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界定的比较

时间:2021-03-03 18:08:14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界定的比较

  摘要:从法理角度分析,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是为了维护个人的最基本生存权而对个人所得免予征税的部分。大部分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标准均体现了这种法理精神,且该标准基本与本国贫困线相当。通过法理分析和与他国比较可知,我国目前2000元的免征额标准已经不低,以低收入户家庭人均消费支出作为参考基准,从符合法理精神与国际通行做法的角度看,免征额不宜再提高,应通过对税率结构的调整来减轻个人所得税的税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生存权

  2005~2008年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从800元提高到1600 元,再提高到2000元。但仍有人认为现行的免征额偏低,需要再次提高;也有观点认为目前的免征额已经过高。究竟应如何看待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高低? 本文将通过对免征额界定的比较分析对其做出判断。

  一、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界定的法理依据

  从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史看,开征个人所得税的直接原因是战争带来的巨大财政压力,但其能产生、演化并存续下来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所得并不仅是个人通过自身能力所获得的报酬,同时也是市场交易的结果。从社会契约论出发,市场虽非国家形成,但国家为市场提供了一系列的秩序以保障市场的运作。故而,虽然个人所得作为私有财产其财产权被认为是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但个人收入的产生又不得不依赖于国家所提供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社会环境,这就构成了个人所得税的立法依据。

  “没有任何税比所得税更为民主、更富有人性及社会性”,个人所得税作为与“人”直接相关的税种,在立法上体现“根据量能原则,个人所得部分只有超出其个人及家庭最低生活所需费用始有负担能力,故所得必须减除保障生存之必要费用及意外负担,始得为课税之起征点,此亦为宪法上保障生存权之意旨。”也就是说,维持个人最基本生存权利的生计费用是不被征税的。因此,虽然各国实行不同的课税模式,但是在计算个人应税所得时,都会对总收入进行某些扣除和减免。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法理依据易于理解,关键在于如何对维持最基本生活的生计费用的标准进行判定。长久以来,人们对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争论焦点就在于对维持个人最基本生存权利的生计费用标准的判断不同。那么,什么是生存权?《世界****宣言》第25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要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日本宪法第25条规定:“所有国民均有享有维持健康且文化性的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中国****白皮书》认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没有生存权、发展权,其他一切****均无从谈起。”因此,人的基本生存权即可理解为“能在社会上保持作为‘人’的尊严的最低限度的经济的和文化性的生活”。那么,个人所得税中免予征税的最基本的生计费用就应该是维持个人“健康且文化性的最低限度生活”所需费用。具体而言,免征额应界定为维持纳税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费用,包括用于支付食物、衣着、住房等的费用,以及医疗费用、教育费用,等等。

  二、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界定的国际经验

  美国国内税收法第151款规定,个人收入中用于支付足够的食物、衣着、住所等维持生存水平的最小数量的费用是免予课税的,这款税收法律规定充分体现了对维持个人基本生存的生计费用免予课税的法理精神。美国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和减免由两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个人宽免”。对于每个纳税人及其配偶和所抚养的家属,每个人的宽免额2008年为3500美元,并且这些宽免额每年都会根据通货膨胀情况进行调整。第二部分是对所剩部分进一步给予一定量的免税额,即所谓的标准扣除②。标准扣除额取决于纳税人的申报身份,这部分扣除额每年同样会根据通货膨胀情况进行调整。对于美国个人所得税税前减免和扣除额度的界定,我们可以通过与其它指标的比较管中窥豹。

  首先,比较个人所得税免税额与人均GDP的关系。由于标准扣除内容比较复杂,这里我们选用的是美国历史上个人宽免的数据与人均GDP数据。从图1可以看出,20年来美国个人宽免额逐年上升的幅度并不大,占人均GDP的比例始终徘徊在7%~10%之间,并呈现出下降趋势。这说明,随着经济的发展,维持人的基本生存的需求并未有太大改变,个人宽免的微度上升是与通货膨胀相协调的结果。

  其次,我们再对美国个人所得税免税额与其贫困线做比较,以分析二者之间的数量关系(见表1)。这里,我们选用了单身者、65岁以上单身者和三口之家三种类型纳税人作为比较的范例,并选用了2007年的数据(但由于资料所限,标准扣除选用的是2005年的数据)。通过表1的比较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美国个人所得税免税额大约相当于贫困线的界定标准;也就是说,美国个人所得中免予征税的部分大体上相当于维持纳税人最基本生活的生计费用。

  从其他国家的情况看,各国均有对个人所得进行税前减免和扣除的法律规定,但各国的形式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先是确定基本的宽免额,然后再根据纳税人情况的不同确定扣除额,并且这些税前减免和扣除要随着本国的通货膨胀进行指数化调整。下面我们对2006年部分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与其人均GDP进行比较,以期从中吸取对于我国界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有益的经验。由于根据纳税人情况不同所确定的扣除额的内容比较繁复,因此,在进行比较时,我们只选用了各国的基本宽免额,并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当年汇率,将各国货币换算为美元(中国数据除外),再将宽免额与人均GDP做对比(见表2)。

  受数据选取的限制,表2中的结果并不能作为绝对的参照标准,但也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第一,各国的基本宽免额占人均GDP的比重有很大差异,但均保持在 100%之内(中国除外);第二,人均GDP较高的国家该比重相对较小,说明高收入国家的.纳税人具有较强的负税能力;第三,宽免额占人均GDP的比重较小,说明该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较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在该国比较普遍。当然,我国的税前扣除标准是一种综合扣除,其外延要大于上述其他国家的基本宽免额,上述其他国家若考虑到因人而异的扣除额后,其个人所得税免税额占人均GDP的比重会有所上升;即便如此,中国的这一比重仍然较高。通过与其他国家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相对偏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