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著作权权利穷竭与平行进口

时间:2021-05-01 13:56:39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试析著作权权利穷竭与平行进口


  论文摘要 本文从权利穷竭的概念入手,分析著作权权利穷竭制度建立的条件。通过剖析著作财产权是否适用权利穷竭原则,进一步明确权利穷竭原则在著作权法中的具体应用,由著作权权利穷竭的地域性问题,引出著作权平行进口,而且通过对比著作权平行进口的利弊,鼓励著作权的平行进口,适当的引用平行进口,吸收国外的经验,保证作品的传播,并对完善著作权权利穷竭的知识体系以及规范著作权平行进口,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作出说明。

  论文关键词 权利穷竭 著作权权利穷竭 著作权平行进口

  一、权利穷竭概念

  权利穷竭是指权利人或其委托的人将其享有权利的专利产品、有商标标识的商品、或其他受知识产权法或相关的国际条约保护的智力劳动成果合法处分后,权利人对该产品或其复制件所享有的已被处分的权利即告穷竭豍。权利穷竭一方面可以协调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冲突,另一方面也对促进知识产品的使用,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具有重要作用。
  在知识产权领域,权利穷竭原则使用广泛,这里主要论述一下著作权权利穷竭,而且其表现形式也是最为丰富的。著作权权利穷竭,是指著作权所有人或者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品合法置于流通以后,原著作权权利人所拥有的一些或者全部排他性权利因此用尽。我国著作权法虽然对发行权穷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各国的实践中都采用的此种做法,即不支持著作权人在第一次行使权利后还可以继续控制其作品的。

  二、著作权权利穷竭制度的设立的条件

  著作权权利穷竭原则的设立有其充分的历史和现实条件:
  首先,从我国著作权立法目的来看,赋予著作权人对其权利客体享有一定的独占性权利,能够激发著作权人更大的积极性和创作热情,创作出更多优秀作品。公平与正义是人类追求的目标,而著作权权利穷竭的出现正好起到了协调著作权人的私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矛盾。著作权人在得到充分保护的同时不可能是对其不加限制。从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方面看,任何人在获得某种利益的同时,都有可能被强制接受某种义务。著作权人在对其作品享有专有权的同时,就必然要受到限制。
  其次,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进步不只体现在经济发展水平上,文化实力同样是每个国家参与国际竞争的不可缺少的软实力,是一个民族强大地表现之一。因此,如果过分的强调对著作权人专有权的保护,势必会导致一个民族乃至一个国家的文化、科技、经济的停滞不前。著作权权利穷竭制度的出现从根本上解决了文化领域的垄断,对促进文化传播和经济发展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著作权权利穷竭表现

  著作权由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组成。著作权权利穷竭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但其一般不及于著作人身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权利穷竭制度主要表现为著作财产权中某些权利的穷竭与不穷竭。
  (一)著作权法中的财产权穷竭问题
  1.著作权的发行权穷竭
  在著作权领域中,发行权权利穷竭是其主要表现形式,即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向社会公开发行后,著作权人之外的任何人可以在不受著作权人限制的条件下传播其作品。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只能行使一次,在著作权人或其授权的人将著作权的作品销售以后,他对被销售的那部分作品的二次销售就没有控制权了。
  但是,世界各国对发行权权利穷竭原则的规定并不相同,例如:德国1965年《著作权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一旦作品的原本或复制品,经有权在本法律适用的地域内销售该物品之人同意,通过转让所有权的方式进入流通领域,则该物品的进一步销售被法律所认可。”但是,作为追求人权精神的法国和比利时却认为作者的发行权不会因为首次销售而穷竭,其到目前为止都不承认权利穷竭原则在国内著作权法上的适用。他们认为即使著作权作品的载体转移了,著作权人任然享有著作权项上的一切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收入“发行权穷竭”将是一种势不可挡的趋势,也是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和发展现状的。在某一特定的作品上,既存在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也存在作品所有人的物权,著作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谁有权来处分该著作权作品?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促进经济协调持续发展,著作权人必须放弃一部分权利,因为转让该作品的行为实质并不是著作权的销售,而是该著作权作品载体的销售,即是物的销售而不是权的销售。著作权中发行权权利穷竭的出现,标志着著作权的进步。
  2.展览权权利穷竭
  著作权法中作品展览权权利穷竭也是经常被讨论的问题。展览权权利穷竭,是指著作权作品的原件出售后,该作品的展览权就转移到原件所有人的手中。展览权权利穷竭不仅是对作品原件持有人物权的保护也是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因为作品展览权的实现要依托对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如果作品的展览权归属于著作权人,那么通过购买或者转让取得作品所有权的人的利益则难以保障,无法完整的行使其所有权。然而,他们却通过支付一定的经济利益取得作品原件但是却不能享受该作品给自己带来的收益,对作品原件的持有人显然是不公平的。此时,作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如果仍由著作权人行使展览权,显然是无益的。相反,如果采用展览权权利穷竭原则,作品的所有人在取得作品的同时享有作品的展览权,才能促进购买人购买的欲望,同时也有助于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实现。


  3.普通作品出租权权利穷竭
  通常意义上的出租权穷竭,是指出租普通作品(例如书籍),该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一旦经著作权人出售或经其许可人出售之后,著作权人即失去了对该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支配权。其原因在于,出租无若是一般作品,它则被视为是一种承载无形智力成果的有形物,其一经售出,该原件或其复印件的所有权便转移到所有人的手中。
  (二)著作权中权利不穷竭的情形
  1.网络发行权不穷竭
  世界上所有的事物都不是绝对的,比如并非所有的发行权都穷竭,它也存在例外,即网络发行权权利不穷竭。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发行的含义和内容也发生了变化。不同于传统的发行权,网络上发行的作品都是以电子化的无形的形式存在,其实质并不是发行而是文字的复制。在此种情况下,发行人并没有丧失该电子文字的所有权。网络发行的作品以无形的方式存在,著作权人不可能对每一次复制都分别进行授权,且在现实生活中也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要求网络发行权权利穷竭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