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时间:2021-03-02 13:30:44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侵权行为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论文摘要:不存在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既包括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行为,又包括“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侵权行为容易混淆。区分两者的基本路径就是考察教个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侵权行为的结合方式和程度。就“多因一果”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而言,责任人对受害人承担按份赔偿责任。划分各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则应考察当事人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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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关键词:“多因一果”侵权;共同侵权;责任范围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一)案情
  2007年I1月6日,杨某南放学回家后跟着其他同学来到长安镇沙头靖海东路一家工厂门口玩起了游戏。突然,其中一名学生听到杨某南一声惊叫,回头发现杨某南已经不见了人影。经过寻找,他们在路旁绿化带和人行道之间发现了一个没有了井盖的排污水渠检查井杨某南正在井里大声求救。治安队和120救护车到现场后对杨某南实施打捞抢救,大约1个小时以后,杨某南被打捞出井,却因时间过久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杨某南父母将对被盗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沙头居委会告上法庭。

  (二)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南身亡时年仅8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杨某南当天下午放学后已经回到家中,独自外出玩耍,其父母对此显然未尽到应有的监护和注意义务,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沙头居委会作为涉案道路和排水渠的建设和管理人,在该排水渠的检查井井盖因非正常原因缺失后,未能及时发现并且排除安全隐患,是造成杨某南跌落检查井致死的客观原因,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一审法院遂酌定沙头居委会应对杨某南死亡承担30%的责任,而另外70%的责任理应由杨某南父母自行承担。杨某南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