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完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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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完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律制度

  【摘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高,医疗损伤赔偿纠纷案件逐年增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涉及医患双方利益,是社会发展中必须解决的理由之一。由于医疗损害赔偿产生的医患矛盾,严重影响了医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阻碍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国家必须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医疗损伤中各方责任,为医疗损害赔偿提供科学、合理的法律依据,以减少纠纷的发生。本文主要探讨如何完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律制度。

浅谈如何完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律制度

  【关键词】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医疗机构改革的深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事件时有发生,这已经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话题之一。造成这种现象的理由有很多,其中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律制度不完善是其主要理由。目前,我国医疗法律法规建设还不完善,仍然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侵权行为法或者一部专门性的立法来调整医疗损伤赔偿纠纷,我国急需完善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制度,为医患双方利益提供合理的法律依据,以协调医患关系,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一、医疗损伤责任界定

  医疗损伤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因为存在过错的医疗行为,对患者造****身伤害、财产损失、精神伤害以及对患者的名誉权、隐私权构成损害等行为都是医疗行为所引起的对患者不利的事实。医疗损害赔偿是指患者在享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由于提供服务一方造成的过错给患者带来了损伤,应该给予患者的一种赔偿。

  二、现有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理由

  (一)立法存在的理由

  1.立法体系不合理

  我国医疗法律法规制度在立法上不够完善,体系比较混乱。从现行的法律来看,往往存在多头立法,没有完善、统一的体系,人们很难掌握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另外,立法中还存在层次不清,基本法中缺少具体详细的法律规定,致使基本法不能很好地起统领作用。

  2.立法内容不合理

  我国的法制建设起步比较晚,有关医疗损伤赔偿的内容也比较滞后,有缺项、漏项,甚至存在冲突的现象,在实际运用中会遇到很多理由。立法内容上的理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法律制度内容不完善,一方面国家频频出台有关医疗赔偿制度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这一制度不是因为对法律法规作出解释就能完善,往往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基本满足现实需要,有很多基本内容没有涉及;其二是基本法的内容不够详细,民法通则是人身损伤赔偿的基本法,但是关于人身赔偿的规定只有一条,在司法实际执行中赔偿项目很多,但是造****身损害的抚慰金等没有规定。

  (二)司法中存在的理由

  1.诉讼资源配置不合理

  司法审判中存在的."二元化"审理模式,增加了审判的难度,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可能为争取最低限度的赔偿,不管自身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都积极主张以医疗事故鉴定,而患者追求最大的赔偿,即使对方构成了医疗事故,仍然绕开医疗事故鉴定而走司法鉴定,这种失衡现象严重动摇了人民对法律的信心。

  2.培养额度差别比较大

  在二元化体制下,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培养额度差别过大,容易使法律失去公平正义的作用。患者在同样的损害情形下,得到的赔偿差别却很大,这一点违背了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同等损害,同等赔偿),在医疗损害使用《条例》侵犯了医疗侵害被害人获得实际赔偿的权利,实质上是对医疗侵犯机构的特殊保护,同时《条例》也限制了赔偿金额和范围,比例与患者利益的保护。

  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律制度完善的具体措施

  (一)建立健全专门性的医疗损伤赔偿纠纷法律文件

  我国法制建设不健全,很多方面的法律事件需要依据《明法通则》进行审理,很少有针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专门性法律文件,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般采用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过程中这项行政法律存在很多的缺陷,不适合处理医疗损伤纠纷。如果按照《民法通则》中相关的法律条文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又显得太笼统,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有效地解决类似纠纷。所以,我国继续建立有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专门性法律文件,以便合理处理医患关系,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提供科学的法律依据。

  (二)建立健全医疗损失保险制度

  近几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事件越来越多,而且处理案件比较难,赔偿数额比较大,这无形中增加了医疗机构的经营风险,遏制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不利于医患双方利益的平衡。缓解这种现象的有效方式,除了建立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以外,还要建立健全医疗损失保险制度。保险公司介入医疗卫生事业,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医患双方均参加医疗损失赔偿责任保险,在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可以按照保险条例由保险公司承担一部分风险,减轻了医患双方的负担,有利于医患双方利益的平衡。

  (三)完善司法审理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生理的过程中,要尊重适用法律的统一性,所有的医疗损伤不管有没有构成医疗事故,都应该遵随《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另外,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可以实行医学专家陪审制。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不同于其他形式民事纠纷,审理难度大、专业性强,对于一些疑难案件可以聘请医学专家做陪审员,医学专家对案件中涉及专业技术理由案情可以提出争议,请求鉴定机构专门鉴定,从而彰显法律的公平性原则。

  四、结语

  我国现行的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不利于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因此我们仍需做到,在现行法律体制下,法院应统一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注重法庭审判艺术的改进与创新,改进合议庭的组成,实行医学专家陪审制,尝试适用仲裁程序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引入强制性医疗损害责任险,鼓励自愿性的医疗损害意外险,以期达到医患双方共赢的目的,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涛,娄欢欢.论我国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J].金卡工程,2010,14(3):44-45.

  [2] 赵新河.论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J].中州学刊,2008,(3):8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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