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探讨

时间:2022-04-12 10:05:08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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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探讨

  论文摘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强化的趋势日益明显,跨国公司间的知识产权竞争日益激烈,江苏企业“走出去”遭遇知识产权壁垒的状况也日益严重。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江苏企业亟须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涉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提高企业应对知识产权诉讼的能力,发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作用,积极应对美国的“337”调查。

  论文关键词:江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自主创新

  在加入WTO及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实施海外发展战略。但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各国经济面临着重大挑战,发达国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江苏企业在应对境外知识产权纠纷上的缺陷与不足,制约了江苏对外经贸的发展。

  一、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与作用

  1、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当今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非常迅速,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科技、贸易和文化中的地位空前提升,极大地促进了一国经济、社会发展,成为立国强国的关键因素。

  近年来,发达国家把知识产权提高到振兴国家经济的战略高度,纷纷出台政策保护本国知识产权,以争夺或巩固其在全球竞争的优势地位。诚如学术界所宣称的,在现代经济状态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衡量一国经济及投资环境的重要指标…。因此,跨国公司不仅重视发展境内的知识产权,更重视发展境外的知识产权。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公司在我国申请专利数量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递增,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我国75%以上的专利被发达国家抢先申请,形成新的专利壁垒和包围圈。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面临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纠纷。作为经济大省的江苏,要在经济发展中继续保持优势地位,必须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不仅保护企业在境内的知识产权,而且要保护企业在境外的知识产权,这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2、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手段

  知识产权在企业生存与发展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它不仅是企业的必备资源,而且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甚至生死存亡。近年来,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虽然有了进展,但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许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松散、技术创新项目缺乏,而且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更多采取回避态度,造成企业知识产权在境外被侵权的现象屡屡发生。而处于竞争优势地位的发达国家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仅重质重量,而且善于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从国际环境看,江苏企业如不能采取更好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就很难在短时间内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就无法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取更大利益。因此,制定适合江苏特点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是提高江苏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3、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需要

  知识产权壁垒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如专利产品、贴有商标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权的书籍、唱片、计算机软件等实行进口限制,或者凭借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实行不公平贸易。发达国家凭借科技优势,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设置贸易壁垒的趋势愈演愈烈,如美国的“特殊301条款”(special301)的实施,该条款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发展中国家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司法方面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使发展中国家往往成为该条款报复的主要目标。

  江苏企业在应对国外知识产权壁垒方面无疑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头。2007年4月6日美国泰莱公司为了保持其在全球三氯蔗糖市场的绝对垄断地位,以专利侵权为由,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3家中国生产企业展开调查。面对美国市场的知识产权诉讼,江苏盐城捷康公司为维护公司利益主动应诉,历时近两年,耗资2000多万元。2009年4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盐城捷康没有侵犯美国泰莱公司的专利。2009年6月6日,由于美国总统没有行使60天的否决权,捷康公司在ITC专利调查中最终获胜。此案的胜诉为江苏企业应对国际市场的知识产权壁垒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同时也说明将来只有越来越多的江苏企业像捷康公司一样,注重对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真正突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

  综上,加强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是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需要。面对国际贸易中企业的激烈竞争及各国的知识产权壁垒,只有在不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的基础上,注重保护境外知识产权,才能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保有一席之地。

  二、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不足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晚,科技水平较低,现有的对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对中国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是匮乏。中国企业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进行科技创新的能力与水平不高,使其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作为出口大省的江苏,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同样存在着这些问题。

  “十一五”期间江苏省专利申请与授权量年均分别增长55%和52%,均超过全国增幅30多个百分点。特别是2008年专利申请量达到12。8万件,历史性地跃居全国首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已位居全国前列,为江苏省科技进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作出重要贡献。但这只是在国内市场竞争中的进步,法院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由于多方面原因,江苏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仍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江苏有相当比例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论有关案件是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均有着明显的表现。首先,这些企业不懂得或者忽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和规则,不尊重别国的知识产权。在江苏省法院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相当数量的企业由于规模较小,知识产权管理不到位,产品缺乏创新,在走向国际大市场的过程中,主要利用国外技术、品牌为主,核心技术常常涉嫌侵权,从而引发众多知识产权纠纷。2008年,全省法院涉外知识产权立案51件,同比增加16%,案件标的也较大。如苏州地区受理的法国拉科斯特公司、德国鲁道夫公司、意大利古乔西公司等国际知名公司提起的13件侵犯商标权纠纷,涉案的江苏企业大多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他们通过“傍名牌”获取巨额利润。其次,江苏一些企业缺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意识,他们只注重产品的质量,却忽视了自身技术和自主品牌的保护,处于有“产权”无“知权”的境地,直到自己的商标或者技术被人抢先注册或者申请为专利时才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给自己的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最后,有些企业在诉讼中认为维权成本太高,各种诉讼费用巨大难以承担。以江苏索普公司为例,在2007年l0月时该公司遭到美国塞拉尼斯国际公司的专利侵权指控,受到美国ITC的“337调查”。在该案中,诉讼成本高达100万美元,令公司不堪重负。但如果不应诉,就会面临败诉的命运,对于企业的形象和品牌价值是一种巨大的损毁。这种情况往往会让企业陷入两难的境地。

