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资源数字化传输中的权利形态

时间:2022-08-03 01:27:43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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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资源数字化传输中的权利形态

  论文关键词:信息 数字化传输 网络传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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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信息资源的数字化传输行为,受著作权法保护,即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本文通过对信息资源数字化传输法律关系的理论分析,考察了这一法律关系中的各权利形态,从而为实现信息数字化传输行为的规范化、公平化提供法理依据。

    一、引言

    在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状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数图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

    (1)原告陈兴良是《当代中国刑法新世界》、《刑法适用总论》、《正当防卫论》的作者并对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然而在没有征得原告的同意、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数图公司却将上述三部著作全部上传至网站“中国数字图书馆”,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对上述著作享有的使用权和获酬权。

    (2)法院经审理认为:数图公司利用网站上的大量图书吸引读者并以收费的方式发展会员,而且读者只有在付费成为会员之后方可阅读并下载被告网上的作品。而图书馆的功能在于保存作品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接触作品的机会,这种接触是基于特定的作品被特定的读者在特定的期间以特定的方式完成对社会的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作者行使权利的影响有限,不会构成侵权。但在本案中,被告作为企业法人将原告的作品上传到国际互联网上,虽以数字图书馆的形式出现,却扩大了作品的传播时间和空间、扩大了接触作品的人数、改变了接触作品的方式,而且在此过程中数图公司并没有采取有效手段保证作者获得合理的报酬。因此,被告的行为阻碍了陈兴良以其所认可的方式使社会公众接触其作品,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透过该案提示我们需要理清以下法律问题:(1)信息资源数字化传输法律关系的性质、主体和对象;(2)这一法律关系中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内容;(3)各主体权利之间的权利边界及权利冲突;(4)对这一权利冲突的原因进行分析。只有对以上法律问题有了较清楚的分析和把握之后,我们才能有针对性地对数字化传输行为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相关分析,从而为实现信息数字化传输行为的规范化、公平化提供法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