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行为理论模式及其对中国的借鉴

时间:2021-03-02 12:33:23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自由行为理论模式及其对中国的借鉴

  论文摘要:由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与”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相冲突,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的争论也一直存在。在德国刑法理论学界中,有两种观点进行着激烈的争论:即例外模式和行为构成模式笔者将着重对这两种模式的内容及利弊进行论述。从德国刑法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模式出发,并通过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模式进行比较,对找到适合中国理论发展的立法途径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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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关键词:原因自由行为  可罚性  立法模式

  原因自由行为是大陆法系刑法中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德国作为原因自由行为的发源地,其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十分具有研究价值的。德国刑法学者以其严谨、细密而又亩含逻辑之思考,匠心独具的提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成为当今刑法理论的一大奇葩。

  一、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

  所谓原因自由行为,有学哲认为是指行为人具备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决意的行为,或者在该状态下能够预见的、但在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责任能力之时才实现的行为;也仃的学者认为:”原因中的白由行为,可以理解为,指行为人在责任能力状态下决意的行为,或者在这种状态下至少能够预见的行为,并且到了丧失行为能力或者丧失完全责任能力的时间才被实现的行为”;另有学者将其解释为:”如果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不法后果,而该行为是由于在有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作为或者作为),那么就具备了责任能力。”笔者认为,综合以上学者提出的概念,原自由行为的概念中包含以下几点:(1)行为人在有责任能的状态下对后来的行为所持的心态是故意或过失。(2)行为人在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行为。(3)行为人在有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原因行为和因此造成的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结果行为之问具有果关系。但无论是哪一种概念,都无疑会与德同刑法理论中的”责任主义”原则发生冲突。而这一矛盾的突,一方面成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建构与完善的一大困扰,而另一方面,正是这一网扰促使学者们从诸多的方向对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理论进行阐释,从而促进了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