  2、江苏关于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不健全

  虽然我国有关于知识产权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关于境外知识产权的专门立法尚未制定,仅仅分散在各个部门法当中,缺乏统一性与协调性。鉴于这种情况,江苏省应该根据本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以更好地促进江苏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江苏省2009年发布的《江苏省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指引》,主要从企业遭受和被控知识产权侵权的维权策略、企业维权援助社会资源的利用、企业对外经济交往中知识产权风险的规避四个方面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指导性意见。但这些意见多为司法程序上的建议,而且多适用于纠纷发生后的案件处理,并非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所在。在关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保护与管理、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建设等方面则没有相关的规定。

  这种保护机制不仅单薄,难成体系,而且与江苏省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不相协调,远不能适应企业对外发展的.需求,导致企业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

  3、缺乏专业的境外知识产权维权人才

  知识产权本身的专业性和涉外案件的复杂性使企业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增添了很多困难,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取证、鉴定和诉讼程序等方面。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仅要求办案人员懂得我国国内法律,熟练运用外语,更重要的是熟悉国际规则,熟悉当事国大量的法律条文,熟悉案件相关的技术资料。江苏的知识产权律师不少,但是既熟悉国际规则,熟悉当事国法律,又熟悉科学技术的专业人士不多,远不能满足江苏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在企业内部,由于一些管理人员知识产权知识缺乏、业务技能不强、专业水平不高,与代理人或律师沟通困难,使知识产权境外保护的难度进一步增大。以江苏常州地板专利案为例,江苏洛基木业有限公司当初聘请我国专家前往美国参加诉讼,专家对技术非常了解,但是由于在外语运用方面不够熟练,法官也很难了解当事人的意思,给诉讼造成了很大困难。

  三、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给江苏企业的启示

  1、国内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经验

  山东圣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最大的橡胶防老剂、中间体RT培司生产企业。近年来其产品依靠自主创新,畅销美欧两大主流市场,成为世界上生产能力最大的RT培司生产基地。圣奥的崛起,打破了国际橡胶防老剂行业长久以来由德、美、韩、日等国化工巨头控制的局面,引起竞争对手的极大不安。2005年2月美国富莱克斯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申请对由圣奥生产的中间体RT培司,防老剂6PPD进行相关的专利侵权调查,即‘337调查”,并对其产品颁发排除令和禁止令,同时向俄亥俄北部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对此,圣奥公司勇敢迎战,通过无数次电话沟通及数百万的文件资料,圣奥向ITC提供了大量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证明自己并未侵犯福莱克斯公司的专利,福莱克斯发表声明不再寻求针对其产品的排除令救济和禁止令。然而,2006年2月17日,ITC作出了初裁判定圣奥公司侵犯了福莱克斯公司在美国的部分专利,美国总统签发“有限排除令”,禁止圣奥的涉案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圣奥公司于2007年2月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终在2007年6月3日,ITC正式宣布撤销由美国总统签发的针对圣奥公司产品的“有限排除令”,历时3年的维权官司终以中国企业的不屈抗争而胜利落幕。

  圣奥案件带给我们的启示是自主、自信,坚定不移、寸“权”不让地抢占国际市场。圣奥集团的主营产品是橡胶防老剂,该产品的原有工艺生产成本高,污染严重,为此,“圣奥研发中心”经过多年不断的实验和改进,成功地自主研发出RT培司连续催化氢化新工艺,大幅度降低了防老剂6PPD和IPPD的生产成本,接近实现污染零排放,使圣奥的产品在质量、成本和环保等方面具备了充分的国际竞争力。圣奥案件还说明,企业要想彻底摆脱知识产权纠纷,在境外站稳脚根,防止外国企业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就必须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防御体系、应诉体系。不仅要在国内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更要在世界市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相邻国家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以韩国为例,韩国是世界海外维权机制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已经形成以企业为主,政府、行业中介等非政府组织和驻外经商机构共同参与的机制,积累了丰富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宝贵经验。对其战略进行研究分析,对江苏企业知识产权境外保护策略的研究和实践有一定的启发性。

