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研究

时间:2022-11-30 02:39:15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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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研究

  关键词:公司治理 内部治理 外部治理 人力资本

关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研究

  内容摘要:论文拟对我国公司治理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就我国应如何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公司治理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但对于公司治理的内涵并没有一致的认识,而是从不同的方面或角度来回答,总的来说关于公司治理的定义主要有两种视角:一种是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的公司治理,该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有吴敬琏、张维迎等;另一种是基于共同体论的公司治理,OECD的《公司治理原则》是典型的建立在共同体论的基础上。

  其实,公司治理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司内涵的发展变化,公司治理不仅要解决公司管理者与公司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同时还涉及到各利益相关者。因此,公司治理定义可界定为以解决公司管理者与公司股东之间代理问题为目标的构建公司管理者、公司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制度安排。

  我国公司治理的现存问题

  (一)内部治理有限

  股东大会流于形式,不能对董事会进行有效约束。我国现阶段的公司股权结构高度集中,“一股独大”的现象背离了公司治理结构制度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要求,股权过分集中在国家手中,且不能流通甚至把董事会凌驾于股东大会之上,出现“用手投票”失灵现象,并实际损害小股东的权益。

  董事会功能不健全,运作不规范。我国上市公司中70%的公司董事会的任命与解聘直接来自于上级的行政命令而非董事会,由此造成董事会构成不合理,独立董事所占比重小,多数为内部董事组成,这样的董事会独立性不强,现实中的董事会成员与执行层人员高度重合,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董事会下设的各种委员会没有有效建立和运行。

  监事会监控力度小,制度不健全。我国公司监事会的设立处于和董事会并行的地位,直接向股东大会负责,主要职责是监督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行为。但是,实践中监事会的功能都很有限。监事会仅有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更无董事和经理的任免权。在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往往以股东价值为导向,相对重视董事会的职能而忽视监事会的作用,对监事会的运作则规定得相对简单,监事开展监督活动难以在法律上、操作中找到可行的依据,监事会是我国公司监督治理中最薄弱的环节。

  报酬构成单一,经理人员激励与约束不完善。经理激励机制的核心是协调股东和经理之间的利益,以尽最大可能减少代理成本,实现股本利益最大化。我国大多数公司报酬构成单一,缺少长期激励作用的股权激励,这样容易造成管理人员做出不利于股东利益的短期行为。

  (二)外部治理有限

  我国公司外部治理的作用尚不完善,外部的公司控制权市场由于国有股及法人股的流动性差,采用并购方式对公司进行的监控作用有限,往往无法形成对管理层的并购约束。同样,流通股票的比例较低,使股东“用脚投票”进行公司治理可能性减少。尽管公司的负债较高,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银行和金融机构,但债权人作为利益相关者没有相关法律依据规定对公司进行监控。经理市场的发育不良使经理市场对经理的制约作用有限。此外,公司治理的法制环境和文化环境也不完善。

  由以上的分析可知,我国公司治理仍然存在许多迫切需要改进的问题,新公司法引进了很多新的制度,在公司治理上也作了调整,该调整对于改善我国公司治理现状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仍有不足之处。

  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

  股东会法律制度的完善。加强和完善股东大会的权利和职能;完善了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制度;改进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制度,并扩大了救济范围,并改变了救济方式。

  董事会法律制度的完善。完善董事会的表决制度;对法定代表人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对董事长职权作了制约;完善了董事会的召集与主持、召开;对董事的选任也做了调整,规定上市公司须设立董事会秘书和独立董事。

  监事会法律制度的完善。监事会的职权得到扩大和充实,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有了保障;对监事会组成作了变革;完善监事的运行,保障了监事会会议的顺利召开。

  对公司中小股东法律保护的完善。规定股东的提案权和累积投票权,扩大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完善了股东诉讼制度,此外,股东还享有解散公司的请求权。

  对控制股东、公司经营者的约束和激励制度的完善。针对我国控制股东滥权的现象,规定了对控制股东的制约制度和控制股东的义务及责任;健全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制度,新公司法对追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责任的程序做了保障。

  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若干建议

  (一)监事会与独立董事重叠的问题

  新公司法正式确立了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而我国引进独立董事的目的主要是因为:首先,缓解“一股独大”的现象;其次,由于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失效,为了另辟蹊径,求助于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但是,我国目前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市场,我国的独立董事主要来自于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而不象英美那样主要来自于企业的管理人员。此外,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为大股东以及大股东控制的治理机构提名和选举独立董事提供了可能,大股东为了实现自身利益,会选择有利于反映自己意志的人员来担任独立董事,所以,很多独立董事都是“花瓶董事”。由此,独立董事的提名、选聘、薪酬都受控于大股东的手中,独立董事自然也就难以做到真正独立。

  此外,我国在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同时,保留了监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的实质,都是公司内部的监督制度,从职权上看,二者也存在部分交叉和不明确之处,两者的职能存在诸多重叠。职能重叠意味着大家都管,大家亦可都不管,造成权责不明。如果发生问题,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要么互相争权要么互相推诿责任,结果是两种监督机制都不到位。

  (二)重新构建董事会制衡格局以加强董事会的职能

  上文笔者建议舍弃独立董事制度,由此,对董事会的监督就更是重中之重,虽然公司法第50条、109条均有规定,但是仍可继续完善:

  可以对经营管理层人员建立信誉登记制度,定期向外公布。建立高管人员人才库,把合格的人员纳入人才库,并决定他们的薪酬计划,这样既可以对那些信誉好的高管人员给予精神上的激励和物质上的保障,而对那些信誉不好的高管人员则可以有一定的约束作用。

  要改变由于“一股独大”带来的董事行政任命方式,从董事产生机制上保证董事会行使职权的独立性。

  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与经理人员不能过分重合。很多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兼任着经理,董事会对经理层的制约就逻辑地演变为自我监督,这种监督方式几乎只是理论上的一厢情愿,因此要强化董事会与经营者之间的独立性。

  (三)优化股权结构

  首先,可以通过鼓励公司的战略投资者投资,以改善公司现有股权结构。其次,扩大培育机构投资者队伍,包括各类投资基金、保险机构、信托机构为主的专业性金融机构。最后,对不需要不适合国家控股的行业,国有股要逐步退出,通过国有股的回购、转换、转让、减持等方式达到优化股权结构。

  (四)完善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重点要保障公司所有的财务信息及时、相关和可靠,这样能有效减少治理基础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因此,本文认为,可从以下视角完善人力资本管理:第一,强化人力资本的约束机制,防范公司的内部人控制。第三,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本监督机制,既要加强内部监督又要加强外部监督。 第二,完善人力资本的激励机制,制定合理的薪酬模式,使人力资本价值得到最大限度的使用。

  参考文献:

  1.宁金成.公司治理结构[M].法律出版社,2007

  2.李明辉.公司治理全球趋同研究[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3.周金泉,陈东.21世纪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J].兰州学刊,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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