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诚信缺失的经济学分析(2)

时间:2021-04-14 14:20:02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试析诚信缺失的经济学分析

  再者,社会组织(特别是企业)的经营绩效,是由包括诚信状况在内的诸多因素共同决定的(如社会环境、组织决策、资金组合、技术创新、管理水平、领导人胆识、员工素质、公众关系、机遇状况等)。导致我国诚信缺失泛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信用基础薄弱、社会意识不强的因素,也有法制不健全、执法不力的问题。其最基础的原因在于经济制度安排的缺陷。

  (1)信息不对称。现实经济生活中,分工不仅是交易的必要条件,而且是经济发展的源泉。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发展,市场交易双方的信息偏差现象日益明显,经济决策遭遇动态选择和信息不对称。而我国目前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对滞后及信息公开在制度安排上的不足,又强化了这种不对称的非正态趋势。这种情况下,拥有相对信息优势的一方就有可能通过隐蔽行为,转移风险或直接侵占他人利益(此即经济“机会主义”行为)。这种经济“机会主义”行为与诚信是背道而驰的,其在谋取投机主体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不仅损害了他人利益,而且浪费了市场资源,降低了市场运行效率。

  (2)产权不清晰。诚信的基础是产权。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从而使得人们自觉地去遵守诚信原则。在私有产权制度下,个人拥有财产的排他性(不可侵性)及所有者对其自由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当产权不清晰或保护不充分时,人们则可能选择要么以权利优势去侵占他人的财产(如吞占公物),要么用贿赂来消除各方的威胁(如寻租)。这些行为的出现必然导致诚信成本的上升。

  (3)法制不健全。法律制度即由第三方(法院)执行的交易规则(third-party enforce-ment ),它通过界定人们的利益、权限和责任(即事前规制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及事后仲裁和惩罚机制的设立,来实现社会诚信的供给。中国自秦以来,就缺乏法制传统,人治重于法制,社会与经济运行缺乏法律系统的支撑。改革开放以来,虽作了众多完善工作,但与迅速发展的市场要求比,仍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为法律法规渊源复杂,缺乏系统性,且相互间也多有抵触;有的法律法规内容含糊不清,笼统、抽象,造成理解上的困难,给法律的执行留下过度宽松的空间;执法水平落后,法制保障不可靠;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有些政府部门甚至不能依法行政,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等等。法制不健全,使社会诚信失去了有效的保障。

  (4)信用基础薄弱。当前我国经济的信用基础十分薄弱。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被严格禁止。改革开放以来,信用制度的建设远远落后于市场的要求。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基础欠缺,信用中介机构有待进一步发展。信用中介组织供给诚信的机制是:受客户委托,在资本市场、商业市场和消费市场对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中小企业及国内公民和境内外国人进行资信调查、授信评级、保理、商帐追收等。这些信用服务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督范围内,对商业活动中各种客户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提供商业化和社会化的规范管理服务。然而,目前我国的信用中介组织规模小,数量少,服务技术和质量都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2构建诚信机制的基本思路

  2.1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构社会诚信体系

  国际经验表明,社会信用不足的重要原因是失信成本过低。失信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经济活动主体是否选择违约,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当违约的预期效用大于违约成本时,他便会选择违约。提高失信成本,关键是要对失信行为保持足够的惩罚力度。在美国,消费者只要被ChexSystems登录,那么即使仅仅一两张支票迟付,都会被自动记录在案5年,使用该数据库的多数大银行就将拒绝为此人开立任何支票账户;还有一些国家规定,只要企业7天不还款,监管机构就可宣布其破产。而目前我国的状况是,守信者得不到有效保护,失信者未得到严厉制裁,对失信违约行为的惩罚,无论立法还是执法上,都不足以让失信成本大到使失信者“无利可图”的程度。这样,过低的失信成本就成为对不守信用行为的一种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