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经济学解读

时间:2021-04-18 13:51:08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经济学解读

关键词: 补偿性损害赔偿 威慑 惩罚性损害赔偿 惩罚
内容提要: 侵权损害赔偿可以分为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从经济学角度看,最佳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等于所造成之损失,即所谓的补偿性损害赔偿责任;但由于加害人被追究责任的概率小于1,所以补偿性损害赔偿存在威慑不足的缺陷。为弥补该缺陷,有必要适当提高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所以,在补偿性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之外,又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除弥补威慑不足的缺陷外,惩罚性损害赔偿还具有惩罚加害人的目的。
 
 
    补偿性损害赔偿与惩罚性损害赔偿可谓侵权法中对损害赔偿责任的两大分类。二者在适用目的及赔偿数额方面有异,前者以实际损失为限并以补偿实际损失为目的,后者则不以实际损失为限,一般要超过实际损失额,其具有惩罚和威慑的目的。我国2010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黔)也有关于二者的规定。比如:第二章“责任构成与责任方式”中的第16条[1]、第19条[2]以及第20条[3]关于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47条[4]关于产品质量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补偿性损害赔偿与惩罚性损害赔偿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本文从法经济学的角度,为损害赔偿责任提供了一种新的解读,并指出传统的补偿性损害赔偿是最佳损害赔偿,但是,也存在不足,有必要以惩罚性损害赔偿弥补其不足。

    一、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目标

    “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这一概念暗示,人们会对激励作出反应,即如果一个人环境发生变化,而他通过改变其行为就能增加他的满足,那他就会这样去做[5]。一般来讲,其中的激励便是价格。在法律当中,作为“价格”的便是规定从事某一法律行为会发生何种法律后果的具体法律规范,比如实施了犯罪行为将受到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的处罚;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将面对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实施了违约行为将要承担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处罚的轻重代表了“价格”的高低,相应的对个体的行为产生不同的刺激。波斯纳认为从经济或财富最大化视角来看,法律的一个基本功能在于改变参与非法活动的激励。所以,通过公共政策和法律政策来调整非法活动的水平,就变成了调整反映在法律规则上的“价格”问题[6]。

    人们在从事他们的活动时,他们可能会造成负外部性。所谓负外部性,是指一个人的行为或企业的行为影响了其他人或企业,使之支付了额外的成本费用,但后者又无法获得相应补偿的现象。例如:由于他们的活动使得其他人具有了遭受损失的可能。如果其他人因行为人所从事的活动而遭受了损失,那么,行为人应对该损失向受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比如村民所种植的农作物因附近一家化工厂所排放的污水而颗粒无收或大大减产,这时,该化工厂应该对农作物减产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环境污染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再比如驾驶机动车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撞伤,未尽到适当注意义务的司机应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通过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将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转移给造成该损失的行为人,这在经济学上称为外部性的内部化。在这个意义上,侵权法就是一种能为行为人提供行为激励的工具,所以,侵权法凭借让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使他们将其行为所产生的负外部性内部化。将会被追究责任的威胁会诱使行为人在采取行为时将其他人可能遭受的损失纳人他们作出决定的考虑因素当中,影响他们在今后从事该行为时的谨慎程度和从事该行为的频率。尽到更多的谨慎或减少从事该行为的频率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进而降低预期事故损失。从这个角度讲,侵权法中损害赔偿的经济目的是通过将行为所造成的负外部性内化,这样,潜在的加害人为了免于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会支付一定的成本预防事故的发生,该成本称为事故的预防成本。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预防事故的成本跟事故本身所造成的成本一样,均属社会所付出的成本。所以,卡拉布雷西认为事故法的目标是减少事故成本,并将该目标集体化为三个子目标:第一个是减少事故的数量与严重程度,即事故的预防成本,这是减少事故成本的首要方面;第二个是减少事故产生的社会成本,由于这个成本减少的子目标只在先前的减少事故首要成本的措施失败之后才开始发挥作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讲,它是次要目标,这个目标主要通过损失分散以及劫富济贫两种方式实现;第三个是减少我们处理事故的管理成本,这个目标称为“第三位”目标,因为它意在减少实现首要目标和次要目标的成本。[7]事故法的目标不是单纯地追求某一个成本的减少,其所追求的是社会总成本的降低,即发现首要、次要和第三位的成本减少的最佳组合。[8]但是,各个成本的变化并不一致,所以,需求一种最佳的成本避免的方案就将成为侵权法的目的。侵权法的这个目标正是通过规定、分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完成的。实言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侵权法中起到一个“祛码”的作用,通过在不同主体间分配责任的方式,改变主体行为的激励,从而实现事故成本的最小化。所以,从这个角度观之,规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目的就需找最节约的事故成本避免方案,从而实现社会成本的最小化。

    二、最佳侵权损害赔偿—补偿性损害赔偿

    根据法经济学的观点,法律的制定应以减少交易费用,降低社会成本为目的。一般来说,侵权案件中的社会成本等于预防事故的成本与预期事故损失之和(这只是一般而言,严格说来,事故的成本除预防事故的成本与预期事故损失之外,还包括事故发生后处理事故的管理成本)。事故法的首要功能是减少事故成本与避免事故发生的成本的总和。[9]这里的事故成本应该是预期事故成本,而非实际事故成本,前者等于后者乘以事故发生的概率。随着行为人谨慎程度的提高,事故发生的概率降低,事故的预期损失会降低,那么,是否谨慎程度越高,事故法的功能越易实现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谨慎程度的提高是需要成本的,即预防事故的成本。事故损失在降低的同时,预防事故的成本在增加。既然预防事故的成本随着谨慎程度的提高而增加,事故的损失随着谨慎程度的提高而减少,那么,为了实现社会成本的最小化,我们该如何确定最佳谨慎程度呢?

 

 

    如上图所示,横轴代表谨慎程度,纵轴代表支付的成本,L1曲线是表示谨慎成本曲线,其随着谨慎程度的提高而增加,L2是表示预期损失的成本曲线,其随着谨慎程度的提高而降低,因为事故发生的概率随着谨慎程度的提高而降低。两条曲线相交于M点。自M点的左边,谨慎的成本小于预期损失,所以为了降低社会总成本,有必要逐渐增加对谨慎的投资。那么,对谨慎的投资应增加到什么程度才是最佳的呢?在M点时,谨慎的成本等于事故造成的预期损失,自M往右,谨慎的成本超过了预期损失,对该谨慎的投资是“得不偿失”的。所以,M点是最佳谨慎点,不足M点,社会成本浪费在了事故损失上;超过了M点,社会成本浪费在为预防事故而投入的谨慎成本上,只有在M点时,事故的预期损失等于预防事故的谨慎成本,此点为最佳谨慎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