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录音录像制度与非法证据排除分析

时间:2021-03-12 19:26:41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试论录音录像制度与非法证据排除分析

  [摘要] 在刑事案件的证据取证过程中,需要对被告人进行犯罪证据的录音录像取证,因此我国刑法提出了有关审讯录音录像取证制度,对于我国司法取证制度改革具有重要影响。通过对刑事案件在刑侦过程中的证物核实,可以有效规范侦查讯问的合法性,有效制止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的取证行为,充分保障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有利于法制建设保持公平、正义。同时,对于录音录像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能够更为全面真实地反映出刑侦讯问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打击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但是,就目前我国刑法中关于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修改情况的具体实施还需要进行充分验证,对录音录像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以及防止非法取证进行进一步研究。

试论录音录像制度与非法证据排除分析

  [关键词] 刑侦讯问;录音录像制度;非法取证;法制建设

  在刑事案件的刑侦讯问过程中,对于司法讯问证据的录音录像制度的具体实践已经有了多年的实施经验。在近年来我国推进司法改革的具体工作要求中,对于刑法讯问取证过程做出相关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可以通过制作相关录音录像保证讯问过程的真实性,有效防止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和执法正义,还能够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审判提供有力依据。因此,本文需要从刑法关于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方面,对防止非法取证的重大作用做出具体分析,正确理解刑事审讯和取证的法律意义。

  一、有关刑事录音录像取证与防止非法取证行为的关系

  在最新修订的刑诉法中,第二条对于刑诉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充分保障人权”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因此在对于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追诉的过程中,需要以充分保障人权为讯问的基本准则,对于犯罪嫌疑人所具备的公民合法权益要做到切实的保障。近年内,在我国司法领域内出现了诸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重大冤案,酿成这些冤案发生的“罪魁祸首”就是审讯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手段使被审讯者“屈打成招”。因此我国法律的科法制建设需要对司法权利以及执法手段进行更为严格规范的要求,以录音、录像等手段切实保证在司法过程中的公平正义,新修改的刑诉法相关规定就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

  (一)讯问过程采用录音录像制度

  在我国刑诉法改革初期,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现场情况就有了一定的制度规定,在进行犯罪嫌疑人问讯过程中需要有律师在场,并且讯问全过程都需要进行录音、录像。在对于该项制度的长期实践中,在司法讯问领域已经取得了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为后期的审讯制度改革提供了参考依据。

  2005年,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规定中对于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案件的审理和犯罪嫌疑人审讯的过程中实行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采集,要求相关司法机构完善审讯监督体系,强化审讯录音录像实施的方案。此外,在对于防止司法机构非法采集“犯罪证据”的情况,在2010 年全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再次强调禁止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证据,并对审讯的全过程的各方面作了具体全面的要求。此次刑诉法修改特别增加了对于录音录像制度的详细说明,从法律层面严格了审讯录音录像制度的具体落实,对采用刑讯逼供手段,非法采集犯罪嫌疑人证据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有效遏制了司法人员滥用权力,采取非法手段制造冤假错案的行为。

  (二)审讯录音录像制度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重要作用

  非法取证是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过程中,以非法手段收集嫌疑人的犯罪证据,使嫌疑人在无法适用刑诉法的相关证据条例,使非法证据定罪成立。而非法证据排除是对司法机关的相关审讯人员通过使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嫌疑人犯罪证据进行排除,使嫌疑人在证据采集方面具有客观公正的表现。该项措施在上个世纪美国以及世界范围内都有广泛的适用,如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中就有明确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而我国相关部门也积极响应国际公约提出的建议,对我国刑诉法进行修改,从法律和制度层面进一步规范了非法证据排除的重要原则。

  在审讯过程中使用全程录音录像进行记录可以有效遏制非法证据采集,在法规政策的规定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据“合法性”进行判断,审讯所获得的录音录像证据需要经过相关司法鉴定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成立,在对于录像和录音信息鉴定过程中,所有的证据采集必须经过犯罪嫌疑人的确认,尤其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采集,需要从根本上确认证据来源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非法采集犯罪嫌疑人证据的手段表现为多元化,在刑诉法的规定中,除了对于“刑讯逼供”手段加以遏制之外,如果在审讯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加以威胁、欺骗、利诱等手段而获取证据都属于非法证据采集。讯问过程需要对讯问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处理,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现场中的所有言行都要进行具体的记录,对于录像和录音中出现非法采集证据情况进行判断,一旦发现其中存在非法采集的证据立即排除,对于参与审讯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二、问讯录音录像制度的作用

  在对犯罪嫌疑人的问讯过程需要予以法律和制度的规范,这首先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具体体现,我国法律充分尊重公民人权地位,无论是正常的社会生活还是犯罪嫌疑人的讯问,都应该贯彻法律精神。在讯问现场,必须有律师对讯问过程做全程监督,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对犯罪证据进行辩护,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一十七条相关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在很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不可能在第一时间赶到讯问现场,而执法人员有时会出于对犯罪分子的愤怒而采用过激手段来逼迫犯罪嫌疑人的口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