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研究

时间:2022-08-03 12:02:18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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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研究

   【论文关键词】权利瑕疵担保制度 物权行为理论 立法模式

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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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买卖是法律生活中最重要的合同,权利瑕疵担保制度是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基于债权发生的物权变动过程中产生的,与物权行为理论密切联系。在物权行为理论立法模式下,权利瑕疵担保制度有其应用价值,但是在非物权行为理论立法模式下,权利瑕疵担保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律存在制度设计上的冲突、矛盾。

    一、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的基本理论

    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除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本文就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展开论述。

    瑕疵为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通俗地讲,指缺点、缺陷。权利瑕疵,指买卖之物的所有权或作为买卖标的物的其他权利的不完整或权利受限制。出卖人应担保作为买卖标的物及权利无瑕疵,这是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起源于罗马法上的追夺担保制度。罗马法上的追夺担保是指第三人基于所有权、用益权或抵押权,从买受人手中追夺买卖标的物时,出卖人即应负买受人不受追夺的担保责任。但是,罗马法并没有强加于出卖人使买受人取得完全权利的义务,只是令出卖人赔偿损失。近代各国在继受罗马法时,发展了这一制度。《意大利民法典》强加于出卖人防御义务,《德国民法典》表现为使买受人取得权利的义务,而《法国民法典》则规定出卖人有防止追夺的义务。

    责任间题是效力间题,即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买受人可采取的救济措施。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效力,各国规定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国家大都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处理。如德国、法国、日本民法均规定损害赔偿,解除契约,除去瑕疵,拒付价款,已给付价款的可请求返还价款。在英国,当买受人取得的标的物被第三人追夺或买卖的标的物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或专利权时,属于出卖人违反法定默示条款,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害。在美国,出卖人违反担保义务,区分其行为是构成实质违约还是构成轻微违约来处理。构成实质违约的,买受人可解除契约并请求损害赔偿;构成轻微违约的,买受人不可解除契约,仅可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