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行为理论与翻译中的角色定位

时间:2022-11-15 01:28:12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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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与翻译中的角色定位

  论文摘要:传统翻译理论认为,著者、译者和读者之间呈不平等关系,译者处于“一仆事二主”的尴尬地位。根据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翻译应该是主体间的交往与对话,因而译者与著者和读者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在翻译中应尊重译者的主体性和不同的译本,从而促进交往的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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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关键词:交往行为理论;翻译;译者;平等;主体性

  一、戴着镣铐的译者

  综观西方的思想史,可以发现心物分离的二元对立是西方哲学的主要特点。“西方人的精神世界里,始终蕴含着强烈的二元对立色彩,比如理性与非理性、理性与信仰等诸多命题。”…这种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渗透在西方思想文化的各个方面,如宗教、哲学、文学等领域。在翻译界,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同样成为主宰。

  译者与著者之间的关系是主客对立的关系,译者永远在著者的阴影下工作。以传统的“信、达、雅”“忠实”“通顺”等翻译标准为例,就是要求译者成为隐身人,成为机械的语言工作者,完全以著者为核心,以全面而忠实地传达著者的语言与风格为目的。

  这样的标准集中于对外在规则的探讨与确立,语言成了一种纯粹反映客观世界和表达思想的镜像,译者则成为失去主体的机械的模仿者。这种理性传统使得译者片面追求“语言表达的确定性、唯一性和精确性”,希望通过设立普遍标准而使翻译规范化。这样的主客对立的研究范式使得译者处于从属地位,也使得翻译走向单纯的技巧探索。

  译者与读者间之间同样是不平等的。在译者与读者的关系中,译者在翻译时除了考虑是否按照标准运用语言、忠实原著外,还要考虑他的接受群体,并依据读者的需要决定自己采用什么样的翻译方法。比如倾向于“归化”的译者考虑的是这样的译文更符合译人语的习惯,因此会帮助读者理解;而倾向于“异化”的译者是因为相信读者对外来文化的接受能力。总之,读者的接受能力和喜好口味是译者所关心的焦点所在。

  这样,著者就成为译者极尽所能“尽忠”的对象,读者在译者眼里又是尽力想要讨好的对象。“戴着镣铐跳舞”是多年来翻译界对译者地位的一种认同,有些观点甚至认为这是对译者的一种赞美。而实际上,译者这种“一仆事二主”的尴尬地位是导致翻译舍本逐末、单纯追求外部标准、忽视翻译的本质与目的的根源。从根本上说,这是把翻译剥离出来作为孤立的客观对象进行研究的方法。事实上翻译不是孤立的行为,不是单纯的语言转换,而是一种对话;它不是一种“主体一客体”的行为,而是“主体一主体”的行为。总之,翻译过程不是一种单纯的来料加工的生产过程,是以人为主体的交往过程。译者作为翻译过程中联结两个主体的重要媒介,更应该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

  二、哈贝马斯交往理性的启示

  1.交往理性的提出
  人类的发展过程可以概括为通过理性去了解自然、征服自然的过程。这种理性传统一直以来把人从世界中剥离出来。近代的科学实证的理性至上观点更是把主体的人与生活世界分离开来,人被抽象出来作为一个思维主体,世界则是这个思维主体的认识对象,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的。这种理性传统在人文科学领域也泛滥已久,甚至连人与人之间的主体问的关系也降格为主客体关系。当理性深入人类生活的一切领域,那时的理性不再是一种思想方式,而变成一种无所不在的专制。许多哲人意识到理性带来的暴力,于是当代西方思潮一度矫枉过正地攻击理性,并把推崇非理性、反理性认为是抗拒工具理性异化的手段。