  首先,韩国为了鼓励中小企业保护境外知识产权,于2006年制定了《关于为了保护海外产业财产权提供审判与诉讼费用补贴的规定》。当这些企业在相关国家注册的财产权遭遇侵权时,可以得到韩国专利厅提供的侵权调查费、审判及诉讼费等费用的补贴。

  其次,韩国在国外建立了多个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机构,为本国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如1997年设立的韩国专利厅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可以为本国企业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服务,根据《诉讼费补贴规定》负责向中小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海外知识产权审判及诉讼费援助业务,并且出版发行各个国家的知识产权维权指南,以保护韩国企业在海外的产业财产权。

  四、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1、建立与完善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目前,江苏省的科技法规的制定已经走在了国内前列,但是在法规的范围与专门性方面还有待改进。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有关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立法方面尚不成熟。为了江苏省科技的全面进步,江苏省政府必须制定与完善相应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

  首先,要提高现有法规的可操作性。江苏省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战略、科技进步等的政策法规中都有关于境外知识权保护的规定,但并没有将其放在重要的地位加以详细描述。规定较为原则、概括,并且没有具体的措施办法供企业参照执行,缺乏可操作性。这对于对外科技文化交流日益增多,期待对外经贸更大发展的江苏省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必须制定较为详细的、有实践性的法规,比如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资金扶持方面规定详细的补贴项目或者资金比例,以此来更好地保障和激励更多的企业主动保护境外知识产权。

  其次,要注重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立法。知识产权法本身是一门涵盖范围广、技术性很强的法律,而境外知识产权保护还要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因此,要想取得对境外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必须针对知识产权的各个门类的不同特点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比如,在专门立法的范围上,可以制定《江苏省企业境外专利保护条例》、《江苏省企业境外商标保护条例》等。在立法的内容上,可以针对江苏企业主要的贸易出口国、结合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专门制定针对这些国家的维权和保护措施。

  2、涉外企业系统实施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近年来,发达国家企业几乎无一例外地实行积极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即变防御为进攻,灵活运用知识产权资源,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创造有利于自我发展的竞争环境,摆脱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基于此,他们在国外积极申请专利,进行商标注册,其战略目标明确,策略要求细致,措施办法有效。而在江苏乃至我国,“中国制造,外国专利”的局面已经形成,它是制约江苏乃至中国产业升级的瓶颈。目前江苏贴牌加工企业较多,多数企业不够重视品牌创建,对江苏对外出口的长远发展极其不利。要改变这种现状,实现由“江苏贴牌”到“江苏专利”的转变,关键在于对境外知识产权战略、策略、措施有一个通盘的考虑。首先,制定“立足于自身“的发展战略,通过“拿来主义”改造传统产品,或发挥已有的品牌优势,特别是对民族品牌进行开发和保护。在开发自主品牌方面,企业不仅要树立信心,具有敢于与海外企业进行竞争的勇气,而且要把握住具有民族特色的技术创新。其次,要注重对涉外商标的保护。我国著名商标屡遭国外企业抢注,他们的目的并不仅仅是牟利,而是要阻止我国产品进入世界市场。根据商标保护的地域性规定,商标一旦抢注成功,被抢注商标的企业就不得在该国或该区域内使用该商标,若违反则构成侵权。在这种情况下,不论被抢注商标的国内企业是放弃原商标另创品牌,或是高价回购,或是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被抢注的商标,都将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延缓其产品占据市场的时间以及降低市场份额。因此,对于涉外商标,江苏企业必须吸取“海信”商标在欧洲被抢注导致重大损失的教训,策略地运用自己的商标优势,谋求自主品牌在境外的销售和影响。

  3、建立诉讼预警机制以提高企业应对知识产权诉讼的能力

  江苏企业在开拓海外市场过程中,经常遭遇知识产权诉讼,暴露出在知识产权风险预防和应对能力方面的不足。有条件的企业应该自己建立知识产权诉讼预警机制,最大限度降低侵权风险。

