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权行为理论看无权处分的效力

时间:2021-03-03 20:09:52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从物权行为理论看无权处分的效力

  论文关键词:物权行为理论 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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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无权处分的效力,直接影响着真正所有权人和善意的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批判地借鉴国外物权行为理论,区分负担行为的有效性和处分行为的效力待定性,对于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和静态的财产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法律意义。

    世界各国对民事行为的种类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以德国为代表的传统物权行为理论认为,民事行为应区分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所谓物权行为,又称处分行为,是指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而所谓债权行为,又称负担行为,是指以发生给付义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的特点。所谓独立性,是指物权变动的合意应独立于债权合意而单独存在;而无因性,则是指债权行为的效力瑕疵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即“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有效的”。物权行为理论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的交易相对人。这一点固然具有积极意义,但是该理论对于真正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充分保障。

    而以法国、日本为代表的国家则主张非物权行为理论,即不承认物权行为的存在,只把物权的变动看作是债权行为进一步履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于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也不予认可。如果债权行为存在瑕疵,如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则当然不会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很明显,非物权行为理论侧重的不是交易相对人的利益,而是保护真正所有权人。这一理论对于静态的财产安全的保障意义重大,但对于善意的交易相对人却又十分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