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镜》校证六则
龙宇纯《韵镜校注》(1976:281/282)认为“ ”当作“ ”,作“ ”或“?”乃为“ ”之误,并据《集韵》“ ”、“ ”为一字为证。“今”,《广韵》居吟切,亦收-m尾。李新魁《韵镜校证》(1982)、陈广忠《韵镜通释》(2003)此处无校。杨军《韵镜校笺》(2007:422)认为各韵书“ ”字皆训作“面不平”,殆是从平、从页会意,字当正为“ ”。
可见,对于《韵镜》和韵书琰韵所列之“ ”,学者的观点目前有四:一是认为字形从“平”与琰韵声不合,当改作“ ”声;二是认为从平从页会意,字形没有问题;三是认为“ ”乃“顉”或“ ”之讹字;四是认为“ ”为“ ”之误。
段氏改从“ ”声,虽声合于琰韵,且在字形上“ ”与“平”、“干”相似,有相误的可能,但没有相关文献可以证明。杨氏认为从平从页会意,但“ ”为“不平”义而非“平”意,且无法解释从平与琰韵声不协的问题。余氏认为“ ”字乃为“顉”或“ ”之讹字。从“金”虽亦与收于琰韵声合,然“顉”字,从意义上来看,“王三”、《广韵》、《集韵》、《篆隶万象名义》、《类篇》、《大广益会玉篇》、《汉语大词典》、《故训汇纂》等虽收有“曲”义,但从读音上来看,只有侵韵、寝韵、感韵之读音,而无琰韵一读。而“ ”字,“王三”、《广韵》、《集韵》、《篆隶万象名义》、《类篇》、《大广益会玉篇》、《汉语大词典》、《故训汇纂》等虽收有“丑”或“丑貌”义,然亦无琰韵读音。故“ ”字虽有可能为“顉”或“ ”字之讹,但证据不够充分。龙氏认为“ ”当作“ ”,作“ ”或“? ”乃为“ ”之误,既有字形上的联系,同时又有《集韵》为证,从“今”亦与琰韵声协。今考“王三”、《广韵》,“ ”无琰韵读音,考《集韵》,“ ”有琰韵一读,丘检切,与“顩 ”并列为韵首,注作“顩 ,面不平也,或作 、 ”。考《类篇》亦收有“顩 ”,丘凡切,又丘检切,“顩顩”,面不平也。由此可见,《集韵》、《类篇》所收“丘检切”之“顩 ”和“顩 ”,与S.2071、P.2011、“王三”、《广韵》上声琰韵所收之“ ”音义正同。《集韵》注释中的“顩 ”即《类篇》注释中的“顩顩”,“顩”、“ ”实为一字。而S.2071、P.2011、“王三”、《广韵》上声琰韵所收“ ”字注释“ 顩”即当为《集韵》、《类篇》里的“顩 ”和“顩顩”,故S.2071、P.2011、“王三”、《广韵》上声琰韵所收“ ”字即殆为“顩”字之误也。“僉”,《说文》、《广韵》并七廉切,为盐韵字,收-m韵尾。“顩”字从“僉”得声与其入琰韵在读音上正合。
要之,《韵镜》琰韵所列之“ ”殆沿S.2071、P.2011、“王三”、《广韵》等上声琰韵“ ”字之误而再误,作“? ”或“顸”者殆由“ ”字而又误,皆当正作“顩”。 四、外转第三十九开
去声三等群母位,《韵镜》宝德二年校合本作“ ”,其它各本无字。龙宇纯《韵镜校注》(1976)、李新魁《韵镜校证》(1982)、陈广忠《韵镜通释》(2003)殆未见《韵镜》宝德二年校合本,故均未提及。杨军(2007:428)认为宝德二年校合本此位所列之“ ”乃后人误增,但不知所据。今考韵书,《广韵》酽韵“ ”小韵丘酽切下收有“ ”,训为“似瓶有耳”。《集韵》验韵收有“ ”小韵,巨欠切,训为“陶器或书作 ”。另见于验韵“欠”去剑切下,训为“陶器小瓶有耳者”。《韵镜》此位原当无字,宝德二年校合本殆为抄刻过程中据《集韵》“ ”小韵巨欠切增且字形和列位又皆误。
五、外转第四十开
入声三等喻母位置各本列“殜 ”。龙宇纯(1976:297)认为《广韵》以前韵书业韵无此字,《广韵》韵末收有“殜”小韵余业切与此合。李新魁《韵镜校证》(1982:306)认为《广韵》“殜”字论切当在喻纽四等,此列三等,盖因业韵字只列于三等。陈广忠《韵镜通释》(2003:355)认为《广韵》“殜”字反切下字与“殜”音合,然上字与“殜”声纽不合。杨军(2007:455)认为此为后人据《广韵》、《集韵》增,当删。今考韵书,S.2071、P.2011残缺,未知;“王三”、《唐韵》未收;P.2014收有“殜”小韵,《广韵》作“殜”,《集韵》作“ ”,并余业反。“殜”、“殜”、“殜”当为同一字的不同写法或是书写不同所致。《韵镜》原或当从众本作“殜”与P.2014或与其相关的一类切韵系韵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