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法医学鉴定在保外就医中的作用

时间:2021-03-03 10:29:05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刍议法医学鉴定在保外就医中的作用

  摘..要:保外就医制度是当前司法理论界和实践界共同关注的问题之一。对此进行探讨和研究,对于推动保外就医的公正实施和制度完善大有裨益。文章分析了目前保外就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提出应强化保外就医的执法力度,加强法医在保外就医病残鉴定中的作用。

  关键词:保外就医;鉴定;法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见,保外就医是我国监外执行的一种方式,是指被拘役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还有严重疾病需要就医,在有担保人的前提下,在监管场所之外进行治疗并接受监督考查的一种执行方式。保外就医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能使保外就医的人员的疾病得到及时治疗,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但在具体操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刑罚的正确实施,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致使罪犯逃避了应有的惩罚。因此,对于保外就医的鉴定审批必须十分严格准确。

  1保外就医中存在的问题

  1.1保外就医审批不严,造成了保外就医的滥用

  因为我国的法律对保外就医的规定不甚严密,在1996《刑事诉讼法》实施前一直是遵照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几部门1990年颁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办理的,因规定权威性不强,各地都相应制定了这方面的细则,操作不是很规范,各地在尺度的掌握方面差异很大,漏洞很多。虽然存在着一套严密的审批程序,但很多地区在实际操作中却无法做到。有些单位擅自降低保外就医标准,对一些不符合保外就医标准的`罪犯适用了保外就医,出现一些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外出打工经商,看不出有什么严重疾病;有些单位甚至对自伤自残的罪犯也保外就医;这些都造成了保外就医的滥用。

  1.2在落实对保外就医犯的监督管理上,存在不负责任现象

  一则监管机关和基层公安机关联系不够,监管机关在办理了保外就医手续后,把人保外后,没能及时送达法律文书,使保外就医的人员脱管失控;二则有些公安机关对保外就医人员的监管考查不严,定期的谈话和走访不够,甚至引起保外就医人员逃脱现象。

  1.3

  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有些犯罪分子企图钻法律的空子,利用病残取保逃避法律制裁,用拉关系的手段拉拢有关人员违法办理保外就医,以保代放。

  1.4操作程序不甚合法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依据罪犯病情,可以一次批准决定保外就医时间半年至一年。期满前,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派干警实地考查或者发函调查。需要继续保外就医的,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期限手续,每次可延长半年至一年。但在现实操作中却存在着一些不合规定的做法,如“一保到底”(在刑期之内,保外就医时间上没有限制),拖办、漏办续保手续等。

  2加强保外就医的执法力度

  2.1进一步完善保外就医的立法

  首先,应明确规定批准保外就医机关应将批准决定送达检察机关的日期,以防止扯皮现象的发生。

  其次,应建立完善的保证人制度,明确保证人的权力和义务,规定对保证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其加强对被保人的监督管理。再次,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到保外就医是一项严肃的法制工作,政策性很强,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尊严,影响到刑罚能否正确实施、能否完成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艰巨任务,要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稳定社会治安的高度,加强对保外就医工作的支持。有关干警也应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严肃法纪,严格执法。同时,还要加强对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动员他们积极参与对保外就医工作的监督管理。2.2严格把关,两种罪犯不宜暂予监外执行

  一是改造表现和身体状况虽然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但罪犯及其家庭经济困难无力保障其就医的;二是无法落实监外执行担保人或其不能履行担保职责的。

  2.3增强有关部门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堵塞漏洞

  罪犯保外就医是一项综合性的执法活动,涉及公、检、法、司各部门。因此要明确职责,各负其责,也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审批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检察机关对于审批部门作出的保外就医决定,应当及时审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为了防止保外就医罪犯脱管,审批机关应加强与执行机关的工作联系,保外就医罪犯应由所在监狱或看守所干警押往其住地,并将档案及相关法律文书交给当地派出所。派出所应定期进行检查,加强监督管理,对于保外条件消失的,应及时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