  首先,企业应改变仅仅寄希望于政府提供预警的观念,根据自己的发展目标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应对策略,尤其是把知识产权海外预警与企业目标产品和市场结合起来,建立全方位的知识产权分析系统;其次,加强与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建立企业应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紧急机制,以求在遭遇国外知识产权诉讼时,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反应,提供应诉方案;再次,企业在研发、生产过程中,要重视种种实验数据记录的积累并妥善保管好自身的研发、生产资料,以便在遭遇境外知识产权纠纷时能够及时证明自身的自主研发能力,赢得知识产权诉讼;最后,在国际竞争中,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4、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进而发挥涉外人才效用

  江苏企业在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时,碰到的难题之一便是专业人才的缺乏,因此培养大批涉外专业人才迫在眉睫。知识产权涉外案件的专业人才必须具有多种综合素质,既精通技术、法律、国际经贸知识,又能够熟练运用外语。为培养这类复合型人才,企业要与高校及科研机构的人才培养计划紧密结合,形成良好的协作机制。即利用高校的资源定向培养企业所需要的境外知识产权人才,同时企业为高校学生提供境外实践基地,共同培养。就江苏省而言,江苏高校的知识产权专业(院系)设置仍然十分薄弱,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学科的建设也偏于落后,相对于其他学科,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相信只有等到江苏有1/3高校设立了知识产权学院和国际经济法学院,涉外人才缺乏的问题才有可能得到真正解决。此外,企业同时要加强知识产权涉外管理部门的建设,包括通过企业内部学习团队,普及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知识,按照技术研发、生产制造以及推广销售等不同领域的实际需要,宣传与普及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知识,在企业内部形成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境外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拓展内容】

  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研究的论文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境外知识产权国际知识产权规则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企业国内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但我国有关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我国政府与企业的共同努力、我国政府应该加强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教育及完善立法,企业应该在灵活运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同时积极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作为知识经济发展内在动力的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逐渐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目前,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日渐完备、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国内应用与保护已无太大问题、但企业对于其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已成为我国企业能否可持续发展和能否在国外长久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一、境外企业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

  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水平关乎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关乎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提升空间、因此、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各种手段保护本国知识产权、以求本周知识产权能够得到充分应用与妥善保护

  (一)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规则与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由于其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以及可复制性等特征而导致了知识产权境外应用与保护的困难性目前、国际贸易中有关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规则主要体现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1条、42条及43条所确定的规则之中。

  TRIPS是一部旨在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而充分的保护、以减少国际贸易阻碍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多边协定。协定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及成员方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对成员方在境外的知识产权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但协定中的诸多例外规定导致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大打折扣作为国际公约的TRIPS协定、在实践中很少有国家将其直接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依据、而是把对该国有约束力的TRIPS协定转化为国内法、再根据国内法来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虽然对于一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一国必须遵守。但一国在将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时、还有很大的变通空间、这就意味着、一国知识产权在境外的应用与保护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另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这就给一国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l条、42条及43条中虽然规定了国际贸易买卖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1985年通过的《技术转让国际化规则》只是侧重于对转让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转让技术中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仅第2条第6款规定:‘承认工业产权的保护由国内法授予。]目前、WIPO公约与TRIPS协''定都没有关于技术转让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这对于那些以技术为支撑的企业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非常不利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在国际贸易中虽然有有关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规则虽然存在、但这些规则还有不完善之处、这就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埋下了隐患。

  (二)各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现状

  在知识经济发展的初期、企业主要依靠企业自身制定的知识产权策略来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而国家则是通过国家立法和参加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这两种途径来确保企业知识产权得到应有的应用和妥善的保护这两种途径在知识经济发展的初期收到了比较好的保护效果、但随着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全球信息流动速度的加快、仅仅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和简单通过国家立法已经很难适应知识经济迅速发展下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所提出的更高要求、因此。一种能够更全面、更有效的确保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策略便应运而生、即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体系而通过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体系确保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已成为各国的通行做法。

  所谓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从战略全局出发,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整体谋划、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创造、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加速知识产权流转、强化知识产权管理、遏制竞争对手,谋求竞争优势,全面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制定主体的不同,又可分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随着全球竞争的加剧、发达国家为了提升本国产业的竞争力而纷纷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通过制定《拜杜法案》、《技术创新法》、《联邦技术转让法》等法律、具体规定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措施。此外,美国通过在《综合贸易竞争法》中制定“特殊301条款”、加强了对境外侵犯美国知识产权行为的制裁力度,以保护美国的境外知识产权。一直提倡以技术立国的日本于2002年公布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并确立了从知识产权的制造、保护、应用以及人才基础四个方面制定行动计划。确保了本国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韩囤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中规定了要积极加强企业在外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以上各国通过建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保障了本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

