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税法下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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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税法下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摘要: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 年1 月1 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改革。此次改革的核心内容是企业购置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它标志着我国增值税类型从生产型全面转化为消费型。但在进项税抵扣实施的过程中却出现对抵扣的范围和条件不明确的现象,在会计处理的方法上仍采用改革前的方法。本文针对以上情况的出现,对抵扣的范围、条件和不能抵扣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归纳,使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更加清晰、明确,探索改革意义。

  关键词: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

  Abstract: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improvement of VAT system and promote stable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the State Council decided that, effective January 1, 2009,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VAT reform in the country. The core elements of reform corporate purchase of fixed assets input tax can be deducted, it marks a comprehensive transformation of VAT from production type to consumption type. But in the process of implementation of input tax deduction has appeared on the deduction of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phenomenon is not clear, in the method of accounting treatment method is still used before the reform. For the above appearing herein, the scope of the deductible, the conditions and circumstances not deductible summarized that problem fixed assets input tax deduction more clear, clear, Reformation significance.

  Keywords: fixed assets; input tax; deduction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对纳税人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已纳的增值税税金,一般都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对固定资产已纳的增值税税金是否允许扣除,在处理上存在差异,产生三种不同类型的增值税:第一,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纳税人从本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的全部进项税额。纳税人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虽然在以前的经营环节已经缴纳税金,但购入时其缴纳的税金允许全部扣除。第二,收入型增值税,只允许纳税人从本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生产经营固定资产的当期折旧价值额的进项税额。就整个社会来说,实际征税对象相当于全部社会产品扣除补偿消耗的生产资料以后的余额。第三,生产型增值税,是指不允许纳税人从本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经济发达的国家为了鼓励投资,加速固定资产更新,一般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或收入型增值税。发展中国家一般采用生产型增值税。我国对企业购置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增值税类型从生产型全面转化为消费型,减轻企业税负,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明确界定固定资产抵扣的范围和条件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同时,特别提到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固定资产作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基础。1994年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时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计入固定资产购置成本。2009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期限超过12 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可以全部一次扣除,实现全额增值税款的补偿。

  在执行的过程中要严格把握固定资产标准,防止纳税人进行虚假抵扣,损害国家利益。新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自2009 年1月1 日起开始实施,即已限定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始于即日。财税[2008]170 号文进一步明确规定:从2009 年1 月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因此,按相关票据凭票抵扣构成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基本条件。

  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几种类型

  为了规范管理,新的税法明确规定下列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与以前的政策相比,现在自然灾害损失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可以扣除的。对于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以上情形的,应按财会制度计提折旧后的'固定资产净值乘以其适用税率作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处理。

  (2)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里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即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3)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个人拥有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等物品与企业技术改进、生产设备更新无关,且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堵塞税收漏洞,借鉴国际惯例,对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如果是外购后销售的,属于普通货物,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5)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此外,用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以及房屋、建筑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是用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二是房屋、建筑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管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房屋、建筑物,均不得抵扣。 对于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后来又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固定资产,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对会计处理的影响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原则应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取得处理;另一类是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取得处理。本节着重探讨新税制改革前后处理方法的差异,进而对增值税产生的影响。

  固定资产在增值税转型前取得时发生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取得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作为固定资产成本的增加,直接记入固定资产的成本。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固定资产价值和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借记固定资产,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同情况,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不单独列出“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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