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层自治管理新实践探讨(2)

时间:2021-03-17 09:45:52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关于我国基层自治管理新实践探讨


  (四)判例事务上的法人人格。以美国为其代表,又成为美国模式。美国传统法律理论并不承认区分所有人的管理团体具有法人资格,但因美国法律理论的变迁,美国法院在20世纪70年代通过判例承认该类团体具有法人资格。现在,区分所有人管理团体的法人资格已在美国判例实务上获得了普遍认可。

  五、关于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构想

  随着当今社会的社会关系的日趋复杂化,社区文化的迅速发展和社区委员会的进一步发展,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已变得愈加重要,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民主性的组织,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的作用越加突出,承认业主委员会的合法地位已经为大势所趋。因此,我个人认为:在物权法的司法实践中和在民法的实务处理中,我们首先应承认业主委员会的合法地位,即承认其为一个合法的具有法人性质的社会团体。其次,鉴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还处于初级阶段,我国的民法典体系还未建立,众多民法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因此,在确定业主委员会取得法人地位的同时也需要对其享有的权利给予适当的限制,即使其成为一种具有相对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再次,国家还要通过加大对社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指导,并通过完善立法体系使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得到合法行使。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应当得到承认
  业主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的自治团体,由小区内的多数业主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其职权的行使代表群体业主的共同意志,对小区内的所有业主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因此,其通过自主选举,自主决策的方式具有民主性,符合民主政治的要求,其地位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应当受到法律的承认,有关业主共同权益的生效裁判,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其诉讼利益归属于全体业主其次;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实现了小区内的自主管理,有助于提高小区内的业主进行民主决策的积极性,可以增强小区业主的维权意识,有助于增强小区业主的法律意识,促进小区法制建设的发展;最后,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和运行,有助于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可以实现小区管理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小区管理的低投入和高产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对业主委员会的权力行使作出适当限制
  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和运行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且其符合小区内多数业主的共同意志,有较强的代表性,因此,小业主委员会的法人地位应给予承认。但是由于其出于起步阶段,经验不丰是其必然的缺陷,如果对其无限制的承认则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因此,应通过对其全力进行限制,如通过合理保障其作为法人代表的诉讼权的行使,从而实现业委会作为法人所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
  (三)通过完善立法司法体系保证业委会权利的合理行使
  业主委员会的权力的合法行使不仅是其自身作为法人的要求,同样也需要国家通过完善立法司法体系来保证其合理合法实施,因此,国家的立法体系和司法体系是业主委员会行使其自身权利的重要保障。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的内部监督规范业主委员会对日常事务的管理,业主委员会代表小区业主统一行使部分权力,权力取之于业主,也必须受制于业主,在业主委员会内部应建立相关的评议小组会议机制或监督小组,负责评议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评议小组和监督小组的相关成员也由小区过半数的业主进行的业主大会选举产生,通过业主代表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评议,从而优化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高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效率,也可以最大限度的体现业主当家做主的目标,达到小区业主日常事务自治的目的。
  2、也应通过业主委员会以外的途径对其工作进行监督,主要体现在司法机关的监督,由于我国的基层民主法治还需进一步的提高,基层公民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我国的相关司法机关有必要对基层业主委员会的相关工作进行一定的指导和监督,主要可以通过对业主委员会内部成员进行政策法规上的相关培训,从而提高其运行效率,通过对业主相关人员的不良作风的监督,从而规范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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