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透明度同行评议及中国的应对

时间:2021-04-16 09:58:34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国际税收透明度同行评议及中国的应对

关键词: 税收透明度与信息交换原则/全球税收论坛/同行评议

内容提要: 为实施国际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原则而组织的全球税收论坛同行评议是国际税收合作中的新机制。评议中发现在涉外信托、无记名股票和名义持有人三个问题上各国普遍存在信息透明度不足的缺陷。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与论坛所设计的标准也有一定距离,值得引起注意。应当在完善信托税制的实体法律基础上加强获取信托信息的税收征管程序立法,对国内信托和涉外信托分别制定信息申报规则;有必要对公司法第130条进行修订,取消发行无记名股票的规定;制定隐名投资中的名义股东的信息保存法,对名义股东施以信息报告义务。
 
 
    金融危机爆发后,为了防止国际避税,加强国际税收情报合作,2009年4月,伦敦G20金融峰会决定强化实施国际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的标准和原则。在打击避税和银行信息交换方面不合作的国家及地区将被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列入“黑名单”,并因此受到严厉制裁,比如将被排除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融资安排之外等。在履行国际税收透明度标准和原则方面存在着一定问题的国家和地区将被列入“灰名单”,较好地履行这一标准和原则的国家及地区将被列入“白名单”。[1]截止2010年5月20日,“黑名单”为空白,脱离“灰名单”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达到28个,其中包括瑞士、比利时和摩纳哥等。这充分说明,在G20的推动下,国际税收透明度与信息交换的标准和原则已经为各国普遍接受。此后,作为OECD下设机构的全球税收论坛改组后被赋予了新的职能,即实施一个综合性的监督与促进机制同行评议程序,以促进对国际税收透明度原则的实际执行。

    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的同行评议是国际税收行政合作中的新机制。中国是全球税收论坛的副主席国,在经过同行评议后,是否被认定为合规国家,将直接关系到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和地位。然而,这是国际机构首次在税收领域对中国发起的同行评议,中国缺乏相关的经验积累,国际税法学界也鲜有学者关注评议中所涉及的问题。笔者全程跟踪了同行评议的过程,参与完成了论坛对中国的问卷调查,撰写了问卷的中文文本,对相关问题予以关注,积累了一些资料。笔者将结合此次同行评议的参与过程,介绍评议的背景,分析各国所普遍面临的法律问题,结合中国目前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国际税收透明度同行评议简介

    (一)同行评议的产生背景

    全球税收论坛是隶属于OECD的机构,于2000年建立,其职能是在全球范围内推广OECD所制定的防止滥用避税地的政策和措施。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G20要求在更广阔的平台上加强国际间的税收信息交换合作。2009年9月,全球税收论坛在墨西哥会议上进行了改组,正式更名为“全球税收透明度与信息交换论坛”(Global Forum on Transparency and Exchange of Informationfor Tax Purposes,以下简称“全球税收论坛”)。在G20的正式授权下,该论坛被赋予了新的职能,即监督与促进各国对国际税收透明度原则的执行。改组后的全球税收论坛,将G20和OECD的全部成员吸收为其成员,并不断邀请更多的国家加入其中。到目前为止,全球税收论坛已拥有109个成员,[2]其中包括曾被列入避税地黑名单的诸多国家。全球税收论坛的宗旨在于为实行高标准的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原则提供一个广阔的平台,同时也为所有国家,无论其是否为经合组织成员国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3]

    为了监督和强化实施国际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的标准和原则,改组后的全球税收论坛建立和实施了同行评议程序,其目的是对论坛所有成员国的信息交换制度进行不同于以往的深度监测,检查各国的法律制度和实践是否符合国际税收透明度原则。论坛的全部成员都将受到同行评议程序的审查。论坛于2010年3月对18个成员国发起了首次同行评议。

    同行评议程序得到了G20的支持。G20在其2010年6月的多伦多会议上发表的领导人陈词中宣称:“我们充分支持全球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论坛的工作,并且期待同行评议程序的进展,以及一个将会对所有有兴趣的国家开放的信息交换多边机制的发展。”[4]全球税收论坛将定期向G20汇报其工作的最新进展,从而为G20主导和推动的国际税收行政合作提供依据。

    (二)同行评议的中心问题税收透明度原则

    2002年《经合组织税收信息交换协议范本》以及2004年修订的《经合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重复征税的协定范本》第26条,确定了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原则,即“被请求提供信息一方必须提供可预见性相关信息”的原则。该原则已被纳入《联合国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避免重复征税协定范本》。该原则的全称是“国际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原则”(InternationalStandards of Transparency and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for Tax Purposes,以下简称“税收透明度原则”),现已得到国际社会的一致认同。2004年在柏林举行的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通过了此原则,全球税收论坛的所有成员现在也都在其签署的条约中接受了此原则。

    税收透明度原则包含三个基本要求:1.信息的可获取性。即财产所有人或其他股票持有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实体或其他组织机构达成的交易信息出于税务、管理、商务或其他原因而可能在一国境内得到保存。只有当这些信息得到保存并维持在适当的有效期限内,被评议国家的主管部门才可能根据其他国家的请求提供这些信息。2.有获取信息的适当途径。税务机关必须保证其有权力和途径获取以上信息。如果被评国家获取信息的权力覆盖了这些类型的人员和信息,那么它就可能被认为是有获取信息的适当途径。3.存在信息交换机制。即确立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机制。税收信息交换的法律授权来源于双边或多边机制(如避免重复征税协定、税收信息交换协定、欧委会与经合组织颁发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或者来源于国内法。在某些区域内,税收信息交换是根据该区域的税收信息交换方式(如在欧盟就是通过相关指令和规定)进行的。在这种情形下,同行评议程序会判定被评议区域的信息网络是否在各种情况下都是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