  外国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也纷纷通过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加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如美国IBM公司在新产品发表前、必先彻底调查知识产权情况,特别是对于产品销售国、IBM会派专人对该国他人的有关商标和专利权进行详细调查、以确保本企业知识产权在该国的顺利应用与保护而日本东芝公司为了确保海外企业的专利权、通常会“在工作日志上记述研究人员所做出的发明记述特征和实施案例、并记载和先前技术的差异、附上照片等相关研究资料。最后签上研究人的姓名、携此资料到美国法院公正发明日期,以为解决将来纷争之用。

  由此可以看出、各国为了确保本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可谓是做足了文章。这也说明了各国对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重视。

  (三)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必要性

  在知识经济时代、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衡量该国科技实力和经济实力的标志。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产权以其独有的垄断性和独占性成为世界各国、各地区发展科学技术。繁荣社会文化、增强竞争力、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战略性武器:成为激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法律制度,成为支撑经济发展、保持竞争优势的战略资源,成为引领社会前进,促进文化繁荣的重要途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占领市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的重要手段和标志、成为培育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基础。

  而知识产权对于企业来说则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能力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资产构成中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所占的比例越大、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生命力就越强一个企业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及对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度与保护力度已成为关乎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因素而知识产权在境外的应用与保护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在境外市场立足、确立竞争优势、特别是在金融危机影响下,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特别是对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已成为企业克服金融危机带来的消极影响、重新建立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

  二、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

  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通过完善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和协调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已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建立了一个较为完善的企业国内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体系、但对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

  (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在改革开放前、由于技术创新成果被纳入公共领域、所以几乎没有私法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这就直接导致了我国调整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几乎空白、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工作长期停滞。从改革开放后到1985年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颁布这段时间、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实行、企业开始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以商标、专利法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开始建立,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也开始觉醒。一些技术领先的企业开始学习和应用知识产权制度。从1985年到2001年我国加入WTO期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建立、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通过司法、行政对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体系逐步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持续增加、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能力日渐提升。我国加入WTO后,随着全球竞争的日益激烈,我国企业真正认识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成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此、企业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逐步提高。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不断完善及国家司法、行政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能力逐渐提升、很多企业已经建立了相壶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制度,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各个方面。此外、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也有所提高、2006年2月,在全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自主创新大会上,有80家中央企业参会并签署了《企业适用正版软件倡议》和《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倡议》。展现了我国企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姿态。

  虽然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较之以前已有很大提高、但相对于发达国家的一些跨国企业而言、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近几年、我国很多企业商标在国外被抢注一事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2006年王致和食品有限公司的百年商标在德国被抢注、致使该企业进军欧洲市场的计划被打乱。而“海信”在德国被抢注、最终也是由海信集团支付了大笔的转让费才最终取回了商标权这些商标被抢注事件一方面是因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造成的、另一方面也凸显了由于我国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缺失。

  (二)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水平也达到了一定高度、但我国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制度还存在不完善之处。特别是对于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还有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

  1、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不强虽然我国企业应用与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较之以前已有所提高、但企业对于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的主动意识还没有形成。据商务部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企业明显缺乏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境外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数量相当低。据有关机构统计、中国500个最有价值的品牌中、有40%未在美国注册、有50%未在澳大利亚注册、有54%未在加拿大注册,而在欧盟的未注册率则高达76%这充分说明了中国企业对商标境外保护意识的薄弱。

  2、国家有关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立法缺失我国国内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比较完备、但关于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却少之又少、甚至可以说。我国目前有关这方面的立法是空白的、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或其他的一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中、很难找到关于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规定。其误区是以国内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代替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问题。

  三、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完善

  随着我国企业进军海外市场步伐的加快、企业如何通过充分应用知识产权确立竞争优势及对企业知识产权予以妥善保护已成为我国企业能否长久立足海外市场的关键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仅仅通过企业自身的努力往往是不够的、企业要想在海外市场取得长足发展、肯定离不开国家的支持。因此,如何完善我国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体系、笔者认为应通过企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