  哈贝马斯针对理性泛滥、非理性矫枉过正的问题,提出了交往理性。他认为哲学的危机不是理性的泛滥而是理性的匮乏,认为现代社会的核心问题是工具理性侵入到一切领域,而人与人之间的主体交往关系不应受工具理性的控制,应按照交往理性进行。劳动生产过程崇尚工具理性无可非议,在这个过程中人作为主体,致力于征服作为客体的物与自然。然而人与人的主体之间却不应该是主客对立的关系,应该是通过对话达成共识,也就是一种交往行为。交往行为不是条分缕析的认知,不应该被机械僵化的工具理性所控制,不应因为拘泥于外在规则的理性解析而使交往无法达成,因为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是为了沟通和理解。这种交往行为不是要完全弃理性传统,而是希望以人文理性取代机械的工具理性。所以,交往理性在肯定理性的前提下,肯定人的主体地位,让具有人文关怀的理性成为人类交往能够达成的基础,而不是成为障碍。
 2.交往理性与翻译
  翻译研究在工具理性的侵袭下,一直以来以制定机械的翻译标准为主要目标,译者则在工具理性的压制下成为“译匠”。“这一观念(技术理性)波及到人文社科领域之后,人们在翻译研究中便制定出一系列的翻译标准、原则、方法和技巧,并将它们奉为金科玉律,尊为亘古不变的定理和公式,从而使译者在翻译时的手脚受到了钳制,主观能动性也无法得以自由发挥。”事实上,翻译是一种典型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行为,它的终极目的是促成一种独特的交往,这种交往是在不同的文化、不同的国家的人之间进行的。“人类活动的层面可以根据交往性活动的观念来进行划分,与其他种类的活动相比,交往性活动是为了达到意见的一致。”这也就是说,交往性活动是为了不同背景、不同意见的人进行交流,最终达成一致的看法。由于语言的障碍,这种特殊的交往需要有人来承担桥梁的作用。译者的作用就是进行语言转换,由此达成不同语言、不同国家的人的交往。

  哈贝马斯在谈到语言的转换时说:“语言所发挥的是一种转换功能:由于诸如感觉、需求以及情感等心理过程被转移到了语言的主体间性结构中,因此,内在事件和内在经历就转变成了意向内涵,而认知则转变成了陈述,需求和感觉则转变成了规范期待。”译者在翻译中就是发挥语言的这种转换功能,这种语言的转换必然包含译者的情感、个性等主体内容,因此不可能完全以外在技巧的标准要求和评价译者。译者一方面应当遵循翻译的基本规范,方面不能忽视自己的交往主体的作用。“哈贝马斯的语言观是把言语视为言语行为,这个行为施行时,包括两个部分,即施行部分和陈述部分。译文只是陈述部分,其施行部分则是译者的文化立场、目的性、审美倾向、个人偏好、译文读者对象的选择定位等等。”翻译的标准问题之所以长期纠缠不清,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只把翻译视为单纯的语言转换活动,而忽视了施行部分即译者的主体性。

  因此,译者作为交往过程的重要参与人,应当取得与著者和读者一样重要的地位。哈贝马斯强调,在通过对话达成共识的过程中,对话参与者的利益均在考虑之列,双方除了平等地探讨真理之外,一切其他的思想动机都将受到排除。翻译从本质上说应该还原为这种平等的对话关系,打破著者一译者、读者一译者之间的主客对立的关系。译者作为交往中特殊的参与者,享受与著者和译者平等的地位,他的行为可以接受辩论与商榷,但却不应受到任何外在规则的压迫。因此衡量译者的标准不应凭借以各种技巧为准绳的外在规则,而在于译者的语言能否传达著者的意见,同时又被译入语的读者理解,从而达成主体间的平等对话,达成理解与“沟通”。“‘沟通’词的基本涵义在于:(至少)两个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共同理解了一个语言表达。”

  译者进行翻译的终极目的是使外语读者与原语著者之间达成沟通,也就是说,能否达成意见的沟通是译者的根本任务,而非一味强求译者运用统一的策略、规范的方法。译者不可能只从语言规范上再现原著,译者在传达原著思想的同时必然带有其主体情感。读者也不可能只从语言技巧方面接受译者,读者所领会和接受的必然是带有独特的主体特点的译者。这种差异永远是翻译的必然存在,与其尽一切努力压制这种差异,不如以一种更为宽容的态度对待这种差异,使翻译多元化,允许不同译本的存在,使读者从更宽泛的角度得以与著者对话。

