交的单据进行全面的审核以确定银行是否承担付款的责任。按照国际惯例,单证一致非常严格,单据必须在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严格一致,稍有差异,单据就可能被拒绝。因此,单证的正确与否是顺利收汇的基本保证,出口商如果不能做到“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单据表面不能与信用证相符,就会遭到开证行的拒绝。
  此外,出口商应正确理解证同之间的关系。虽然信用证是以合同为基础开立,但信用证并不等于合同,信用证一旦开立,就成为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而不对银行产生约束力。信用证则是约束银行与买卖双方的法律文件,开证行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和买卖双方均受信用证的约束。如果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货物与合同完全吻合,议付行也有权拒付货款。

  (二)出口商被进口商伪造的信用证欺诈
  伪造的信用证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为名开立的假信用证,另一种是冒用其他银行的名义开立伪造的信用证。由于通知行有鉴别信用证真伪的义务,因此伪造或涂改的信用证很容易被识破,这种现象出现的比较少。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双方许多交易都是通过电传成交,相互间并不十分了解,而且随着科技的发展,伪造文件变得更为容易,此类信用证欺诈的作案机率也变得更高,出口商面临的风险也就越大。

  (三)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
  信用证软条款中的“软条款”,在我国有时也称为“陷阱条款”,是指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中加列的一些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或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交“单证相符”的单据,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进口商完全控制整笔交易,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意愿。这种信用证实际变成了随时可以撤销或永远无法生效的信用证。事实上,信用证的支付方式被广泛采用,正是因为凭着表面严格一致的原则保障了进出口双方的利益,使双方的信用由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保障交易的正常进行,而软条款则弱化了信用证的这一最重要的功能,使得出口商面临着受制于人的风险。

   二、出口商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风险防范

  (一)做好交易磋商前的资信调查
  在对外贸易中,由于距离较远,进出口双方见面的机会不多,充分掌握贸易伙伴的资信情况至关重要,也是防止信用证欺诈发生的关键。在交易磋商前,就要详细地了解进口商的资信,甚至对进口商所在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惯例要全面了解,综合国际形势作出预测,这关系到对方是否有履约能力以及交易是否能顺利进行。此外,也要对进口商的往来银行做好资信调查工作,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中的风险。在实践中,出口商可以通过进口商所在国的资信评估机构、商业行业协会、驻外使馆等组织机构对其资信进行调查。一旦选择了资信情况较好地贸易伙伴,会使整个交易过程的风险降至最低。



  (二)熟知国际贸易法规与惯例,掌握信用证支付原理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新问题不断的出现,法规与惯例也在不断修改。与信用证支付方式密切相关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也在2007年7月修订出版了第600号出版物,取代了之前的1993年修订本(简称《UCP500》)。这都要求外贸从业人员必须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不断的学习与时俱进,这也是减少信用证支付风险的前提条件。否则,业务不熟练,对风险缺乏充分估计,很容易造成巨大损失。同时,因为我国在对外信用证业务中除了适用《UCP600》之外,也有可能适用其他国家的信用证法律,要避免支付风险,还应该加强了解并熟悉相关国家关于信用证方面的法律,以期在最大程度上减少由于信用证支付而引起的纠纷和损失。

  (三)充分了解和正确掌握“严格相符”原则
  《UCP600》第14条d款规定:单据中内容的描述不必与信用证、信用证对该项单据的描述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完全一致,但不得与该项单据中的内容、其它规定的单据或信用证相冲突;e款规定:除商业发票外,其它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行为描述若须规定,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描述相矛盾。这些都说明,《UCP600》要求的单据中的数据及除发票之外的其他单据中的“描述”,都只要求意思上不矛盾,而不再强调字面上的严格相符。此外,《UCP600》还提出了新的审单标准,第14条f款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或者商业发票之外的单据,却未规定出单人或其数据内容,则只要提交的单据内容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这样的标准将进一步使得对这些单据的审单过程不再拘泥于字面上的严格相符。但是,《UCP600》仍局部保留了严格相符标准,主要体现在对商业发票及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规定。所以,出口商对于对信用证所要求的一系列单据还是应当认真制作,保证单证之间以及单单之间的严格相符,这就不给对方有意拒付的留有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