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抵押之客体问题(5)

时间:2022-08-10 08:40:29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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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抵押之客体问题


[22]根据《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第9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1)生态公益林。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不同,它追求森林生态效益最大化,它关系国家生态安全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地位特殊,直接收益较少,生态效益显著,为了使它的特殊功能不受经济利益的影响,生态公益林没有被纳入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范围内。(2)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财产使用权是依法对财产使用、收益的权利。如果权属不清,或者正在诉讼中存在争议,擅自抵押,会引起矛盾和争议,因此,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允许抵押。(3)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农村居民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不需要办理林权登记。(4)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5)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6)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7)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23]200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同时指出,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抵押。
[24]各地为保护抵押权人利益,大都规定发放采伐许可证之前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如《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流转或进行林木采伐等,林权登记机关不得为抵押权的流转办理变更登记,采伐审批机关不得批准或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等。
[25]《物权法》第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26]《物权法》第182条第1款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27]魏华:《“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辨析》,《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
[28]前引[18],王胜明书,第390页。
[29]《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30]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92页。
[31]同上书,第120页。
[32]《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这不仅是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是富裕农民、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迫切需要,也是降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成本、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安全的重要举措。参见徐绍史:《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载《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3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3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35]《物权法》第133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36]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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