  (1)译者与著者的关系。译者是交往行为主体之一,必须拥有自己的主体地位。译者应该还原自己主体的身份,也就是说,对译者的评判决不能停留在“技”的角度,作为翻译的主体,译者的个性、气质、思想情感等主观因素应当受到尊重。然而,肯定译者的主体地位并不是以排斥著者为前提的。哈贝马斯主张的交往基础是主体间性,也就是说,各个主体应该以平等和谐的方式进行对话,单纯地强调某个独立的主体都不利于交往活动的实现。“哈贝马斯则强调这种个体主体的社会性一面,并把社会理解作为个体理解的参照与检验,反对把交往主体视作与世隔绝,天马行空,不受任何限制与制约的主体。”译者既不应被看成机械的外在标准的实践者,也不拥有随意而为的绝对自由,而应当成为主动承担桥梁作用的沟通者,那么评判译者是否成功的标准不应是外在的、僵化的语言技巧,而应考察译者是否为不同文化背景的人达成了有效的交往。

  因此,著者和译者之间不是主客对立的关系,而是平等和谐的交往关系。译者应把自己放在与原著平等的对话者的位置,与原著进行平等对话。以这样的立场去翻译,译者才能从真正意义上理解原著,它的译文也能真正地达成不同文化间理解的桥梁。

  “理解这个词是含混不清的,它最狭窄的意义是表示两个主体以同样方式理解一个语言学表达;而最宽泛的意义则是表示在与彼此认可的规范性背景相关的话语正确性上,两个主体之间存在着某种协调;此外还表示两个交往过程的参与者能对世界上的某种东西达成理解,并且彼此能使自己的意向为对方所理解。”哈贝马斯的这句话明确地指出了理解的含义。达成理解的最根本的基础是两个主体,即著者与译者,以同样的方式去理解同一个语言学表达。也就是说,著者与译者在对待原文的态度上应该是平等的,绝不是“主体一客体”的关系,而是两个主体为实现交往进行的平等对话。这样,翻译就从形而上的抽象标准中走了出来,也从西方理性主义的逻各斯中心主义中走了出来,摆脱了工具理性的机械的暴力,走向了合作与交往,使不同的文化、不同的思想和谐地展开交流。
  译者与读者的关系。译者不但不应成为著者的仆人,也不应成为读者的仆人。在许多翻译评论中,读者的意见成为评判译者的主要标准,而译者在翻译时也要充分考虑读者的审美需求和接受能力,并依照读者的要求去进行所谓翻译策略的选择。比如对于《包法利夫人》中“Ellemort”是直接译为“她死了”,还是译为“魂归离恨天”更好。有人强调译为“她死了”会使读者简单直接地理解原著,而“魂归离恨天”会使读者误以为是在读中国的传统作品,从而毁掉原著的“洋味”。有人则认为“魂归离恨天”意境优美,能促进读者的审美趣味,直接译为“她死了”则会令读者味同嚼蜡。这种因读者的兴趣和接受口味而争论不休的翻译评论,最终会抹杀译者的主体性,抹杀译者的个性思维及情感取向,从而使译者成为完全以读者的口味为转移的“奴隶”。

  其实,真正的翻译家都是在有意无意地把自己的情感、个性融进翻译中,使翻译带有强烈的个人色彩。只要这种个人色彩把握有度,不但不会破坏翻译的效果,反而使译文更生动。大翻译家傅雷n们曾这样说道:“选择原作好比交朋友:有的人始终与我格格不入,那就不必勉强;有的人与我一见如故,甚至相见恨晚。”也就是说,翻译绝不仅仅是技巧问题,而首先是个人的气质禀性的反映与呈现。因此,译者虽然承担着必须恪守规范的语言转换的任务,但是由于这种转换不是单纯的机械行为,因而有着很强的主体性。“Herm~neus(诠释)的任务却恰好在于把一种用陌生的或不可理解的表达的东西翻译成可理解的语言。翻译这个职业因而总有着某种‘自由’。”翻译中合理适度的“自由”就是要译者保持自我,不能成为被读者的价值取向左右的机器。

