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电视纪录片定义和主要特征

时间:2021-04-22 17:34:31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简析电视纪录片定义和主要特征

  一、定义

  电视纪录片是指专门为电视播出而制作的纪录片节目形态。

  纪录片是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和军事等领域的事件或人物及自然事物进行纪录和表现的叙事性的非虚构的影像构成形态,它一般并不从属于某一特定的传媒。

  “纪录片”这一名词起源于法文“docuemntaire”,本意是指“具有文献资料价值的”,到1906年,这个词开始用来指“纪录电影”或“纪录影片”,并于1914年成为名词“documentary”。[1]

  “纪录片”作为一个翻译的西文名词,在中国的使用至少已有近80年的历史。梁实秋在1931年出版的《实用英汉辞典》中已选入了“documentary纪录影片”的条目。[2]

  纪录片作为一种特定的影像构成形态,在电影和电视这两种不同媒介中的呈现并无本质的不同。“胶”和“磁”(数字)的互相转化技术已趋于成熟,这也就意味着光学图像在多种不同介质中的保存已经没有了本质上的区别。这一点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已被反复验证。在电视发展的早期,在其尚无能力制作自己的节目之时,它大量播出的都是使用胶片制作的影像。直至今日,尽管电视的摄像系统已经非常强大,但是在许多场合,譬如在电子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高寒地带,或在拍摄动物时需要快速启动的情况下,往往不得不使用胶片摄影机进行工作,因为摄影机能够在1秒内启动进入拍摄,磁带摄像机则需要更长一些的时间,等等。所以,从根本性质上来说,纪录片并不能非常明显地呈现出某种媒介的属性,无论是电影纪录片,还是电视纪录片,两者在影像构成形态上基本没有差别。这种情形反映在中国纪录片发展的分期上,就是往往忽略影视的差别,如中国纪录片的发展或分为影戏时代(1932-1949年)、英雄时代(1949-1983年)和平民时代(1983年至今)[3],或分为政治化纪录片时期(1958-1977年)、人文化纪录片时期(1978-1992年)、平民化纪录片时期(1993-1998年)和社会化纪录片时期(1999年至今)[4]。

  而电影纪录片和电视纪录片的称谓主要是根据纪录片放映或播出的媒介加以区隔的,即:电影纪录片是指主要为电影银幕放映而生产的纪录片类型,是与电影故事片、电影动画片等相对应的一种电影类型;而电视纪录片是指主要为电视屏幕播出而生产的纪录片节目形态,是与电视电影、电视动画片相对应的一种电视节目形态。

  随着专为电影院线拍摄的纪录片越来越少,各种纪录片主要用于电视播出。“纪录片”与“电视纪录片”正趋于合二为一。

  对于“电视专题片”和“电视纪录片”这两个概念,目前在中国电视学界和业界尚未能统一认识,存在着等同说、从属说、独立说等不同的观点。

  “从属说”,即指电视纪录片从属于电视专题片,或电视专题片从属于电视纪录片两种看法。认为电视纪录片从属于电视专题片者,是把电视专题片当作“电视专题节目”和“电视专栏节目”这个更大范畴的概念来看待的,因为电视专题节目或电视专栏节目所采用的形态很多,除了纪录片外,还可采用讲话、访谈、座谈会、演示、竞赛和表演等多种多样的形态。纪录片则是电视专题节目或电视专栏节目中最常使用的形态。说电视专题片从属于电视纪录片者,则是把电视专题片等同于电视专题报道或电视专题新闻,把它归为电视纪录片形态中的一类,就如同电影纪录片中新闻纪录片和文献纪录片、风光纪录片和历史纪录片并存并列存在一样。

  电视专题片的称谓最早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1975年中央电视台社教部推出了几个专栏,将专栏里播出的片子称为“专题片”。1976年在上海召开的全国电视工作会议上,“电视专题片”的提法得到了与会人员的认同,将此名称正式确定下来。之所以称为电视专题“片”,是因为当时的这类电视专题节目由于摄影(像)技术所限,基本上是用胶片摄制而成的,因此借用电影“片”的称谓,而称其为电视专题片。

  1992年11月、1993年4月和11月,中央电视台研究室连续三次召集有关专家研讨中国电视专题节目分类与界定问题。由于长期的无序状态,中国电视专题节目的分类和界定工作非常艰难。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产生的电视专题片和电视纪录片的划归问题,更是“剪不断,理还乱”。最终结果集中体现在1996年出版的《中国电视专题节目界定——研讨论文集锦》一书中。由于电视专题片“涵盖面过宽,已经(接近)到了一个大部类专题节目的总称”,因此,“在这次成文的界定中,没有重复列入”。[5]

  对于电视纪录片,《中国电视专题节目界定——研讨论文集锦》一书的界定很长很细,而且还附上了很多的说明和解释性的内容:“电视纪录片,适宜摄影或摄像的手段,对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历史事件等作比较系统完整的纪实报道,并给人以一定的审美享受的电视作品。它要求直接从现实生活中取材,拍摄真人真事,不容许虚构、扮演。其基本报道手法是采访、摄像或摄影,即在事件的发生过程中,用‘等、抢、挑’或追随采撷的摄录方法,记录真实环境、真实时间里发生的真人真事,在保证叙事报道整体真实的同时,要求细节真实。真实是纪录片存在的基础,也是它最可贵的价值所在。正是‘物质现实复原’的真实,才使纪录片有着永恒的魅力。”

  实际上,上述对电视纪录片的概念界定,在后来的实践中却常常被拒绝。《纪录片编辑室》栏目在总结经验教训时说:“我们曾经从‘讲述身边百姓故事’出发,但不能把这定义为纪录片的全部,再来大讨论‘什么是纪录片’,实在是没有必要。纪录片是那么一个丰富多彩的世界,观众又有那么多方面的需要,我们为什么要把路越走越窄呢?”[6]同样,《纪录》栏目也表示:“《纪录》栏目的创作原则较之以往学术探讨的概念,将有所开放。节目创作可采用一切合理手段,突出节目创作手段的综合性。因为,整个影视艺术发展的最高境界,将不是各片种越分越清,而是各片种相互影响、靠拢、渗透的大融合。第一,突破纪录片与专题片的界限、纪录片与社会报道的界限、纪录片与故事片的界限、纪录片与文艺片的界限。我们认为,界限只有一个,那就是陈旧与创新的界限;第二,无论何种纪录片都无法实现纯客观的把握。为了适应电视市场操作的需求,不排除必要的主题先行;第三,坚持和弘扬记录精神,坚持非虚构的美学底线,坚持纪实风格当中的真实性把握。”[7]

  中国广播电视奖电视社教节目评选和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广播电视节目奖电视社教节目评选奖项设置的变化,也反映了业界和学界对电视专题片和电视纪录片这两种节目形态界定方面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