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研究

时间:2017-05-28 我要投稿

  【摘要】:

  从商业银行的发展历程看,有很多商业银行在经营银行业务过程中更多的是把风险管理的重点和精力放在了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管理上,从而忽视或弱化了被称为商业银行“三大风险”之一的操作风险管理。本文依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和近几年商业银行管理的先进经验,重点对商业银行面临的操作风险进行分析,并对操作风险的控制和管理思路进行探讨,从而达到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来阐述操作风险管理在商业银行管理中的重要意义。本文借鉴国际先进的经验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针对我国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提出了具体建议。本文主要论述正确的认识是操作风险管理的关键所在,建立健全的流程、框架和体系是操作风险管理的保障,最终才能实现对操作风险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使因操作风险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关键词】: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操作风险管理框架

  【正文】: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稳步推进,金融市场竞争不断加剧,金融产品日新月异,与此同时,银行经营在必须控制和管理一些传统的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风险等之外,不得不面临着一类新的风险——“操作风险”的挑战。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银行内部程序、人员、系统不充足或者运行失当以及因为外部事件的冲击等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可能性的风险。例如,1995年的巴林银行倒闭、1996年三井住友银行的巨额亏损以及2001年中国银行的开平案件,均可视为由操作风险所致。这类风险一旦发生,往往给银行带来巨大损失,严重时会直接导致银行的破产和倒闭,甚至还会对整个金融行业或国民经济运行都产生巨大的影响,因而越来越引起投资者、金融界、监管当局的重视。自然地,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也成为银行经营管理者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将首先介绍银行操作风险的内涵和实质,并揭示当前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方面的现状。之后,分析造成操作风险的主要原因,然后,在前面论述的基础上提出加强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方法和建议。

  一、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实质、内涵和管理要求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把操作风险定义为:操作风险是指由于银行内部程序、人员、系统不充足或者运行失当以及因为外部事件的冲击等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可能性的风险。从操作风险的定义中不难看出操作风险包括内部程序、人员、系统三大方面的主要内容,也是认识操作风险的关键环节。

  (一)全面认识操作风险的实质和内涵

  认识事物是改造事物的前提和关键,对操作风险的认知程度越高,才能有效的提升操作风险管理的地位和管理的水准,有了正确的操作风险的认识,才能够上升到宏观的决策和微观的具体落实。张吉光认为:“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中,对操作风险的认识存在五大方面错误或偏差”。 (注1)通过对操作风险管理理论的研究,笔者认为:解决操作风险管理认识上存在错误或偏差,成为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的关键。具体而言,要全面认识和了解操作风险,需要消除以下几方面的误区。

  1、操作风险不能等同于操作性风险和操作中的风险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定义,操作风险可以分为四类:人员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流程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系统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和外部事件引起的操作风险。人员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包括操作失误、违法行为(员工内部欺诈/内外勾结)、违反用工法、关键人员流失等情况。流程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又分为流程设计不合理和流程执行不严格两种情况。而系统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包括系统失灵和系统漏洞两种情况。外部事件引起的操作风险主要是指外部欺诈、突发事件以及银行经营环境的不利变化等情况。其中,属于操作性风险的仅包括人员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中的操作失误、违法行为、越权行为和流程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中的流程执行不严格的情况。显然,操作性风险不能等同于操作风险,尽管操作性风险是操作风险中发生频率最大、占比最高的风险类型。从笔者搜集整理的近几年来国内商业银行发生的近50起操作风险案例的数据显示,操作性风险占总数的比例为70%。将操作风险狭隘地定义为操作性风险的做法,往往会使得建立在这一认识基础上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不能覆盖所有的操作风险,从而使银行难以防范那些突发事件的冲击,如前一段时间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出现的系统瘫痪、美国发生的“911”恐怖袭击等。

  2、操作风险不能等同于金融犯罪

  金融犯罪仅是操作风险中的主要类型,并不能涵盖所有类型的操作风险。根据我国对金融犯罪的定义,金融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侵害金融管理制度、金融市场秩序以及其他社会经济关系,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对比巴塞尔委员会关于操作风险的定义,金融犯罪显然不包括那些由于银行自身不完善的流程和系统漏洞以及外部事件等因素造成的操作风险。最简单的例子就是操作失误,比如银行员工误将取款操作成存款,或者数字录入错误等均属于操作风险的范畴,但并不构成犯罪。将操作风险等同于金融犯罪,往往会使商业银行无意识地缩小操作风险的管理范围,错误地将操作风险管理等同于金融犯罪管理,从而将操作风险管理职责不恰当地赋予内部审计或安全保卫部门。这恰恰是造成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进展缓慢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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