  三、有效交往的达成

  译者既不能在著者面前隐去自我,也不能面对读者埋藏个性。译者应该站在与著者和译者平等的位置上,为达成不同文化传统、不同语言背景之间的人们交往服务。在达成交往的过程中,译者的身份是一个言说者,他的目的不应集中于应该运用“归化”的技巧还是“异化”的策略,不应单纯考虑“形似”还是“神似”的翻译方法更适当,而应把目标放在如何达成理解上。也就是说,译者要选择恰当的语言表达以使对话有效。“当主体间达到了‘同意’或‘认可’时,交往就是‘有效’的,同时也就表明,包含在话语中的“有效性要求”得到了Einlosen(兑现或验证)。”译者的核心任务是把外来文化中的作品译为本国文字,使文化背景不同的主体间达到“同意” 或“认可”。关于如何达成有效的交往,哈贝马斯提到了一些要求:“说出某种可理解的东西;提供(给听者)某种东西去理解;由此使他自己成为可理解的;以及达到与另一个人的默契。”

  具体到翻译领域,这应该是对译者的基本要求:正确、真实、真诚。译者在翻译的过程中,应当关注的是真实反映原著的思想及文化内涵,应该使用正确的,可以进行交往、达成理解的语言,并且回归主体意识,关怀自己的主观世界,不为各种与自身感受相悖的外在规则所困扰,真诚地表达自己的认识及意见,承担起沟通的重要责任。译者首先要“同意”或“认可”原作者的文本,再用适当的语言转换这个文本,使译入语的读者“同意”或者“认可”。作为翻译的主体和文化交往的重要承担者,译者对原作的“同意”与“认可”必然受到其文化背景和个人经历的影响。在当译者“认可”了某一文本并开始进行语言转换时,他选择的翻译策略,即使读者理解他的手段同样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是重“形似”还是重“神似”很大程度上是译者个性与价值取向的体现,而非由机械的外部标准所决定。

  由此可见,译者作为译入语文化的一个成员,其审美取向、意识形态、价值标准等必然会深深打上独特的烙印,并影响到他的翻译行为。译者的主体性必然地活跃于翻译的全过程,从译者对于原著文本的选择直到翻译技巧与策略选择都包含着译者强烈的主观色彩。任何主体都不是孤立的,而翻译则是译者这个特定时期的文化载体和源语文化的能动的沟通与融合。当译者摆脱了“奴仆”地位和“翻译机器”的尴尬时,就会发挥其主观能动作用,积极地介入交往行为。译者主观性的提升会使译本带有强烈的再创造特点,这也正说明了翻译界要做的是提供不同的译本,让不同的译者对原著进行阐释,从不同的侧重面达到交往目的,而不是用外在的规则要求译者整齐划一。这就要求我们对待翻译更为宽容,对待译者更为宽容,允许译者的不同诠释,允许多种译本的存在,使交往在开放的、平等的语境中更加有效,更加合理。

  四、结语

  相对于著者而言,译者的身份是读者,而相对于读者而言,译者的身份又是作者。因此译者就承担着一个至关重要的桥梁作用,不能单纯从读者的观点为译者制定标准,也不能机械地从原著的角度评价译者是否“忠实”。在翻译中企图设定一些至高无上的终极标准来规范翻译,解决翻译中的一切问题是不可能的,只能破坏平等对话的基础,最终成为有效交往的障碍。扫清这一障碍的关键就是重新确认译者的主体地位,不再使译者成为工具理性的奴隶。因此,若要真正理解翻译,做好翻译,就必须把被机械地规划成客观世界的翻译拉回人的世界中,认识译者主体性的重要,不再单纯地纠结于技巧与规则。用工具理性所归纳的外在规则约束译者必然会使译者如履薄冰,让译者“戴着镣铐跳舞”则必然不会将美好的舞姿呈现出来。译者只要能够运用正确的语言使自己的译作被人理解,并因此达成不同文化问的理解与交往,就应该是成功的译者。至于具体的翻译技巧与语言选择则是因译者的不同个性和气质的差异有所不同,并不影响交往的达成。因此要使翻译走出技术理性的暴力,回归人文领域的宽容与人性,必须确认译者的主体性,使译者在不同文化交往行为中取得与著者和读者同样的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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