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析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坚持与发展(2)

时间:2021-04-15 13:38:50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析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坚持与发展

    钟盛熙教授认为:在“脑力劳动日益处于主导地位”的现代社会中,“复杂劳动的内涵发生了变化”,“呈现出多层次性”,“既包括经过专门训练的体力劳动,也包括一般的脑力劳动,还有一部分更升华为具有全新意义的创新劳动”。这种劳动的显著特征是,它“既包括发明一种新技术,开发一种新产品,获得一种新知识,也包括开拓一个新市场,获得一个新的供货渠道,以及建立新的生产组织形式……”,“充满创新精神的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正成为创新劳动的主要形式。创新劳动与简单劳动不再是简单的倍乘关系,而是具有几何级数的扩大效应,在现代商品经济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有学者进一步认为,现代企业家的管理劳动包括“决策劳动”、“创新劳动”、“组织劳动”、“学习劳动”,不是一般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而是一种高级脑力劳动,是科学管理劳动,并对以上管理劳动的四个组成部分作了进一步的分析。在现代社会财富的创造过程中,劳动要素的贡献已经越来越重要,超过了资本、土地等其他生产要素。而在劳动要素中,科学技术劳动与经营管理劳动的重要性愈来愈强。然而,是否可以凭借这些劳动要素就应获取全部的剩余价值,则是下文要讨论的内容。

  二、生产要素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不等同于剥削,判断剥削的标准是劳动者是否得到与其劳动相应的剩余价值。

    马克思在肯定劳动是价值唯一源泉的同时,并没有否认其他生产要素在使用价值创造过程中的贡献。他所批判的剥削是由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对劳动者剩余价值的全部占有,也就可以理解为其批判的对象是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劳动者对剩余价值索取权的完全丧失。于是,我们不难发现,马克思其实并没有排除生产资料可以占有与其在使用价值的贡献中相应的剩余价值。

    按照这种思路,杜奋根教授认为,“价值创造解决的是价值源泉的问题,价值分配解决的是价值归属问题,因此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之间并不是,也不必是一一对等的关系。’,畴中盛熙教授认为,“既然价值的生产过程同时是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生产过程,而物质财富的创造离不开多种生产要素的作用,那么在资源有限、存在着生产要素所有权垄断的情况下,要素所有者必然要参与剩余产品的'分配,否则,不利于资源的充分合理的利用,最终不利于生产的发展。并以计划经济下的我国由于土地资源所有者不享有收益,导致土地资源严重浪费为例,说明即使在剥削制度消灭以后,只要还存在生产要素所有权,要素所有者也都应参与剩余产品的分配。

    可问题是,为什么马克思本人并没有考察生产资料按照其在使用价值创造中的贡献,部分地取得剩余价值的情况呢?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马克思认为在西方典型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者必然矮化为商品被排除在生产过程之外,因此也就必然完全被剥夺了剩余价值的求索权;而在取代前者的典型公有制社会初级阶段,每个人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化为个人财产,因此只能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这里马克思所定义的公有制社会,其生产力一开始就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发达生产力水平之上,是其所定义的“第三大社会形态”,其公有制的本质不是简单的生产条件和产品的“公平”占有,而是把生产方式提高到更高形式,是发展生产力和个人的全面的能力,生产资料共同占有本身并不会自动地为“人类社会的最高形式”创造条件。可见,要达到这种社会形态,生产力的发展是长期的。但马克思在深刻揭示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并看到其给人民群众带来巨大灾难时,主张以一切可能的方式加快建立“共同占有”的关系,这样,也就必然会出现“第二大社会形态”生产力条件下的公有制形式,这也正是今天我们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而马克思本人并没有对此加以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