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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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制度

  【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由于对其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故从正当防卫的概念、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剖析,同时对正当防卫某些立法不完善的地方给予一些建议。希望能通过立法的不断完善,做到既不损伤公民正当防卫的积极性,又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

论正当防卫制度

  【关键词】正当防卫;必要限度;不法侵害

  Abstract of self-defense is an important legal system of criminal law, the law gives citizens can be taken at the national and public interest, personal, property and other rights himself or others aggrieved proper behavior. Due to be further improved its legislation, it is to analyze the concept of self-defense, components, etc., while the self-defense of some legislative imperfections give some advice. We hope that through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legislation, do not damage the self-defense of citizens' enthusiasm, but also to safeguard the socialist legal system of seriousness.

  Key words self-defense; the limits of necessity; unlawful infringement

  一、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的实质就是确定某种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而具有社会有益的根据。现代世界各国刑法都设置了正当防卫制度,但是关于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各不一致。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正当防卫的构成是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的统一。

  (一)防卫意图

  即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因此,防卫意图又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即正当防卫的认识因素。第二,对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决意,即正当防卫的意志因素。

  (二)防卫起因

  首先,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其次,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没有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发生而实施所谓的防卫,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则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罪过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最后,不法侵害行为通常应是人的不法行为。

  (三)防卫对象

  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允许对未参与侵害的其他人实行,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及于与侵害行为无关的第三人。如果对第三者实施,属于故意犯罪。

  (四)防卫时间

  正当防卫是为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加害行为,防卫必须是针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侵害处于实施阶段,这个实施阶段可以表述为已经发生并且尚未结束。

  (五)防卫限度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只有在这个限度内,防卫行为才成其为正当防卫,才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超过了这个限度,防卫行为就不能成立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是一种有害于社会、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二、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认定

  法律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界定的'模糊规定使得司法者在实践运用中存在困惑,更让广大民众在看到类似案例及判决结果时迷茫无措,甚至对判决的公信力产生疑问。司法的教育导向意义远远超过它所裁判的案件本身,只有谅解正当防卫的不完美性,正当防卫之良法才能成为制止和打击恶徒的利剑。

  必要说是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学说,并为立法实践所采纳。德国刑法第32条规定:“(1)正当防卫不违法。(2)为使自己或他人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必要的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一)从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的性质考察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的性质,决定着不法侵害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着不法侵害的强度和缓急。为防卫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因此,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如果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非此不能保护,造成了不法侵害人重大伤亡,由于其所保护的权益性质决定了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因此,应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二)从不法侵害的强度考察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不法侵害的强度是对客体造成的损害以及造成损害的手段、工具的性质等因素的综合指数。在防卫强度等于不法侵害强度的情况下,一般来说,不存在超过必要限度问题。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如果大于侵害强度的防卫强度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就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三)从不法侵害的缓急考察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所谓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它形成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侵害的危险程度。不法侵害的缓急程度影响到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三、正当防卫的现状及建议

  (一)正当防卫的限度不宜过严

  就防卫意思来说,权威教科书总是对行为人必须具备的防卫认识内容开出一长串清单,要求防卫人在行为时必须明确认识不法行为的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不法侵害能够以防卫手段加以制止以及防卫行为所需要的手段、强度和可能造成的必要损害后果。刑法解释不能以事后对客观环境和双方力量对比的冷静分析判断来苛求防卫人,而必须设身处地地考虑防卫人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否则就是强人所难,给见义勇为者设置障碍。

  (二)应明确“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标准

  对其条款尽量明确化,列举出具体的犯罪行为。不能一味扩大其适用范围,防止出现使类推制度明废而实存的不正常现象。

  参考文献:

  [1]高铭暄.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201.

  [2]金泽刚.正当防卫不是完美防卫[N]法制日报,2013-01-16(10).

  [3]王政勋.正当行为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92.

  [4]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132.

  [5]高铭暄.刑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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