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善意取得制度无法取代物权行为理论

时间:2021-03-02 09:22:25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善意取得制度无法取代物权行为理论

  【论文摘要】物权行为理论一直是理论界争议颇大的问题,本文拟就学者反对物权行为无因性,主张由善意取得制度代替的理论予以反驳,从而得出物权行为理论存在的必要性。

论善意取得制度无法取代物权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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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关键词】物权行为理论;善意取得制度;替代

  一、物权行为理论概述

  一般认为,物权行为理论是德国法学家、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通过对古罗马法的形式主义特征和中世纪德国普通法学进行充分分析和研究后创制出来的。该理论的最根本道理,是指一项买卖过程应当被分割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买卖契约的订立,其法律效果仅仅是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建立(即债权的设立),为债权行为;第二阶段是标的物所有权的实际转移(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而为了变动物权,双方在此阶段又进行了一个关于转让所有权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合意),并在此基础上,实施交付或者登记行为,由此导致所有权的转移。双方关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或者这一合意再加上交付或登记),即构成“物权行为”。

  二、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依学界通说,该制度系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即是把原所有权追及效力的锁链切断,使得善意第三人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是社会所有权观念变动的结果,是一种以牺牲财产“静的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动的安全”的制度架构。适应于社会经济发展对交易秩序的稳定和财产流转快捷的价值趋向。因而该制度业已在世界范围内,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所确认。

  三、物权行为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的比较

  如前所述,物权行为的价值之一是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而善意取得制度也是保护交易安全的制度,这两种制度存在着较大的重合。一个比较明显而又争议颇大的问题是:非物权行为模式下的善意取得制度能否彻底接替物权行为理论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机能呢?可将二者进行如下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