  (一)政府方面

  1、开展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教育、树立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目前、我国有关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虽不完善、但这并非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频遭侵犯最重要的原因。除立法不健全外、另一个因素成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境外屡遭侵犯的最重要原因、那就是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没有形成由于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的缺乏、导致“即便知识产权立法是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是完善的,知识产权人才是充足的,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也不可能是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就无法发挥应用作用”。相对于立法这种短期就能实现的目标,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的形成却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问、因此、我国政府应该积极开展境外知识产权教育,树立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

  在这方面、政府可以成立专门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教育办公室、召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那些发展势头良好的企业予以重点关照、为他们提供专业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服务、以确保这些企业的知识产权在境外得到充分应用与妥善保护此外、国家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教育的宣传力度、以提高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意识。。

  2、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经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等特点决定了企业仅仅依靠自身力量去应用与保护知识产权任务的艰巨性一个企业可以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来保障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得以合理应用和妥善保护、但企业的力量毕竟有限、因此,仅仅依靠企业的努力将难以达到对其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理想状态。通过对发达国家的观察可以发现、任何企业要想在世界市场中站稳脚跟都离不开本国境外知识产权立法的支持但我国目前关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立法还相当不完善。因此,如何尽快制定合理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方面的法律已成为当务之急具体到应如何完善我国的境外知识产权立法、笔者认为、除了要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外、还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经验而美国对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方面的立法应是我国借鉴的主要对象。

  美国通过《综合贸易竞争法》中制定“特殊301条款”对本国的境外知识产权给予保护美国“特殊30l条款”的主要内容是:美国贸易代表通过以下两个标准。

  (1)“未能充分而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外国”。

  (2)“拒绝了依赖于知识产权的美国人公平而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来确定未对美国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的“重点外国”、通过关税措施或其他限制进口的措施对该外国的某一经济部门或整个经济实施贸易制裁美国制定“特殊301条款”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美国的知识产权在国外得到有效保护、保障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公平而有效地进人外国市场”。事实上,美国通过这一条款对本国的境外知识产权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美国之所以成为知识产权贸易大国。相信这一条款的作用功不可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在完善有关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法时、可以借鉴美国的这一“301特殊条款”,比如:我国可以在《对外贸易法》或在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中增加相关条款、规定凡不对我国境外知识产权给予充分而有效保护的国家、我国将对该外国的某一行业采取诸如增加进口关税、实施进口限额、取消贸易优惠待遇等措施、以迫使该外国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给予充分而有效的护。

  与美国这样的知识产权大国相比、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贸易发展相对落后、但随着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我国的知识产权产业也会迅速发展、美国所遭遇的问题目后我国也会遇到。所以、现在加强境外知识产权立法不失为前瞻之举。

  (二)企业方面

  1、熟悉和掌握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灵活应对境外知识产权侵权活动现行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主要有TRIPS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所管辖的公约。即:《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等,这些公约共同构成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这一系列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所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各成员方必须遵守的、而且公约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也是各成员方必须执行的、因此、我国企业在保护境外知识产权时应充分利用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所确立的这些原则、规则。比如:我国企业产品进入某一成员国或者企业在某一成员国进行直接投资时、可以要求该国给予我国企业“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以使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够享受到与该成员国企业相同的保护。此外。我国企业还应要求成员国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给予的保护达到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所要求的最低标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得到应有的保护。

  2、建立“进攻型”与“防御型”相结合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大体上可分为“进攻型”知识产权战略和“防御型”知识产权战略所谓“进攻型”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企业积极主动地将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通过知识产权手段抢占和垄断市场。“防御型”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受到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进攻或者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对企业活动构成妨碍时。运用知识产权手段打破市场垄断格局、改善竞争被动局面。”企业在开拓市场时。通常会使用“进攻型”战略、即积极地应用企业的知识产权排除竞争对手、占有并巩固未来市场。而当企业已在某一市场中站稳脚跟后、为确保企业的市场地位、企业往往会采取“防御型”知识产权战略。

  目前,我国正处于进军海外市场的阶段,因此,“进攻型”知识产权战略就成为我国企业的必然选择企业可以结合企业自身情况、通过在境外特别是目标国家积极主动的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等手段、构建企业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体系。但企业要想在海外市场取得长远发展、仅仅依靠“进攻型”知识产权战略还是不够的、企业还应建立包括申请防御性专利、取消对手知识产权及积极进行诉讼应对的“防御型”知识产权战略唯有如此、才能使企业的知识产权得到充分应用与妥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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