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析诚信的进化(4)

时间:2021-04-14 09:36:42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析诚信的进化

    就依附主体看,诚信包括个人诚信、家庭诚信、群体诚信、组织诚信、国家诚信等几个方面。个人诚信是以个人为主体,是指作为诚信实践主体的个人在一定社会诚信理念的熏陶和培养下所形成的诚信品质、诚信行为倾向以及相应的诚信规则。在此做出承诺和实践承诺者都是个人自己,涉及的利益关系也仅仅是个人利益与他人、群体、社会的关系。这种诚信关系比较简单,但由于其制约因素较少,此种诚信关系的维护难度相对较大。家庭诚信是以家庭为单位建构起来的诚信,它包括以下三个层次:家庭成员相互之间的诚信、家庭成员与家庭外人员相互之间的诚信、以家庭为单位与社会上其他人和单位相互之间的诚信。群体诚信是指以群体为单位的诚信理念、行为、关系的综合,是群体对于在与社会其他单位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利益藕合关系的现实认可和未来期望的总和。其典型代表就是朋友团伙诚信。中国古代思想史上大多数场合下所说的信就是指朋友之信,如孟子就把“朋友有信”列为中国封建社会道德评价的五种基本标准和伦常规范之一。组织诚信也是社会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是追求特定的社会目标,执行一定的社会功能,构成一个独立的单位的社会群体。任何一个组织都是以追求特定的利益为目标而建立起来的,因此个人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个人通过组织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必然要建立相应的利益关系,与此相对应也就必然会出现诚信关系。而为了保持这种诚信关系,任何组织也都建构出相当的规章制度予以制约,所以相对于个人诚信、家庭诚信和群体诚信,规范性、强制性是组织诚信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一个社会内部,最高级的组织应当就是国家。国家是生活在一定区域内的人们相互连接相互作用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它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其实质是依据暴力进行社会统治、维持一定社会秩序并维护和发展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显然,凡生活在国家中的人们都有一定的共同利益,因此也就具有了利益相互藕合的基础,进而形成了国家诚信。国家的利益目标一般都是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在这个意义上国家诚信和法律诚信是相近相通的。国家诚信通过国家与国民及与他国两个方面的联系与互动表现出来。上述几个方面的诚信,虽然就现实存在意义上是同时互动的,但就其最原始意义上,显然也存在着一个由个人诚信—群体诚信—组织诚信—国家诚信的进化关系。

    在时间意义上,诚信总是一定社会存在的反映,是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产物,随着社会的发展,诚信也必然会具有新的内容、结构和形态。新陈代谢,不断往复,由此构成了与社会进化史紧密相伴的诚信进化史。人类诚信进化史的第一阶段是自然诚信,与此相对应的社会进化史是原始社会前期的历史时期。其时,人类的生存和生产能力极其低下,对自然的依赖性相当高,社会内部只存在着由自然和社会的长期进化形成的作为人本性的诚信意识和关系,这时的诚信还是自发的简单的朦胧状态的,人们既没有明确意识到这种关系,更没有谁将其进行理论的概括和总结。其基本表现形态是与传统、习俗、习J惯结合在一起。与此相适应,诚信的存在及发挥功能的空间也比较狭窄。人类诚信进化史的第二阶段是人格诚信,这一阶段相当于社会进化史中的原始社会中后期及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历史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工具的改进,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大大提高,剩余产品大量出现,阶级逐渐产生;社会关系的主要内容或特点是人与人依附关系的地位和功能大大强化。无论是在社会群体内部还是在整个社会,诚信取向主要依附于某个个人之上,依个人魅力状况为转移。就家庭而言诚信主要以家长为核心,主要以孝作为自己的凝结点和价值标准。就社会而言,诚信主要以君主为核心,主要以忠作为自己的凝结点和价值标准。如果相应的主体或人格魅力消失和转移了,与之相应的诚信系统也会随之发生变化。相对于自然诚信阶段,这时的诚信已经成为社会意识形杏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已经成为由专业的思想家精深加工的结果,具有较为完整和逻辑的思想体系,成为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它在社会道德体系中的地位并不是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