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国家对商标的法律保护的探讨

时间:2020-11-14 13:51:30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关于不同国家对商标的法律保护的探讨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日益蓬勃,商标侵权屡见不鲜,各国对商标的保护的法律制度也是因地制宜,各不相同。本文先介绍了商标及商标权的基本内涵,从而介绍了不同法系国家的一些商标保护制度、保护框架;最后希望从中得到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商标法律保护制度,更加完善我国法律保护的基本框架。

关于不同国家对商标的法律保护的探讨

  【关键词】商标;商标权;法律保护框架;商标的法律保护

  一、商标及商标权的内涵

  1.商标的定义

  对于商标的定义,一般认为: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的用于区别其他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商品的一种专用标志;或者是将一民事权利主体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民事权利主体的商品或服务相互区别的标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出版物中对商标的定义是'商标是用来区别某一工业或商业企业或这种企业集团的商品标志'。对于将服务标志列入商标法保护的国家来说,商标不仅是商品标志,也包括服务标志,这时,可以将服务看成是一种特殊商品。

  2.商标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般来说,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是工业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具有知识产权的共有特征,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特点。商标权作为法律上的一种权利,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商标权的客体是作为商品标记的商标。商标权的客体是识别商品服务项目的一种标记,而不是智力成果。虽然商标图案的设计、选择算得上是一种智力活动,设计精美的商标图案也确实称得上具有创造性的作品,但商标法所要保护的不是具有创造性的作品而是具有识别作用的商品的标记。所以商标权的客体是作为商品标记的商标。

  (2)商标权是单一的财产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都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内容,而商标权只具有财产内容,不具有人身内容。所以商标权是单一的财产权。

  (3)商标权的专有性是绝对的。商标权的专利性又称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使用的权利,任何第三者非经商标权人的同意,不得使用。商标权人凭藉这种垄断权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国家才能根据其实施管理,保护消费者利益。可以说专有性是商标权最根本的属性。

  (4)商标权的法定时间性是相对的。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的有效期限,注册商标只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过规定期限,又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商标权自行消灭。

  (5)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商标权一般只能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领域内受到保护,在其他国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商标的法律保护框架

  指一个国家对商标保护目的、保护对象以及商标权利取得方式的基本安排。在这一领域,由于历史及其他理由,世界各国商标保护的法律框架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商标权利取得原则的类型,既有使用取得,也有注册取得,还有同时采用使用与注册取得;在采用注册制度的国家里,既有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统一在一个共同的保护伞之下的单轨制,也有以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以竞争法或侵权法保护未注册商标的双轨制。使用原则注重实体公正,保护使商标具有价值的主体的利益,注册原则侧重法律秩序的稳定性以及商标权的确定性。各国或地区在商标保护的基本框架上,除了维持植根于自身法律传统中的原有制度以外,也互相汲取其他制度中体现公平性或者符合经济贸易发展趋势的做法。

  三、主要国家的商标保护制度

  1.美国商标制度。美国商标法的.最大特点是在一个国家内并行着联邦和州两套商标法律制度。根据美国宪法,各州都权制订商标法,同时可以依据普通法保护商标专用权;联邦有联邦商标法,但不能依据普通法保护商标专用权。依据各州商标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只在一个州内有效,各州商标局无权受理外国人的申请,外国人只能向联邦专利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美国联邦现行的是1946年颁布的商标法——《兰哈姆法》,最后一次修订是1988年11月。根据现行法律,在美国已经使用或意图在美国使用某一商标的人可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美国实行“使用在先”的原则,但商标注册5年后成为不可撤销的商标,他人不能再以使用在先为理由要求撤销注册。

  根据美国商标法,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解决,法律规定的救济措施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销毁侵权的标签、标识、包装、广告及制作侵权商标的模具、印刷纸型等,法律规定,损害赔偿可以在不超过实际损失三倍的幅度内由法院决定。

  2.英国及英国原殖民地国家的商标制度。历史上英国曾经因殖民地遍布全球而被称为“日不落帝国”,虽然今日的英国早已没有了昔日的地位,但在商标法方面,它对原殖民地的影响仍然是很深的。目前世界上有40多个国家实行与英国商标法相同的制度,其中绝大多数是英国早先的殖民地,如非洲的尼日利亚、毛里求斯、乌干达、赞比亚、加纳、肯尼亚、博茨瓦那、斯威士兰、美洲的牙买加、圭亚那,亚洲的巴基斯坦、孟加拉、新加坡、塞浦路斯、文莱,欧洲的爱尔兰、马耳他,大洋洲的澳大利亚、汤加等。这些国家或地区中有17个规定,必须在英国取得商标注册之后,才可以在该国申请商标注册,而该国商标专用权保护期与英国的保护期相同,续展保护期也和英国一样。英国现行的是1994年由国会通过,1994年10月31日生效的商标法。根据这一法律,在英国已经使用或意图使用某一商标的人可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英国商标注册实行“使用在先”的原则。英国商标法保护商标和服务标记,任何能以图像形式(包括文字)表现出来的、能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都可以注册。

  3.日本商标制度。日本现行的是1959年颁布的商标法,以后经过了多次修订。根据规定,商标专用权只能通过注册取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申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时,先申请者获准注册。日本商标法保护商标和服务标记。在日本申请注册商标要经过申请、审查、公告、异议、核准几个阶段。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核准注册日起10年,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也10年。注册商标必须使用,连续3年不使用的商标可以由法院裁定撤销。根据日本商标法,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权人的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与其相似的商标;出售带有侵权商标的商品;为其他人使用侵权商标提供条件;为他人出售带有侵权商标的商品提供条件;专门为制作带有侵权商标的商品而制造、进口或销售其他产品。

  日本商标法规定,侵权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被处以高达50万日元的罚款或5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年徒刑,这在各国商标法中是最严厉的了。

  四、从国外商标权管理经验中,可以得到的启迪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上述介绍的美国、英国、以及日本等商标权保护制度,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为防止商标权利滥用,再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及多年的执法司法经验,应在修改的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商标权的限制条款。具体修改倡议如下:第一,增加“合理使用”的规定。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上升为法律规定,改“正当使用”为“合理使用”。修改后的条款可表述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合理使用。第二,增加“在先商标继续使用”规定。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修改并上升为法律规定,修改后的条款可表述为: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已在该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善意连续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商标使用人有权继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但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要求商标使用人附加适当区别标志。

  五、结语

  在当今时代,世界经济一体化、区域经济集团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国际经济交往必定增加和复杂化。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商标侵权现象屡见不鲜,对于这种情形的商标的法律保护,则需要国际社会的协调与合作,本文主要介绍了商标的一些基本内涵以及各国不同的商标制度,从而旨在引起大家对商标保护的重视,从而更加完善我国商标保护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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